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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車維修(保養)費用承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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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充分調動小車駕駛員的積極性,確保車輛車況良好,有效降低車輛維修(保養)費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由辦公室管理和調度的、配有專職駕駛員的小車(詳見清單); 第二條 考核的方式為單車給定年度包干維修(保養)費用總額,以月度為考核期,節超費用按比例獎扣; 第二章 考核辦法 第三條 小車年度維修(保養)的費用包括車輛維修(保養)的配件費、材料費、工時費、材料管理費等; 第四條 小車因發生交通事故而維修,仍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維修費用仍計入該車維修(保養)承包總額度內; 第五條 小車年度維修(保養)的費用給定由以下公式導出:文秘部落原創 (車價/使用年限15年*使用年度係數)+(上年月均行駛里程*維修年度係數)+[基本月保養費*12個月*(1+使用年度係數)+[上年月均維修費用*使用年度係數]*車況調整係數=車輛維修(保養)費用承包定額; 第六條 承包考核期為一般為年度,具體以承包協議確定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 承包到期后的30天內,公司辦公室根據年度車輛維修費用清單的統計數據對承包人進行考核,承包人在承包期內的車輛維修(總費用)不到規定定額的,節餘部分按50%比例獎勵給承包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內的車輛維修(保養)總費用超過規定定額的,超過部分按40%比例在承包人的相關收入中扣除; 第八條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故調換車輛或者不再駕駛實行維修承包定額的車輛,公司辦公室將在30天內對其進行離崗考核,離崗考核組由其本人、接任駕駛員、車輛維修廠、公司辦公室和公司有關領導組成,重點對其承包維修費用的車輛的車況進行審查,若發現有未及時更換的零配件、例行保養和維修或者車輛存在重大故障隱患將予以強制維修(保養),其產生的費用計入離崗承包人的維修(保養)費用中;在此基礎上,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對離崗的承包人進行費用考核,節獎超扣; 第九條 因承包人未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導致車輛出現重大故障而影響車輛使用的,將對承包人處以處理該故障的費用的10%的罰款,而處理該故障的費用仍計入其車輛維修(保養)費用中; 第十條 因承包人未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維修費用超過2000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系車輛原因的,將對承包人處以車輛維修費用總額20%的罰款,調離承包車輛,其原承包的維修(保養)費用節不獎,超則扣; 第三章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承包人有權在公司定點的車輛維修單位自主選擇托修單位; 第十二條 承包人有權及時查詢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三條 承包人有權在保證維修質量和車輛駕駛安全的情況下,對小故障進行自行維修及保養,其發生的費用可以根據其提供的符合要求的發票進行報銷,費用計入其承包總額中;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就車輛車況問題及維修問題向公司辦公室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承包人有保證車輛車況良好的義務;承包人有自行負責車輛維修(保養)質量的義務; 第十六條 承包人有服從公司辦公室指派調度車輛使用的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為試行,公司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對本《辦法》進行適當的調整與修改; 第十九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符合條件的承包人,並與《承包協議》共同生效,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