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我礦“創爭”活動和創建本質安全型礦井的深入開展,進一步規範職工行為,提高職工綜合素質和執行力,根據集團公司關於職工品行習練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計劃安排。礦在安排每年度生產和工作計劃的同時,同步安排職工品行習練計劃。品行習練計劃按照集團公司“五必訓”(在崗人員必訓、新員工必訓、新任幹部必訓、“三違”人員必訓、入黨納新對象必訓)原則,並結合礦當年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幹部(含工程技術人員)和入黨納新對象品行習練計劃由政工部提出,“三違”人員的品行習練計劃由安監部提出,其他人員的品行習練計劃由財資部提出。政工部負責計劃的匯總,報礦品行習練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行文下發執行。
第三條 品行習練的內容和科目。根據集團公司“十有”(思想有準、言行有德、團隊有神、個體有力、學習有效、命令有威、工作有序、守紀有規、會議有章、環境有韻)訓練標準,結合“三違”治理的要求以及礦管理特點,根據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品行習練內容和科目。每期集訓班品行習練內容和科目由政工部負責制定,武裝部協助。
第四條 品行習練的地點和時間。職工品行習練原則上在礦工業廣場範圍內進行,少數人員或個別項目需到集團公司品行習練基地進行訓練的根據上級的安排和要求執行。礦組織的品行習練每期時間為一周。
第五條 品行習練教練。軍訓部分聘請部隊現役教官進行訓練(對於人數較少的班次,也可由武裝部自行訓練),其他科目聘請有實踐經驗的該科目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訓練。
第六條 安全措施。每次開班前,由武裝部根據學員情況和習練內容,編製有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措施,報礦安監部和分管安全的領導,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七條 着裝要求。參加品行習練的職工必須統一着迷彩服。
第八條 組織實施。職工品行習練由武裝部負責組織實施。武裝部要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類相關台帳。
第九條 費用安排。品行習練所需相關費用礦給予充分保障,費用計劃由武裝部和政工部共同提出,財資部按財務管理規定嚴格審核把關。除學員着裝費出各單位備用金外,其他費用從礦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條 組織領導。礦成立職工品行習練領導小組,礦黨委副書記任組長,礦工會主席任常務副組長,經營副礦長、安監副處長任副組長,分管安全的副總工程師、政工部部長、政工部分管宣傳的副部長、財資部部長、財資部分管職工培訓的副部長、安監部部長、武裝部部長、黨政辦主任、群工部部長、團委書記、技術中心主任、電訊中心書記、救護隊書記、職校校長等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政工部部長和武裝部部長分別兼任辦公室正、副主任。
第十一條 處罰與獎勵。對礦下達各單位的參訓人數,每缺一人罰單位500元,並罰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選送學員不符合條件的按缺席論處。已報到的參訓人員,每缺席一次罰款50元,並扣發當日工資,缺席超過兩次(含兩次)的退回原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參訓人員經考核合格后,由礦頒發品行習練結業證書。根據學員的表現和成績,每期按不超過總數8%的比例評比優秀學員,並頒發優秀學員證書。對考核不合格的學員,下期自費參訓,直至合格為止。學員的表現列入單位考核內容。機關部室按照職責的履行情況及實際效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考核意見,進行獎勵或處罰。年度品行習練工作結束后,武裝部要及時進行全面總結,並向礦領導小組提交總結報告。在總結的同時,要提出對基層單位及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表揚獎勵或批評處罰建議,經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下發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