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一)
一、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
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9、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11、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如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
12、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二)
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結合公司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管轄內的所有生產、辦公、生活場所(員工集體宿舍、食堂等)和沒有簽定消防安全協議的出租房屋建築及場地。
二、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要求
第三條疏散出口:
1、當一個廳室或房間面積不大於60O時,可設一個疏散出口,當大於60O時,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
2、房間內最遠點與最近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20m。
第四條疏散門:
1、疏散門應採用平開門,不應採用平移門、捲簾門及旋轉門;
2、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當其建築面積不大於60O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多時,可向內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及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障礙物。
第五條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凈寬不應小於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2、疏散走道與其它部位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頂棚及隔牆等不應採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採用燃燒后產生劇毒氣體的材料進行裝飾或裝修。
第六條疏散樓梯:
1、疏散樓梯應便於人員疏散,踏步布置均勻通暢,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2、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不應敷設空調風管和易燃、可燃液體管道及可燃氣體管道;
3、疏散樓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樓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其首層應能直通室外。
第七條安全出口:
1、辦公室、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內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層數不超過3層,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但必須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2、除特殊情況外,人員密集場所的窗口、陽台等開口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窗口、陽台等開口部位應設置輔助疏散器具。
第八條安全疏散標識: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誌;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米,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米,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米。設置在地面上的應急標誌燈,應保證視角連續,且間距不應大於5米;
3、內走廊型的辦公室、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線或間距不大於4m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
4、設置在疏散走道兩側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線應保持連續,設置在疏散路線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應採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的激發光源或自然採光量應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條應急照明燈:
1、安全出口和面積不大於60O房間的疏散門的正上方“安全出口”指示標誌沒有連續不斷的應急燈光的,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2、疏散路線上的樓梯間每層都必須安裝應急照明燈;
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第十條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為分公司安全技術室,管理責任人為其所在班組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為安全生產部,公司機關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人為安全生產部安全員。
第十二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4、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捲簾門,否則必須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7、舉辦會議、考試、表演等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第十三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應每天進行檢查,確保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清晰、有效、沒被遮擋,發生損壞時應及時向管理責任職能部門彙報,以安排維修、更換和整改。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對整改質量負有監督和驗收的責任。
第十四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職能部門每月應組織一次檢查,進行一次疏散設施實驗檢測,並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並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四、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