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提高辦事效率,按照“求實、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二、責任追究的範圍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責任追究的內容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責任狀中目標責任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同意見,不願接受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四、責任追究的措施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一定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群眾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幹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核中排名最後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觀上不努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情況採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核相掛鈎,落實以上措施,一般應該遵循下列程序。
2、對領導幹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3、聽取被追究對象的申辯
4、需要調整的幹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后,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對象進行談話。
6、履行相關的手續。
六、安排與使用:
1、對調整后的幹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后的幹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可以建議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