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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領導班子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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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認真學習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堅持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保證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編委會的貫徹實施。

  3、研究和組織學習上級的各種指示、決定,結合工作實際,不打折扣地認真貫徹執行。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4、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堅持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確保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

  5、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堅持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實施科學決策。

  二、決策重大事項的議事範圍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問題

  (三)關於幹部任免獎懲及調動等事項。

  (四)重大投資項目。

  (五)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規定。

  (七)按有關規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其它重大問題。

  三、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程序

  1、提出預案。預案通常由相關職能科(室)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擬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黨委成員提出,特別重大或比較複雜的、敏感的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決策預案,待黨委書記審核同意,提請委黨委會討論決定。

  2、科學論證。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財務支出、幹部選用、群眾切身利益等問題時,黨委成員要帶頭搞好調研,充分聽取和採納專家、學者、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從實際出發,用事實說話。

  3、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發給黨委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幹部任免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

  4、召集會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其他黨委成員召集主持。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遇有特殊問題急需決議而黨委成員不過半數時,可擬議初步意見,辦公室徵求未到會黨委成員的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成員同意后,也可作出決議。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

  5、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會議先由分管成員或有關職能科(室)介紹預案及提出理由、論證結果等情況,然後安排充足時間讓黨委成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決策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會人員對議題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和理由。表決應採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採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如少數黨委成員因故未參加會議,應將討論決定及時通報,並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對需要決議的問題產生分歧時,一般應緩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商討和溝通,必要時向上級請示后,再作決定。決策后,經實踐證明不妥的,適時開會討論修訂。

  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黨委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策,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進行。

  6、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會議紀要。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委書記簽發;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委成員審核簽發。

  四、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的;

  (2)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

  (3)決策時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

  (4)不如實向黨委會介紹情況的;

  (5)未按上級黨委織要求重新議事的;

  (6)集體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7)違反保密紀律的。

  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黨委會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較重並造成後果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情節嚴重給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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