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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報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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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費報銷制度

  一、總則

  1、為了規範出差員工的差旅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出差,指一天以上,當天不能往返的出差。

  3、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

  二、報銷標準

  崗位職務

  出差工資

  住宿費

  交通費

  生活補助

  電話補助

  出差補貼

  1

  總經理

  出勤工資

  據實

  據實

  據實

  ——

  100元/天

  2

  辦公人員

  出勤工資

  25元/天

  據實

  15元/天

  10

  40元/天

  3

  施工領隊

  出勤工資

  25元/天

  據實

  15元/天

  10

  40元/天

  4

  施工隊員

  出勤工資

  25元/天

  據實

  15元/天

  5

  25元/天

  說明:

  1、出差工資

  按正常出勤工資計算,出差日期不計算在出勤日期中,出差無假日加班雙倍工資。

  2、出差住宿費

  (1)住宿費憑住宿發票,按實際自理住宿天數,按25元/天計算報銷,超標準的,超出部分自理。客戶單位提供住宿的,無住宿補助。

  3、交通費:

  (1)乘坐火車,按硬卧(含硬卧)以下標準報銷。

  (2)出租車不能報銷,各種保險費、茶座候車費不能保銷,特殊情況下,經總經理批准方可報銷。

  (3)市內公交、長途汽車、輪船三等倉以下及其他合理交通費用,寫明行程及行程目的,可據實報銷。

  (4)乘飛機需事前申請,得到總經理許可方可報銷。

  4、生活補助

  客戶單位提供生活的,無生活補助。客戶單位不提供生活,按15元/天補助。

  5、電話補助:領隊按10元每天補助,普通施工人員按5元/天補助,當月有話費補助的,需提供話費發票。

  6、出差補貼:領隊按40元/天補助,普通隊員按25元/天補助。

  7、陪同賓客出差的人員,如果在食住行方面已享受公費者,均不再享受食宿補助。

  隨同領導出差的員工,如果食宿方面已經由領導負責,均不再享受食宿補助。

  8、行政、採購、辦公人員出差:

  按領隊標準報銷差旅費。

  9、總經理出差:交通、住宿、生活、招待費實報實銷,出差按100元/天補助。

  三、差旅費報銷程序

  1、所有報銷由返回日起10日內應報銷完畢,超過報銷期限,按所報金額10%罰款,如超過2個月未報銷的公司將不予再報銷。

  2、出差人員如有上次預支費用未結清者,本次預支財務部不予辦理。

  3、施工及售後完成後,必須徵得客戶單位同意,由客戶在工程服務表上簽字,與客戶交接清楚,所有借用工具交還完畢後方可離開,

  4、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后,應憑車票日期返回第一天到辦公室報到登記,將當次出差工作內容與現場情況如實上報辦公室,註銷出差。辦公室記錄人員作書面登記,並與客戶核實情況屬實后,在工程服務表上簽字。

  5、嚴禁先休假再報到、先報賬再報到,對回公司不立即報到的員工,按曠工處理。

  6、員工返回公司后,憑辦公室已經登記、客戶簽收的驗收單報銷差費。

  7、整體報賬程序:施工單位簽收《工程服務驗收表》→辦公室登記簽字銷差、倉庫驗收入庫→財務室報賬

  四、差旅費票據要求

  1、報銷原始憑證以正式發票為準,如遇有特殊情況,只能收據代替的,應在收據上蓋業務單位公章和聯繫電話號碼,以及開票人以備核查。

  2、有往返車票以外的交通票據時,應列出行程詳單,填寫《票據清單》,對每一張交通票據做出說明。

  3、發生零星採購,需取得正式發票,如遇有特殊情況只能收據代替的,應在收據上蓋供應單位公章和聯繫電話號碼,以及開票人,以備核查。

  ( )

  採購需要一人採購,一人驗收,在票據上同時簽名,並註明用途。工具及未用完物品,出差完成時,由報銷人負責帶回公司倉庫驗收。

  五、其他要求

  1、工程服務領隊人員出差,要求保持電話暢通,出差前應自己交足電話費,確保電話無故障。有電話停機、關機及其他不暢通情況,取消當日電話費補助,並按次罰款10元/次。

  2、報銷應遵循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如有發現,取消報銷資格,並處以虛假報銷額兩倍罰款,直至辭退。

  3、現場施工、售後、技術指導等現場服務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着本公司工作服,工作鞋。

  4、當天往返的短途出差視同出勤,鄭州及其下轄縣市以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每天15元生活補助。

  5、員工近地出差,應事先做好行程安排,在工作完成的情況下,應當日往返,不得無故逗留,一經發現,取消其所有津貼。

  6、出差的行程路線須符合近路與經濟原則,合理安排路線,不得繞行。違反規定的,其超出標準的金額,自行承擔,並扣減多行走天數已計列的費用,且多行走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7、出差期間,若發生招待費,須事先徵得總經理允許。報銷時須單獨填報,要求寫明發生費用原因,被招待對象及其聯繫電話和就餐金額。

  8、出差途中,徵得允許中途請假回家的員工,請假回家路費本人承擔,請假期間無差旅費。其他費用按正常出差報銷;未經允許中途回家的員工,當次出差往返路費全部由該員工本人承擔。

  9、所有票據,由經手的員工本人報銷,他人不得代報。

  10、出差期間,若需向客戶單位借領工具物品,必須填寫《物品支領單》,註明用途及結算方式,完工離開時,交接清理完畢方能離開。

  11、出差途中,不得離開施工單位做私事探訪私客,若有特殊需要,需徵得總經理同意后請假方可離開,請假時間不計入差旅費計算日期。未經允許做私事,按曠工處理。

  12、施工及售後服務出差人員,除客戶提供的正常食宿安排外,未經總經理允許,不得接受客戶單位請吃請喝,不得接受客戶單位禮物紅包、小費等一切饋贈。有違反者,給予收受物5倍罰款。

  13、出差員工出差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時,結算工資時分時段計算。

  14、員工出差期間,違反本單位或客戶單位制度,及其他原因受到客戶單位投訴,查核屬實,罰款200元/次,直至辭退。

  15、與本制度配套表格有《工程服務驗收表》、《物品支領單》、《票據清單》。

  16、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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