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一) 會計事務所的全面質量控制
全面質量控制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合理地確信其執行的所有審計業務,都是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而採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我們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制訂了以下全面質量控制程序:
1. 職業道德原則
要求並督促全體專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2. 專業勝任能力
確保全體專業人員達到並保持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為此,會計師事務所應把好人員招聘關,嚴格人事管理,並不斷創造條件,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增加執業人員執行各種類型審計業務的經驗,提高其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
3. 工作委派
我們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及業務的難易程度將審計工作分派給那些具有相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4. 督導
為了所有執業人員從事的工作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我們建立分級督導制度,並要求各級督導人員對各層次的審計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監督和複核,必要時應當聘請相關的專家進行協助。
5. 諮詢
在必要時應當向有關專家諮詢。
6. 業務承接
無論是新接受還是連續接受委託,我們都會考慮其獨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審計委託,以及委託人的主要管理人員是否正直、誠實等情況。
7. 監控
我們對全面質量控制政策和相應程序的執行情況及其結果適時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不斷完善質量控制方針,建立、健全各項質量控制程序,保證審計工作按照審計準則要求執行,把審計風險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序。
(二)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
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對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有重大影響。負直接責任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執行全面質量政策和程序中適用於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程序。
作為督導人員,應當考慮助理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對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複核的方式及程度。
1. 指導
督導人員對於委派給助理人員的工作應當給予適當指導,包括講清助理人員的工作責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審計目標,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需要特別關注的重大會計或審計問題,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具體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事項。在實際工作中,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書面的審計程序表、時間預算和審計計劃摘要等形式傳達其審計指導意見。
2. 監督
監督同指導和複核兩者有密切聯繫。督導人員應當在審計過程中進行以下工作程序:一是監督審計過程,以確定助理人員是否具有執行該項分配任務所要求的必要的熟練程度和業務能力,是否已理解對其所做的審計指導,是否已按照審計程序表及其他審計計劃完成委託任務;二是了解審計期間出現的重要會計和審計問題,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如有必要,可適當修改審計程序;三是解決各執業人員之間職業判斷的分歧,必要時應向適當人員諮詢。
3. 複核
對於每一位助理人員所完成的工作,應當由具有同等級或較高技能的人員進行檢查,以確定已完成的工作是否遵守了審計準則及事務所內業務規範的規定;是否對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結論作了充分的審計記錄;是否存在任何未解決的重要審計問題;審計程序的目的是否已經實現;所表達的審計結論是否與審計的結果一致,並支持審計意見等。檢查的具體程序要根據質量控制準則和審計具體情況確定。
督導人員應當及時複核的內容主要包括:(1)總體審計計劃於具體審計計劃;(2)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估,包括根據符合性測試結果對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所做的修改;(3)進行實質性測試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及形成的審計結論;(4)會計報表、審計調整事項和審計報告草稿。此外,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需要委派未直接參与審計的人員進行必要的複核。
****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
2011年12月31日
會計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