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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油廠特種設備管理規定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煉油廠特種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廠特種設備管理,確保生產裝置安全平穩長周期運行,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試行)》、煉化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暫行)》及我廠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製度的具體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三)《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

  (四)《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 ;

  (五)《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2008) ;

  (六)《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2009) ;

  (七)《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

  (八)《鍋爐安裝改造單位監督管理規則》(TSG G3001-2004) ;

  (九)《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 (TSG D2001-2006) ;

  (十)《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ZF001-2006);

  (十一)《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Q7016-2008);

  (十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 ;

  (十三)《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TSG R3001-2006);

  (十四)《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D5001-2009) ;

  (十五)《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 .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等環節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特種設備,具體目錄如下:

  (一)鍋爐:承壓(蒸汽、熱水)鍋爐。

  (二)壓力容器:指固定式壓力容器、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等,包括壓力容器本體和安全附件。

  (三)起重機械:各類(固定、移動式)起重機械。

  (四)電梯:各類客梯、貨梯等。

  (五)壓力管道。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主管副廠長職責:

  (一)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煉化公司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的法律、法規要求,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審批到期需要延檢的特種設備的手續。

  (三)負責組織特種設備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 機動科職責:

  (一)機動科是全廠特種設備綜合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貫徹有關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全廠特種設備管理規定並檢查落實。

  (二)負責全廠特種設備年度檢驗計劃的審核、編製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的登記註冊及檢驗的對外協調等工作。

  (四)負責審查、上報到期特種設備的延檢工作。

  (五)負責全廠鍋爐、Ⅲ類壓力容器、電梯台帳的建立。

  (六)在廠主管領導的組織下,負責特種設備各類事故的調查,並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原因及調查處理情況。

  第七條 安全環保監察科職責:

  (一)負責監督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二)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監督。

  (三)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使用單位(生產車間)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修訂。

  (二)負責特種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及時發現並消除特種設備隱患,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三)負責建立本單位特種設備台帳、設備技術檔案及安全附件台帳。

  (四)負責向機動科上報本單位特種設備的檢驗計劃,協助、配合檢驗單位完成檢驗工作。

  (五)負責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六)負責填寫本單位到期需延檢的特種設備、安全附件的審批單,上報特種設備延檢期間的風險評價及風險消減措施。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管理

  第九條 採購特種設備時必須選擇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資質的廠家。招標辦在選定特種設備投標單位時,必須經機動科企管科對投標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對於按照單一來源採購的特種設備,機動科在審批單一來源採購計劃時應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廠家資質進行審核,在機動科、企管科備案。

  第十條 特種設備進廠時,供應科通知機動科、檔案科、使用單位檢查驗收。製造單位(供應商)必須提供符合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書等文件。

  第十一條 各有關單位在選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施工單位時,必須確保該單位具有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資質,並且獲得機動科、企管科等相關業務科室的審查確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在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前,施工單位應將擬進行的安裝、大修、改造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延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天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大修、改造過程,必須經延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機動科應當向延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具體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機動科應當建立全廠特種設備台帳。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錶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履歷卡(即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六)特種設備年度檢驗計劃。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每月自行檢查一次,並做好運行記錄。

  第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 電梯的管理:

  (一)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應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電梯的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二)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進行維保,並且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約定維保的期限、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四)使用單位應當配備至少一名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以崗位責任製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並且嚴格執行。

  第四章 特種設備檢驗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提前向機動科提出定期檢驗請求,機動科負責統一申報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負責編製特種設備檢驗計劃,並上報機動科。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的檢驗由延安市或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相關規定檢驗。特種設備的使用及檢驗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應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

  (一)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6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其安全附件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相關規定。

  (二)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按其等級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相關規定。

  (四)壓力管道的檢驗周期應符合《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的相關規定。

  (五)起重機械的檢驗周期應符合《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的相關規定。

  (六)在用電梯的檢驗周期為一年,應符合《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於特種設備未檢驗、超過年檢期限、或檢驗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範的特種設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檢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條 機動科對特種設備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檔案管理、特種設備操作證的管理、大修及年檢計劃等內容作為檢查內容,按照《延安煉油廠設備管理月度考核細則》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機動科負責解釋與監督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延安煉油廠特種設備管理規定》(延煉發〔2010〕6 號)同時作廢。

  附表:1.特種設備台帳(廠內車輛)

  2.特種設備台帳(吊車)

  3.特種設備台帳(固定式起重設備)

  4.特種設備台帳(電動葫蘆)

  5.特種設備台帳(電梯)

  6.壓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記 表

  7.壓力容器(普查)註冊登記表

  8.壓力管道(普查)註冊登記表

  9.壓力管道台賬

  10.壓力容器定期點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