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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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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 * 省 * *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楚民初字第XXXX號

  原告XXXXX

  被告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被告XXXXXXX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原告XXXXX訴被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200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XXXX、XXXXXX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XX訴稱,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X駕駛遂寧市順意運業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號歐曼牌XXXXXXX型貨車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駛。22時50分許,XXXXX駕車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處,在其將頭伸出駕駛室門窗查看剎車淋水水位過程中,所駕車車頭前部與停於該路段北側減速車道內等待加油的XXXXX駕駛的雲南省臨滄市臨祥區南天路500號XXXXX所有的雲XXXXX號東風EQ5340CCQW型貨車尾部相撞,在碰撞過程中雲XXXXX號車與川J22068號車同時燃燒,致雲SXXXXX號車毀損,車上所載貨物部分燒毀、唐仁濤XXXX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雲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作出的雲公交昆楚事字[2008]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XXXX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XXXX所駕車已在被告XXXXX支公司投保。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車輛損失經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No楚發改價認(2008)XXXX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認定為221100元,車輛所載貨物損失經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No楚發改價認(2008)XXXXX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認定為205100元,原告傷后治療費438.6元,原告為處理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各項費用36906.3元及車輛誤工費120000元,共計經濟損失達583106.3元。經與被告協商賠償未果,特依法提起訴訟。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XXXXXX及XXXXXX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XXXXX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XXXX對這次嚴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負有主要責任,被告僅負次要責任。雖然被告XXXXX與原告所有的雲XXXXX號東風車發生追尾,但如果不是原告車輛上載有硫磺和磷酸這兩種危險化學物品,就不會發生車輛燃燒事件,也不會造成人身傷亡和車輛報廢、貨物全損的沉痛代價。我國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資質和其他運輸條件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原告根本不具備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資質,駕駛員XXXXX也沒有接受過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培訓,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考核,按規定不能從事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原告沒有使用專用車輛運輸硫磺和磷酸,而是將它們與普通物品同時混合運輸,嚴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告沒有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物品採取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沒有使用專門的容器或者槽罐,導致車輛發生碰撞后硫磺和磷酸輕易灑落在地,由此釀成悲劇的發生。我們認為被告XXXXX的過失不是導致本次事故損失的必然原因,而是由於原告的違法行為才使危險品處於無任何保護措施的狀態,且在事故發生后沒有採取滅火措施,從而導致了本案巨大的財產損失,後果的發生與原告的雲XXXXX號車具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關係,川JXXXXX號車只是造成大型事故的偶然因素。二、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與實際不符。事故發生后昆楚大隊委託楚雄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證中心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鑒定,認定雲SXXXXX號車的認證標的價格為221100元,雲XXXXX號車上所載貨物損失的認證標的價格為205100元,共計426200元。原告訴狀中稱為處理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了各項費用36906.3元,需提供相關證據。原告被處罰的罰款是其自身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被告沒有關係,押金3000餘元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車輛誤工費12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實際也很難計算,不應得到支持。

  原告XXXX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事故認定書,欲證明雲XXXXX號車屬原告XXXX所有及此次交通事故中認定被告XXXX承擔此交事故的全部責任;2、價格認證結論書2份、收據2份,欲證明車輛損失為221100元、貨物損失為205100元、支出的認證費為4446元;3、楚雄合眾汽車修理廠收款收據2份、楚雄施救中心發票1份、XXX收條1份,欲證明其支出的貨物搬運費、保管費、吊車費、施救費等合計16950元;4、楚雄州中醫院醫療費收據12份,欲證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雲XXXXX號車駕駛員XXXXX及其本人受傷,共支付醫療費438.6元;5、交通費票據51份(含保險票據)、住宿費票據4份,欲證明其為處理此次交通事故產生了交通費1007.7元、住宿費200元;6、物資承運清單目錄13份、運輸合作協議1份,欲證明其停運損失;7、公路賠(補)償通知書、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及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各1份、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收款收據2份、罰沒收據1份,欲證明其因車輛被撞后對高速公路損壞,被徵收了公路路產賠(補)償費11920元及罰款2000元;8、收據1份,欲證明其向XXXXX有限公司物流部交納了風險押金3000元;9、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證,欲證明雲XXXXX號車的所有人為其本人及該車的投保情況;10、證明及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各1份,欲證明雲XXXX號車因發生此次交通事故已報廢並辦理了註銷登記。

  經質證,被告XXXXX有限公司對原告XXXXXX提交的證據1、2、4、9、10無異議。對其餘證據認為:證據3中XXXXX的收條不認可,屬重複計算,其餘無異議;證據5原告應說出具體次數才能認定;證據6中的物資承運清單目錄不能證實原告XXXX的停運損失費,運輸合作協議系複印件,不予質證;證據7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所交款項與被告無關;證據8系複印件,不知是否真實,不予質證。

  被告XXXXX及XXXXXXX支公司未到庭進行質證,視為其自願放棄質證。

  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XX支公司均未提交相應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XXXX提交的證據1、2、9、10,證實了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XXXX承擔全部責任,雲XXXX號車屬原告XXXX所有,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該車報廢,經認證原告XXXX的車輛損失為221100元,貨物損失為205100元,原告XXXX支出了認證費4446元的事實,被告XXXXX有限公司也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原告XXXX提交的證據3中楚雄合眾汽車修理廠和楚雄施救中心發票證實了其在事發后已支付貨物搬運費、保管費、吊車費、施救費等合計16150元,到庭被告也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XXXX收條因其本人未到庭,對其真實性也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故不予採信;證據4系人身受到損害所產生的醫療費,到庭被告雖無異議,但本案審理的是財產損害賠償,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評判;證據5根據其在事故發生后確需到楚雄和昆明進行事故處理、損失鑒定及與收貨方交接等實際情況予以部分採信;對證據6中的物資承運清單目錄的真實性予以採信,但不能證實原告XXXXX的主張,運輸合作協議系複印件,本院不予採信;證據7證實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致雲XXXX號車對公路路產造成了損害,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徵收了路產賠償費11920元,並因此被處以罰款2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證據8系複印件,且原告XXXXX在訴請中對該項費用也未主張,故本院不予評判。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對以上證據的舉證、質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駕駛XX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號歐曼牌XXXXX型貨車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駛。22時50分許,被告XXXX駕車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處,在其將頭伸出駕駛室門窗查看剎車淋水水位過程中,所駕車車頭前部與停於該路段北側減速車道內等待加油的XXXXX駕駛的由原告XXXX所有的雲XXXX號東風EQ534XXXXW型貨車尾部相撞,在碰撞過程中雲XXXX號車與川XXXX號車同時燃燒,致雲XXXX號車毀損,車上所載貨物部分燒毀、原告XXXXX及駕駛員XXX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雲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昆楚大隊作出了雲公交巡昆楚事字[2008]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XXX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雲XXXX號車駕駛員XXXX無責任。楚雄彝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根據昆楚大隊和原告唐仁濤的委託,對雲S06630號車的車損情況和貨物損失情況進行了價格認證,認證結果為:雲XXXXX號車的受損價格為221100元,雲XXXXX號車輛所載貨物損失為205100元。原告XXXXX支付了價格認證費4446元。雲XXXX號車在發生此次交通事故后損毀,已在雲南省臨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機動車註銷登記。

  另查明,由於事故發生時原告XXXX車輛上載有一車貨物,事發后原告XXXX支付了貨物搬運費、保管費、吊車費、施救費等合計16150元。同時,因交通事故的發生致雲XXXXX號車受損后損壞了高速公路路產,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徵收了路產賠償費11920元,罰款2000元。被告XXXX駕駛的川XXXX號車已在被告XXXXXX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

  本院認為,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XXXX駕車造成的,由於其過錯行為造成原告XXXX車輛報廢和車上貨物損失的結果,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被告XX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依法對原告XXXX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XXXXX有限公司系作為該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對該肇事車輛負有管理義務,應對被告XXXXX賠償的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XXXXX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XXXX有限公司認為是由於原告XXXX車上非法載有危險化學品才造成本案中財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對此應由原告XXXX承擔主要責任的主張,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證實雲XXXX號車屬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且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也應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與本案無關,故其主張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原告XXXX主張的賠償費用中的車輛損失221100元、車輛所載貨物損失205100元、價格認證費4446元及貨物搬運費、保管費、吊車費、施救費等1615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向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繳納的路產賠償費11920元及罰款2000元系雲XXXX號車被撞后損壞路產所產生的費用,與被告XXXX的違法駕車行為有直接關係,被告XXXX有限公司認為這兩筆費用與被告無關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對原告XXXX的這一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醫療費的主張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XXXX提交的交通費票據金額總數為1604.7元,而其在庭審中只主張了1007.7元,根據其在事故發生后確需到楚雄和昆明進行事故處理、損失鑒定及與收貨方交接等實際情況,其主張的交通費1007.7元和住宿費200元符合客觀實際,本院予以支持;車輛誤工費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為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XXXX賠償原告XXXX車輛損失費221100元、車輛所載貨物損失費205100元、價格認證費4446元、路產賠償費11920元、罰款2000元、交通費1007.7元、住宿費200元及貨物搬運、保管、吊車、施救費等16150元,合計461923.7元。

  二、被告XXXXX有限公司對被告XXXX賠償的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XXXXXX支公司對被告XXXXX賠償的費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XX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631元,由原告XXXX自行承擔2002元(已交),被告XXXXX承擔7629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未交)。

  綜上,被告XXXX應支付原告XXXX的費用合計為469552.7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對被告XXXXXX賠償的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XXXXXX支公司對被告XXXX賠償的費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長 XXXXX

  人民陪審員 XXXXX

  人民陪審員 XXXXXX

  二0 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