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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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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種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報廢的,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存貨,應當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報廢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十七條 待攤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非營利組織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有關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後期間攤銷。

  第二節 受贈資產

  第十八條 捐贈,是指一個實體自願無償向另一實體轉交現金或其他資產,或撤銷其債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 非營利組織應當劃清捐贈和捐贈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的界限,並區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如果非營利組織接受資產提供者的資產的條件是為其提供一項服務,儘管這項服務的結果可能是無形的、不確定的或難以計量的,該項接受的資產也不能作為捐贈處理。

  例如,某資產提供者向某非營利組織提供一筆資產用於某項研究開發活動,並保留研究開發結果的所有權或優先權;或規定實驗的具體規則,使得研究結果的公共效益從屬於資產提供者的個人利益。

  這類業務不屬於捐贈,應作為一項交換交易,確認相關收入和費用。

  (二)如果非營利組織接受資產提供者的資產的條件是必須將該資產轉交給其指定的地方、單位或個人,這類業務也不屬於捐贈,應作為一項代收代付業務,將該項接受的資產確認為負債。

  (三)如果資產提供者允許非營利組織在章程規定範圍內自主確定所接受資產的受益項目,這類業務屬於捐贈,該項接受的資產應作為捐贈收入處理,並分別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 非營利組織的受贈資產應當區分資產形態確定入賬價值:

  (一)受贈資產如為現金,應按實際金額入賬。

  (二)受贈資產如為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的,應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可以合理確定的,按確定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不能合理確定的,可以暫不入賬,但應設置輔助賬,登記該受贈資產的數量等情況。

  3.如接受捐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第二十一條 非營利組織處置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一)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轉為自用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對於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實物資產,應轉入存貨,並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麵價值作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實物資產,應轉入固定資產,並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麵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對於受贈的無形資產,應轉入無形資產,並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麵價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直接用於對外捐贈的,應將該受贈資產的賬麵價值轉入資助項目成本。

  (三)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對外出售的,出售收入應作為其他收入處理;同時將所售受贈資產的賬麵價值轉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以接受捐贈為主的非營利組織,對於接受捐贈的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在期末時按可變現凈值與成本孰低計量,對於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並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受贈資產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可變現凈值,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正常業務活動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后的價值。

  第三節 長期投資

  第二十三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二十四條 非營利組織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設置備查賬,進行數量登記。

  第二十五條 非營利組織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麵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採用直線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麵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餘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本制度所稱的賬麵價值,是指某項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

  (四)長期委託貸款應視同長期債權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託貸款應按期計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按期計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並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非營利組織的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二十六條 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划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賬麵價值結轉。

  第二十七條 處置長期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投資賬麵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二十八條 投資比重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對長期投資按照其賬麵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並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長期投資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餘額。對於長期投資而言,可收回金額是指投資的出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有和投資到期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較高者。其中,出售凈價是指出售投資所得價款減去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后的餘額。

  第四節 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館藏圖書、,也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第三十條 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七類:房屋和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交通工具、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一條 非營利組織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安裝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協議確定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租入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四)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況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五)從受贈資產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麵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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