便民服務中心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範化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根據《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江油市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便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鎮紀委投訴和檢舉。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窗口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窗口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並可對窗口負責人予以告誡:
(一)未按規定執行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
(二)便民服務窗口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行為的;
(三)對依法應由兩個以上窗口共同辦理的事項,沒有確定牽頭窗口,沒有規定辦理流程時限的;
(四)屬於便民服務窗口審批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五)應由本窗口上報審批的事項,拖延上報的;
(六)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窗口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限期整改,對窗口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取消該窗口評優評先資格,並責令窗口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窗口其所涉及的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並可對窗口負責人予以免職;
(一)未按規定承諾本部門辦理時限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事項登記制度的;
(三)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四)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五)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示、上報並妥善處置的;
(六)牽頭窗口不履行牽頭職責,或配合窗口不配合牽頭窗口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
(七)服務窗口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現象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窗口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取消該窗口評優評先資格,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窗口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並可對窗口負責人予以免職;
(一)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上班時間擅自離崗的,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聽音樂的;
(三)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四)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五)對把握不準或特變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六)應噹噹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七)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需要補正全部材料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 責任追究調查審結應當在15日內完成,處理決定作出后5日內,應當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或檢舉人。
第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便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