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非營利組織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
第三十三條 非營利組織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按本制度關於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 非營利組織的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
(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除上述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外,其他固定資產一律按規定計提折舊。
第三十五條 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為:房屋、建築物為20年;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並結合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第三十六條 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採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七條 非營利組織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於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八條 非營利組織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第三十九條 非營利組織由於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條 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四十一條 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並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五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四十三條 非營利組織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從受贈資產轉入的無形資產,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麵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与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四條 非營利組織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五條 非營利組織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條 非營利組織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大修理費用採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非營利組織開始開展業務活動當月起一次計入當期費用。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費用。
第六節 資產減值
第四十七條 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非營利組織應當合理地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非營利組織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計提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收支結餘的影響。
第四十八條 投資比重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對各項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
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於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並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在運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並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委託貸款本金進行定期檢查,並按委託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於委託貸款本金的差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上,委託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減去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凈額,併入短期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項目。
第四十九條 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
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並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非營利組織自行確定。非營利組織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非營利組織所在地。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死亡、失去償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對於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及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非營利組織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第五十條 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受贈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如由於受贈資產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受贈資產成本高於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於受贈資產成本的部分,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受贈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個受贈資產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計量,如果某些受贈資產具有類似用途,可以合併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受贈資產,可以按受贈資產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
(一)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受贈資產陳舊過時導致市場價格下跌的;受贈資產臨近過期導致市場價格下跌的;其他足以證明受贈資產實質上發生減值的情形。
(二)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下時,應當將受贈資產賬麵價值全額轉入當期費用:已霉爛變質、毀損的受贈資產;已過期且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業務活動中不再需要,且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
第五十一條 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進行檢查,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