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事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暫行)
為了加強對學校開展校務公開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實行校務公開工作不力的領導實施責任追究,具體辦法如下:
1、對工作不力的領導,要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
2、對不實行校務公開工作而造成重大失誤的領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警告,嚴重警告直至向上級建議降職或免職。
3、對違反校務公開制度,打擊報復當事人的違紀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進行黨紀、政紀處分或司法處理。
關於聘請校務公開監督員的決定
為了切實落實校務公開工作,經過黨支部、校委會研究決定,聘請下列同志為校務公開監督員。
1、***:市人大代表
2、***:教代會女教師代表
3、****:教代會男教師代表
****中學校務公開領導小組
二00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