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轉學學校同意后,在省轄市範圍內跨縣(市、區)轉學的,須經轉出、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跨市或省轉學的,須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學生情況和學校接收可能,將學生安排到相應學校,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轉入省和市示範高中的要嚴格控制。按同級示範學校方可互轉的原則,如轉出的學校是省或市示範高中,轉入地的同級示範高中班級有空額方可接收。如要求轉入的示範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一般中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學生,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匯總上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轉學與公辦普通高中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借讀,借讀需由學籍所在學校和接收學校同意。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校管理。
六、健全學籍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中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籍卡片、體質測試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畢業生登記表等,作為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高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學后,轉出學校應及時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第三十條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畢業(結業)證書,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各市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定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七、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於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年9月1日起執行。**年2月頒發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二)
為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育局的有關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轉學制度
1、因家庭遷移,家長工作調動、部隊轉業複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就讀的,應先與我校教務處聯繫,開出接收證明后,再到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持家長調令、本人的市區居民戶口證明,學籍檔案到普教股辦理轉入手續。
2、學生因家庭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出我校,應先向我校出具報告,交存接收學校開出的接收證,經班主任簽字,教務處負責人同意后,開出轉學證,再到普教股辦理轉出手續。
3、轉入的學生,按有關規定在該年級學生學籍號末尾依次編定學籍號,並在備註欄註明轉人時間和轉出學校;轉出的學生,應及時註銷學籍,並在備註欄註明轉出時間和轉入學校。學生轉出,初中生學籍卡片與學生隨轉。
4、學生的轉人必須先辦手續後進校。
二、休學、復學制度
1、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具意見,教務主任審核同意后,報校長批准,取得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
2、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學校應令其休學;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勸其休學。
3、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再辦一次休學手續,但連續休學只限兩次,如仍不能復學者,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4、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復學手續後方可復學。病休復學者,‘學校應審查住院結帳單和病癒證明。·不按規定辦理休學復學手續者,不能辦理學籍轉移手續。
5、學生休學,其學籍應予註銷。待學生復學時在下一年級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學籍,並在備註欄註明休學、復學時間和原在班級。並交存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
三、退學
1、根據教育法規定,初中學生,未學滿規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四、升級、留級、跳級制度
1、每學年經過考核評定,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級。
2、初中學生原則上不能留級。
五、學生獎勵、處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準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一次鑒定,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鑒定要客觀、中肯,要有利於學生進步。學生鑒定要上學籍大表,每期期終交教務處存查。
2、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奮給予獎勵。
①、對學生的獎勵分單項獎’(優秀獎、二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學習標兵獎等。
②、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級及縣級以上“三好學生”。
③、學生幹部德智體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評為學校、縣級及縣級以上“優秀學生幹部”。
④、學生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或勞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
⑤、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應記人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3、對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適當的批評、處分。
①、對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
②、警告處分由德育處主任審批;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審批;留校察看須經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③、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消處分。
④、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應存人學生學籍檔案;撤消處分后,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籍檔案中退出,連同撤消處分的決定一起存人學校文書檔案。
⑤、學生不能給予開除處分。
六、在籍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學后,以班為單位造好“新生基本情況”登記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冊”,及時報普教股。初中學生原則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轉班。
2、按普教股給定的學籍號;每位新生依次編號,印製學、中學生學籍表和《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3、對每位在校學生的學籍資料嚴格保密,除上級主管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外,學籍管理員不得擅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學生的有關資料。
七、畢業 結業
畢業:學生在校學習達到以下要求者,准手畢業: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平均及格;
③、達到國家體育鍛煉合格標準;
④、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畢業證書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教育局統一印製、驗印,學校頒發。
結業: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其中由於文化成績不合格(含通過補考仍不合格者)而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下一年的畢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用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學籍應及時註銷,並在備註欄註明時間。
八、學籍管理員交接制度
1、學籍管理員應相對固定,確因學校工作需要,需要調整的,需在年初決定安排,並優先安排原則性強、工作認真、懂計算機的同志擔任學籍管理員。
2、學籍管理員異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內容主要有:各年級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兩考成績冊、異動學生名冊、轉入(轉出)學生清況、教師業務檔案等,並按圖書檔案管理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學籍管理員辦理異動交接手續時,在教務處主任指導下進行,並由教務主任簽字驗收。
九、新生編班制度
1、新生入學,應在開學前編班。
2、新生編班應隨機,不分快慢班、重點班。
3、新生編班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牽頭,教務處執行,並報校長審查。
4、學生班級編定后,不得隨意變動。
5、學生班級編定后,應按由小到大的順序編定學生學號,學生學號在該學段不變。
6、學生人學后,不得隨意更改姓名,必要時需經戶籍主管部門和學校同意並報普教股存檔方可更改。
十、學籍管理評價制度
1、學籍管理一年一評,評價時間在每年年底。
2、學籍管理評價內容包括: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兩考成績冊、異動學生冊、轉人(出)學生情況。
3、學籍管理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學籍、學歷、成績證明的發放手續,嚴格學生轉人(出)手續,對不按原則辦理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4、學籍管理員應認真、及時填報有關表冊,工作異動時要向承接人員辦好交接手續,並由教務主任驗收。
5、學校每學期不定期檢查學籍管理情況兩次以上,並納入學籍管理員月工作評價,對年終評價不合格的,第二年進行撤換。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三)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革學校管理,大面積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江蘇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二、新生入學
第二條 為了初中畢業經升學考試合格,併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
第三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並且下一年不得報名參加升學考試;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條 學校不準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新生。新生入學后,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學籍: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畢業的學生。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按市建立統一學號,直至畢業。學生在休學、復學后以及在本市範圍轉學者,學號保持不變。學號共九位數,一、二位為入學年度,三、四位為縣、市、區代號,五、六位為學校代號,七、八、九位為學生代號。 學生跨省、市轉學的,轉出學校即註銷其學號。在省,內跨市轉學的,由轉入學校為其建立新學號,並註明該生為轉學學生。註銷和新建學號,者必須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學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編班為宣,並按規定建立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新生入學后,學生花名冊連同學號一式三份,一份留學校,兩份報教育主管部門。
三、轉學
第六條 學生不準任意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的學生可准予轉學。
第七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后,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開出全省統一的轉學證明。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學生持轉學證明、家長調動工作證明、戶籍遷移證明以及會考成績單和平時成績報告單,到轉入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一般在開學后兩周內辦好。會考成績單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加蓋公章後有效。學生檔案由轉出學校在一月內交轉入學校。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八條 重點高中一般不接收學生,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接收同級重點高中的轉學生,但須經必要的摸底測驗,合格者方可轉入。
第九條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安排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學生轉學必須轉入與在原校就讀時相同的年級,轉入低於原校的年級者,取消其學籍。
普通高中與職業高中的學生不互相轉學。
四、借 讀
第十條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 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專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讀。
第十一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及原校學籍卡複印件,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借讀。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是低於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二條 借讀學生的會考、畢業、升學等事宜,&127;按下述原則辦理: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會考,會考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會考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儲存。
借讀學生的會考成績單或會考合格證書以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借讀學生在原校參加升學考試。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因病需要長期治療,經教育主管部門,經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者;一學期內病假、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跟班學習有困難者;畢業學年患重病且病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由學校根據有關單位的證明審核后報教育主管部門,經教育主管部門複查發給全省統一的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由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后,可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兩年。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學生因病休學的原因必須記入檔案,並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查后,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發給復學證明,方可復學。休學期未滿的學生如提前復學,即消其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回國者可到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註銷其學籍。
七、成績考核
第十九條 學校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和考查科目為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科。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規定的全省會考。
第二十條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成績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學科成績均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會考考試成績採取等級制形式,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考查成績記合格和不合格兩等。
第二十一條 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學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評定,等第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評定主要用寫評語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國家頒發的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
學校應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會考制度順利實施,取消留級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經考核達到高一級水平的,經學校領導批准,可以跳級。跳級一般應在學年度開始時辦理,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八、畢業、修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考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參加會考的補考或學校組織的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兩門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年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凡受到校級以上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檔案。 學校根據上級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開除學生的學籍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被撤銷的處分如果在記過以上,應在學生檔案中註明。
第三十二條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者,應開除學籍。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后,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經批准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復學,原校應予接收。
十、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及時報省教委。
第三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每學期集中進行一次學籍會審,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市、區)教育篩部門設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教委。 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廠礦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