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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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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籍管理制度(一)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學籍檔案照片加蓋鄉級主管部門印章方能生效。

  二、學籍檔案按學年度統一編號后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範。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入學、休學、借讀、轉學時,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六、學生入學,需在學籍冊上辦理入學手續;學生轉學,需持有關介紹信交由班主任老師,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休學,需持有關證明,由班主任交給學籍管理員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借讀,需持有關介紹信辦理入班手續,班主任負責給借讀生通過學籍管理員辦理學籍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二)

  為貫徹實施《南華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校政發[20**]153號),切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之精神,特補充制訂以下實施細則。

  第一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期所選/修課程總學分不得高於40學分;一學年合計取得的學分低於15學分者,建議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條學生應先取得公共基礎課、學科門類基礎課等先修課程的至少80%學分后,才能進入專業課程階段學習。在第三學年上學期(五年制學生第三學年下學期)開學補考後仍未取得應修學業學分的80%者,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條理工、經管、文法、教育學等門類專業學生參加畢業設計(論文)之前必須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畢業設計(論文)。上述專業四年制學生第四學年開學初補考後(五年制學生第五學年開學初補考後)所取得的總學業學分,比應修學業學分少25學分及以上的,或應修課程中有10門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達到所在學院規定的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查其它要求的,不能獲得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條醫學類專業學生參加臨床實習之前必須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臨床實習。醫學類學生在臨床實習下點前,經補考後所取得的總學業學分,比應修學業學分少25學分及以上的,或應修課程中有10門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達到所在學院規定的臨床實習資格審查其它要求的,不能獲得臨床實習資格,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五條各學院應制定本學院的畢業設計(論文)、臨床實習資格審查合格標準,及時向學生公布,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級學生起執行。**級和**級學生留級到20**級的,同20**級依學分制進行管理。原學年制下的學籍處理視同學分制下的學業警告。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以往規定與上述相衝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學籍管理制度(三)

  1、新生應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后三天不到校辦理手續,由班主任查明原因后報學校處理,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必須在開學后一周內持有關證明請假,最長不得超過兩周。

  2、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教導處據此登記註冊,建立學籍檔案。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需轉學者,需先告訴班主任教師,然後持有關證明,經校長審查批准后發給轉學證明書,並將《小學生學籍卡》交轉入學校。

  4、轉入學生根據上級文件規定辦理,不符合轉學條件和手續不全者,不予辦理,如有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轉入學生教導處登記註冊,到總務處交納有關費用后,由教導主任安排到班內就讀,否則不予接納。

  5、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及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子女,華僑、烈士子女等,隨遷轉學時,遵照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盡量妥善安排。

  6、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持區人民醫院(或區以上人民醫院)證明,經教導處核准,准予休學。

  7、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持區以上醫院證明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續辦休學手續。

  8、學生請假超過一周者,須經教導處批准。

  9、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查品德、學業、體質等方面均達到合格要求,准予畢業,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10、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中小學學籍管理條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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