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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篇一: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愛護公物,這是每個公民應有的道德,全體師生應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愛護公物,這也是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損壞公物要賠償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1、損壞公物要賠償。賠償現金標準如下:

  ⑴打破玻璃,按每平方50—70元賠償。

  ⑵損壞日光燈管一支,賠款20元。

  ⑶損壞壁燈,吸頂燈一盞,賠款30—50元。

  ⑷損壞凳腳一隻,賠款3-5元。

  ⑸損壞台桌腳一隻,賠款5—10元。

  ⑹損壞凳面一張,賠款10-15元。

  ⑺損壞桌面一張,賠款15—20元。

  ⑻損壞廣播音箱一隻,賠款80——100元。

  (9)損壞樹木、花卉,賠償5——20元。

  (10)損壞開關、接線盒蓋,每個賠償5元,安全通道燈面蓋每塊12元。

  (11)損壞球類、圖書、文娛用品、儀器等公物,視情賠償。

  (12)損壞門、窗、床、黑板、牆壁等其他公物,視損壞程度計價賠償。

  2、賠償原則:損壞者應在當天報校產管理員核實損壞程度,核價開單據,再憑損壞價格單向校財會室一次性交付賠償金。

  3、誰損壞公物由誰承擔賠償。如查不出肇事者,室內應由班級負責賠償,一經查清,仍由損壞者承擔,並視實情,從重賠罰。

  4、凡有一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賠款處罰,直到校紀處分。

  ①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

  ②有人證物證而拒不承認,態度惡劣者;

  ③策劃、煽動者;

  ④知情不報、包庇隱瞞者。

  5、對損壞公物的維修、憑賠償發票由總務處統一安排修理。

  篇二:學校財產管理規定及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

  為了更好地管好學校財產,提高財產使用率,為教育、教學服務,做到財盡其力,物盡其用,同時進一步對學生加強愛護公共財物教育,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破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特制定學校財產管理辦法及財產損壞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如下:

  一、學校財產管理辦法:

  遵照“勤儉辦校”的方針,對本校財產管理作如下規定:

  1、教室經調整維修后,各班要愛護使用,衛生用具、鎖頭、課桌椅等不得隨便調換。

  2、要保持門窗、玻璃、牆壁的整潔完好。學生不得在牆壁上亂寫、亂貼、亂敲、亂畫。

  3、教育學生必須愛護課桌椅,責任到人。不得隨便亂踩踏,拖動課桌椅,不準在課桌上亂刻、亂寫、亂塗、亂畫等。

  4、各班教室由班主任負責管理,每天值日生必須關閉電源、關好門窗。各部門、功能教室均由相關人員負責管理,確保財產完好無損。

  5、節約用水用電,愛護公共設施。

  6、人人必須愛護公物,遵守規定,人為損壞或破壞公物者必須照價賠償。

  二、財產損壞賠償制度:

  1、根據財產管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立以下財產損壞賠償制度:

  ①打破玻璃一塊,賠償10元。

  ②損壞凳面,賠償20元。

  ③損壞桌面一張,賠償30元。損壞桌子造成不能使用,賠償70元。

  ④損壞門、窗(門玻璃、窗玻璃)、黑板、牆壁等公物視情況賠償。

  ⑤損壞樹木,按原價賠償。

  ⑥損壞球類、圖書、文娛用品、儀器等公物,視其單價賠償。

  ⑦損壞旗台周圍不鏽鋼欄杆、不鏽鋼圓球,按市場價賠償。

  ⑧損壞其它公物,一律按市場價賠償。

  2、誰損壞由誰承擔賠償、賠款時間原則上應在當天,一次支付。

  3、以實物抵償或負責修理的,原則上在三天之內辦好,不得拖延。

  4、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賠款處罰:

  ①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

  ②有人證物證而拒不承認,態度惡劣者。

  ③惡意損壞、煽動者。

  ④知情不報,包庇隱瞞者。

  篇三: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一、教育師生養成愛護公物的好習慣。各班要建立愛護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記簿。

  二、以班級、處室為單位,專人負責管理。學校定期檢查評比,將檢查結果公佈於眾,並作為文明班隊、教職工評優條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寫亂畫,課桌凳要責任到人,一旦損壞,照價賠償。

  四、一切公共財物若有損壞或丟失,除照價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五、財產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職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失,要照價賠償或酌情罰款。

  篇四:學校財產物資管理及賠償制度

  為加強學校財產管理,防止積壓、浪費、降低損耗,提高教育使用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產內容

  (一)固定資產

  1、學校的所有土地、建築物、活動場地、設備和環境設施、交通工具等。

  2、各處室、年級、教研組、班級內配備的各種電器、電腦、電教設施、文件櫃、桌、沙發等物品。

  3、教室內學生用課桌、凳、電器,寢室內床鋪及各類電器、桌凳等。

  4、圖書館、閱覽室內設備及各類圖書。

  5、實驗室、教學機房內各類儀器、電教設備、教具等物品。

  6、音樂器材、美術器材、體育非易損器材等。

  7、其它固定資產。

  (二)非固定資產

  1、各類辦公用品、教具、學生實驗用藥品、器皿等。

  2、學校正常維修購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體育教學用各類易損器材。

  二、財產管理

  (一)財產管理與組織分工

  1、學校的財產實行“歸口領導、層層負責、統一管理”的原則,避免重購輕管、只用不管的傾向。

  2、分管總務工作的副校長對全部財產負責,總務處在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對全校財產負責管理。

  3、各處室主任、年級主任、教研組長、班主任要對本部門本班級的財產負責日常管理,保證辦公、教學的正常使用和財產安全。各處室主任、年級主任、教研組長、班主任為本部門、本班級財產日常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財產的購買、登記與領用

  1、財產的購買審批程序制度

  學校各部門因教學、辦公需要購買設備及物品,應由處室主任填寫《物品購置申請表》,並報分管副校長審核,經校長辦公會同意,分管財務的校長審批簽字后,由總務處購買。使用部門到總務處保管室辦理出庫手續,領取物品。

  2、財產登記中要依照規定正確分類,以貨幣為計量單位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

  (1)購入、調入的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或出售單位的賬面原價、調撥價等記賬。

  (2)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根據捐贈者提供的價值憑據記賬。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中實際發生的工資、材料費用等全部成本記賬。

  3、辦公用品的領用由各教研組長(或備課組長)按照核定的人數統一到保管室領用。

  (三)財產的年核及移交制度

  1、學校的財產實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學年為一階段(班級財產每學期為一階段)總務處根據學校規定的配備設施目錄,負責財產年(期)初配發、登記工作,學年(期)末核實驗收工作。

  2、處室主任、年級主任、教研組長、班主任對總務處配備的設備、用品目錄單要驗收簽字(一式二份),並負責日常使用管理,保證一切財產的安全。

  3、總務處和電教管理人員對各處室、部門財產的執行平時與集中相結合的維修制度。總務處在學期中對財產實行不定期督查制度,集中維修在寒、暑假進行,保證辦公、教學的正常使用。

  4、財產的年核方法及程序

  ①暑期放假前一個星期,各處室部門、教研組和班主任要按照總務處配發的財產設施目錄清單對責任範圍內的財產進行一次自查,之後總務處派人進行核實驗收,並形成財產驗收報告。

  ②每個學期結束前,圖書室、體育器材室、微機室、理化生實驗室管理員(保管員)要將所有領借、用圖書資料或器材追回並整理盤點。學期結束最後一周教務處和總務處聯合對以上部門進行財產驗收年核,年核辦法:

  查征訂目錄與實際數字是否相符;查配置帳單、入庫單與實物是否相符;查財物保管、使用情況看是否有損壞。根據驗核結果形成驗收報告。

  ③驗收報告要寫出財產遺失或破壞的數字和處理意見。(參照財產物資賠償制度)

  報告一式三份,分別送辦公室和財務室各一份。

  5、由於工作調動或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必須到總務處辦理財產交接手續,否則學校一律不予辦理調動有關手續。

  6、特殊情況,如辦公、教學等需要進行財產調整(或負責人變更)有關人員需到總務處辦理變更手續。凡是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追查原領用保管人責任。

  (四)財產的報損與報廢

  1、學校財產報廢,應由管理人員、總務處工作人員、技術人員作出鑒定,經確定無修復價值后,由相關人員書面上報,總務處簽署意見,分管後勤的校長審核,最後報校長辦公會同意后,方可報廢(填寫物品報廢申請單),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2、低值易耗品做到節約和愛護使用。如有損壞,及時到相關處室、年級、教研室報損,然後到總務處登記。

  3、報廢固定資產,不得任意銷毀或轉給私人,按合法程序作變價處理。變價處理在工會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其收入要上交到學校專戶。

  三、公物的借用與損賠

  1、學校公共財產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況確需借用的須經校長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應出具借據。借用期間因保管不當造成物品丟失的應照單價賠償;因使用不當造成物品損壞的,由當事人根據損壞的程度給予合理賠償。

  3、學校教職工攜公物出校門必須持總務開出的物品出門證,沒有物品出門證而門衛私自放行的,一經發現扣發門衛與放行物品價值等同數額的工資。

  5、非本校人員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況特殊確需借用,須經校長批准。

  四、財產物資賠償制度

  第一條:財產、物資損壞、丟失的索賠,由總務處負責,財務室進行協助。

  第二條:財產、物資在儲存過程中損壞、丟失,經查明由於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保管不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擺放、取用不當;

  2、收發失誤;

  3、由於未採取恰當措施造成財產、物資腐爛、霉變、蟲蛀、鼠啃等。

  4、由於未採取有效的防盜措施,造成財產、物資被盜。

  5、其他保管不善的情況。

  第三條:財產、物資在使用過程中損壞、丟失的賠償,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發到個人使用和保管的工具與用品,包括各種教學用品、測試儀器、電工工具、量具、耐用文具、辦公桌椅櫃等,在未達到物品使用年限前丟失或非因公損壞時,由領用人自行進行賠償。各種財產使用年限:

  (1)電工工具:5年以上;

  (2)三角板、圓規:2年以上;

  (3)收錄機:3年以上;

  (4)跑表、計算器具:4年以上;

  (5)辦公桌椅:不能出現刻畫痕迹,不得私自撬鎖。

  (6)其他教學設備設施按照使用年限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2、公共物品損壞、丟失,該物品的管理部門應及時確定責任人,由責任人賠償,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該使用或管理部門相關人員共同賠償。

  3、學生故意損壞、丟失學校財物,由物品歸口管理責任人確定當事人,由當事人賠償;無法確定當事人的,由管理責任人賠償。學生故意損壞的加倍處罰,並將其處罰事由通知家長(另見《班級財產管理制度》)。

  4、貴重物品如照相機、電視機、功放、攝相機、電腦、樂器等各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制定相應的使用和保養制度,由於使用和保養不當造成損壞時,由責任人賠償。

  5、圖書、資料管理部門要建立借閱制度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丟失、損壞圖書資料,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四條: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學校在辦財產移交時如有財產丟失或損壞,應先進行財產、物資賠償之後才可辦理其它手續。

  第五條:財產、物資損壞、丟失后的索賠責任及賠償程序

  資產管理幹事將有關情況和應賠償金額等寫成書面報告,交總務主任簽字后,交財務室,並通知有關人員到財務室交款,或從其工資中扣回其應賠償金額,如賠償較大不能從當月工資一次扣回時,可以分月扣回每月扣款金額不能小於該責任人當月所發工資的50%。

  第六條:本校職工的親屬及來客損壞我校財產,由該職工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本制度對職工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賠償款項由學校財務室統一收取,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收取賠償款項,平時的款項應及時上交學校財務室。

  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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