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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先進個人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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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倡導全體教職員工積極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為學校教育事業作出更大貢獻,特制訂本辦法。

  一、評選範圍。

  在教育、教學、學校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在編教職員工。

  二、評選條件。

  先進個人必須政治思想突出,在精神文明建設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中努力探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敬業愛生、學為人師、行為世范,在加強和改進學生德育方面有顯著成績。

  2、圍繞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核心的素質教育,積極投身課程教材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嚴謹治學,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效率。在教學中起骨幹作用,並作出顯著成績。

  3、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能結合教育、教學工作的實踐開展教育科研,並積極推行和運用科研成果,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方面作出顯著成績。

  4、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在教育教學管理,後勤服務和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及開發教育資源方面,積極進行改革實踐,並在工作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評選時間。

  每二年一次,與評選市、區先進個人同步進行。

  四、評選程序。

  學校建立評優領導小組,增強評選工作的透明度。堅持把評選條件和評選的有關規定、精神,向廣大教職工廣泛宣傳;堅持走群眾路線,自下而上、擇優推薦;堅持做到“評選條件”、“獎勵名額”、“評選程序”和“評選結果”四公開,確保評選工作順序進行。

  五、評選名額及比例。

  1、名額。

  先進個人數是為在編教職員工總數的10%(市、區先進的名額由教育局分配)。

  2、比例。

  行政人員佔總名額數的15%左右,35歲以下的青年教職工佔總名額數的20%左右。

  六、獎勵。

  按照學校“教職工獎懲辦法”實施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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