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我局宣傳報道工作的深入開展,積極宣傳××法規,××知識,樹立××隊伍的良好形象,調動廣大職工做好宣傳報道工作的積極性,培養和造就一支高質量的宣傳報道隊伍,根據《×××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熱愛本職工作,嚴格遵守××紀律和宣傳報道有關規定,積極為各級報刊、電台、電視台、網站、出版社寫稿發稿,被採用稿件達到一定數量和質量,產生良好社會效益,並能完成本職工作的職工。
第二條 稿件範圍:撰寫稿件內容要與××工作和××隊伍建設有關的各種新聞體裁稿件、影視作品、文學藝術作品。
第三條 稿件統計以刊登、播發時間為準,每月統計一次並兌現獎金;年終以篇數統計作為評獎記功依據,同時獎勵依據視用稿的數量、質量,用稿單位級別和社會效果而定;連載、出版著作以載完和出版為準。
第四條 2000字以上的稿件按3篇計,萬字以上每篇按5篇計;一稿多投的按採用稿件一次(按級別最高)計算,二人合作的按1/2篇計,多人合作的以此類推;新聞圖片每幅按1篇計;簡訊按實際採用篇數計,電視專題每部按3條計。
第五條 獎勵項目:1、獎金;2、嘉獎 ;3、記功;
第六條 獎金:
(一)設立宣傳報道專項獎勵基金,機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專款專用。獎勵基金根據上級規定各單位要從業務經費按一定比例投入宣傳經費的要求,每年從各單位收繳宣傳報道獎勵備用經費。其中,基層大隊××元,中隊××元,局機關××元。不足部分由局機關追加。
(二)逐月兌現獎金,每篇稿件按採用級別實施獎勵:中央級××元;國家行業級××元;省級××元;省行業級××元;地級市××元。
(三)局黨組視年終專項獎勵基金財力情況決定對宣傳報道的先進單位及個人實施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條 嘉獎、記功:
宣傳人員達到下列規定的條件,可分別申報通令嘉獎、計個人三等功。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通令嘉獎:
1、每年在中央級新聞媒體發表10篇以上,20篇以下;
2、每年在國家級行業性以上新聞媒體發表40篇以上,50篇以下;
3、每年在省級新聞媒體以上發表50篇以上,60篇以下;
4、每年在省級行業新聞媒體以上發表70篇以上,80篇以下;
5、作品篇數雖然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但獲得中央級三等獎以上、國家行業級二等獎以上、省級一等獎以上獎勵,或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為XX宣傳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記個人三等功一次;
1、每年在中央級新聞媒體發表20篇以上;
2、每年在國家級行業性以上新聞媒體發表50篇以上;
3、每年在省級新聞媒體以上發表60篇以上;
4、每年在省級行業新聞媒體以上發表80篇以上;
5、作品篇數雖然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但獲得中央級三等獎以上、國家行業級二等獎以上、省級一等獎以上獎勵,或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為XX宣傳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參加評獎記功的專職宣傳幹部作品篇數增加1倍。
第八條 各級新聞媒體分類:
1、中央級新聞媒體:新華社、中國新聞社、《求是》、《人民日報》(含華南版、海外版)、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半月談》、《嘹望》以及中國網、人民網、新華網、中新網、中華網等。
2、國家級行業新聞媒體:《光明日報》、《解放軍報》、《解放軍畫報》、《中國青年報》、《工人日報》、《經濟日報》、《法制日報》、《人民公安報XX周刊》、《中國XX》雜誌、《人民公安》雜誌、《民主與法制》、《中國青年》雜誌、《人民武警報》、《武警學院報》以及公安部、中國XX信息網(局域網)、中國XX網。
3、省級新聞媒體:《XX日報》及內參、XX人民廣播電台、XX電視台以及XX網等。
4、 省級行業新聞媒體:《XX早報》、《法治快報》、《當代生活報》以及XX網、公安在線、《XXXX動態》以及XX網等。
5、地、市級新聞媒體指:各地市的黨報、電視台、電台、網站;本條款規定以外的省級專業報刊、網站按地、市級計。
第九條 處罰:
(一)不積極做好宣傳報道工作,未完成年度宣傳報道任務的單位及個人,取消評先資格,並在全局內通報批評。
(二)未完成年度宣傳報道任務的單位,在下一年收繳宣傳報道獎勵備用經費中,基層按每人××元追加單位的獎勵備用經費,機關以部門為單位,每人扣除年終崗位福利費XX元。正副職局領導按分管機關部門的任務完成量進行統計,分管一個部門的,扣除年終崗位福利費XX元;分管兩個部門的,每少一個未完成任務的部門扣除年終崗位福利費XX元,以此類推。所得經費統一納入報道專項獎勵備用基金。
第十條 報刊上發表的稿件以樣報或複印件為憑據;廣播、電視稿以稿酬匯款單複印件為憑據;獲獎作品以獲獎證書、獎狀或複印件為憑據,網站上發表的稿件以下載的有效憑證為憑據。報送評獎的單位和審核部門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防止弄虛作假,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評獎資格,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凡參加評獎記功的宣傳人員,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第七條的要求,將本年度本單位或個人的上稿情況報局辦公室審查,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評獎記功。
第十二條 本規定從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