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範文大全>計劃方案>我市戶籍管理實施意見

我市戶籍管理實施意見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根據我市所處地理位置、人口遷入的流向等情況,依照省政府批轉《關於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以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為嚴密和完善戶籍管理制度,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發展,特提出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通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強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使戶籍登記能夠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則:一是堅持實際居住地登記和當地需要、當地受益、當地負擔的原則。二是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三是因地制宜,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原則。四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綜合承受能力相適應,科學制定人口發展規劃,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穩定發展的原則。 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取消《入市許可證》及“農轉非”計劃管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鄉分割的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地方城鎮戶口及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從人口統計口徑上,城市市區、四縣建制鎮建成區範圍內的居民統計為“城鎮人口”,其它的統計為“農村人口”。使戶口登記制度如實反映公民的實際居住狀況。 2、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及《居民戶口本》戶別欄內取消“非農業”或“農業”字樣,直接註明“家庭戶”或“集體戶”,實行城鄉統一的居民常住戶口。在辦理戶口遷移工作中,省內戶口遷移及外省遷入的不再註明戶口性質,遷往外省的,可根據是否納入城鎮人口範圍,在《戶口遷移證》上加蓋“農業”或“非農業”長條章。 3、對於人均不足0.1畝地的村莊,撤村建居,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學、就業、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當前戶口遷移、登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1、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可在當地申請辦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常住戶口。遷入市區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購買、經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貸款形式購買的房屋,且申請人或遷入人擁有房屋的產權證或使用證,不包括出租房屋。 穩定職業是指在國家機關、黨政團體、企事業單位、私(民)營企業工作兩年以上,並有市、縣以上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的勞動合同,交納了社會保險費和失業保險金;興辦第二、三產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人員且經營兩年以上的。遷入四縣的,工作或經營一年以上即可。 穩定生活來源是指領取養老保險金、退休金、銀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資收益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憑《房屋產權證》或《房屋使用證》。市、縣勞動、人事部門核準備案的《聘用證明》、《勞動合同》、《養老保險手冊》、《營業執照》、證明書》予以落戶,不再受其它任何條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將出生落戶情況通報同級計劃生育部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新生嬰兒一個月內應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憑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進行出生登記。往年出生未落戶,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轄區的,應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戶證明,方可落戶。對於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戶等疑難問題,派出所應及時上報縣、區局對於事實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戶。 5、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以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和繼子女的,收養關係成立后,被收養人無戶口的可在派出所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和收養人戶口本、身份證直接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登記出生戶口;發生戶口遷移的,收養人出具書面申請說明理由,憑上述證件由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簽署意見後由縣區局核發《准遷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6、對幹部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的,憑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含系統內調動)、《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遷入人及隨遷家屬戶籍證件,產權證明或集體戶口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遷入市區的,應憑市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含系統內調動)。 從社會上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公安部門憑設區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簽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單位接收證明、戶籍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以上工作調動(含系統內調動)、錄用公務員辦理戶口遷入市區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准遷證明。遷入四縣的,由縣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准遷證明。 對於國家政策規定,正常安置落戶的人員及其家屬,沒有固定住所或單人遷入的,可落單位集體戶口,攜家屬的可在單位住址單立家庭戶。 7、對批准應徵入伍的,徵兵辦公室要將“入伍通知書”發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戶口註銷證明后,方可辦理其他入伍手續。 8、取消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註銷戶口的規定。對於以往已註銷戶口的人員,要求恢復戶口的,應在本人完成出國、出境任務回國后,憑本人出國護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在原戶籍所在地辦理。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回國定居的,憑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發放的回國定居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對到國外定居或加入外國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出國定居證明或加入外國籍的證明註銷其戶口。 9、對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的不再註銷戶口。判處死刑且已執行的應及時註銷其常住戶口。以往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已註銷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刑滿解教后予以恢復。 10、對戶口遷往農村地區的也要實行准遷制度。申請遷入人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的證明,由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需開具准遷證明的,由縣、區局核准辦理准遷手續。   (三)改革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含技校)錄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對於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暫住人口管理。畢業后憑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畢業證、戶籍證件由縣、區局核發《准遷證》。已辦理戶口遷移的,畢業后憑學校的《派遣證》遷往派遣地;無《派遣證》的,其戶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將戶口按生源地遷出。本市院校錄取本市新生的,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積極引進各類人才,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可憑聘用證明,相關學歷證明、戶籍證件及親屬關係證明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手續,不受無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和工作的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其中,對應屆大學畢業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工作地,也可將戶口遷回原戶籍所在地。對戶口已遷入西部地區的,如果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憑本人申請、戶口本、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原戶籍地遷出證明,由縣、區局受理核准發放《准遷證明》。 對在大、中城市落戶的各類人才到小城鎮或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外商、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其境內親屬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落戶。 對於引進的各類人才及投資興辦實業,親屬落戶市區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准遷證明,落戶四縣的,由縣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准遷證明。 三、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好本地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機關作為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廣泛宣傳戶改意見,認真落實政策,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2、改革戶口遷移審批制度,下放審批權力,簡化審批手續。戶口遷移以遷入地管理為主,取消戶口遷移多部門管理和附加條件限制,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審批。各地在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3、健全工作規範,從制度上強化管理。放寬戶口遷移條件是公安機關加強人口管理的一項建設性措施,是一項以公民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新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加強和嚴密戶籍登記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縣、區公安機關要利用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開展一次全面的戶口整頓工作,通過對本地無戶口、雙重戶口、應銷未銷戶口及人戶分離人員的清理整頓,對各種情況登記造冊,逐步加以解決,掌握本地實有戶口基本情況,摸清各類人口底數,加強實有人口管理,實現戶口管理規範化。4、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公安機關要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戶口遷移制度改革工作的力度。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群眾自願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等原則認真審核把關,並嚴格按照戶口遷移程序辦理落戶手續,凡符合落戶條件的,應及時予以辦理,均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機收取城(市)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 5、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以上相關規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規定,凡與本《意見》相抵觸的,應立即廢止。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本《意見》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我市戶籍管理實施意見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