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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築監督和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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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建築監督和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保障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轄區內從事建築活動以及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土木建築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和建築業範圍內的設備安裝工程、管線敷設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務。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循質量、安全和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建築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行業、部門壟斷建築市場。

  第五條各級政府扶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六條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範圍內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建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從業資質和資格

  第七條對下列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或單位(以下統稱建築企業)實行資質審查制度:

  (一)工程總承包企業;

  (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工程施工企業;

  (四)工程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等中介服務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或單位。

  第八條設立建築企業必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建築經營活動。

  第九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建築企業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年檢;其分立、合併、歇業,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核定、註銷手續,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銷手續;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應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建築企業不得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攬建設工程。禁止無資質的單位或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有資質或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一條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應持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並申請、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築活動。

  具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確需外地建築企業來本市承攬的,須持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等有關證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驗證手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一次性在本市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二條港、澳、台地區和外國的建築企業來本市承攬建設工程,必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並按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設工程技術人員,按規定取得專業資格方可執業。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轉讓資質證書及勘察、設計圖章和圖簽。

  第三章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立項文件批准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手續。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可採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依法應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禁止直接發包。招標發包的,應依法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

  第十七條自行發包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項目性質、規模相適應的工程經濟、技術管理人員,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發包代理單位代理髮包。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可以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分別發包。

  勘察、設計發包中,在確定總勘察設計協調單位的前提下,可按單項工程發包,但不得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施工發包中,發包單位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項工程分別發包,但單位工程的基礎、二次裝修、專業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除外。

  第十九條禁止發包單位違反計價方法、取費標準,壓低勘察設計費和工程造價,縮短合理工期,或採取要求承包單位墊資施工等不正當手段發包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具備承包資格的承包單位,可以在本市承包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設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賄、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包,但不得轉包。禁止分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工程再轉包、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

  第二十二條發包單位依法確定承包單位后,應與承包單位書面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設工程依法分包給其他單位,應與分包單位書面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應按合同約定交付工程,發包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對嚴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設項目。

  第四章勘察設計

  第二十四條政府扶持和鼓勵採取科學合理的優化設計方案,遵循經濟、適用、安全的原則,降低投資和減少浪費。

  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建設單位的商業秘密;在工程勘察、設計中,有權拒絕業主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標準、規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工程策劃方案應由具有相應業務範圍的設計單位承擔,但不受單位設計資質等級的限制,其成果可作為建設單位或管理部門的工作參考,但不得作為工程實施的依據。

  報政府管理部門審查作為工程實施依據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製。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築、住宅小區、高層建築等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或技術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應通過招標的方式,公開確定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七條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之間可以合作承擔業務。合作各方資質等級不同的,其質量管理由資質高的一方負責並承擔責任。勘察、設計單位之間合作承擔業務,應書面簽訂合同。

  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與沒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合作承擔業務;不得為沒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審核或代出勘察、設計成果,提供圖簽或代簽圖章。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為未經立項或未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等違法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設計。

  第二十八條工程勘察、設計成果的深度和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的規定。提供給建設單位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經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和資格證章。建設工程的設計還應有註冊建築師或註冊工程師的簽字和蓋章。屬合作設計的,還必須經主體設計單位的項目設計總負責人簽字。

  勘察、設計單位和個人應對其工作成果承擔技術責任、經濟責任及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在設計中對選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機械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並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單位。

  第三十條經批准的工程設計文件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立項、規劃及初步設計的主要內容的,必須取得原審批部門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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