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中學商店管理制度
根據董事會及校委會有關精神,結合家長的要求及師生的反映,為了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特針對本校商店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商店經營者必須以方便和服務全校師生為主要目的,文明經商。
2、買賣公平,不允許強行推銷,不允許借學校活動為名,向班級集體推銷,買賣學生自願。
3、不允許銷售三無產品,變質產品,過期產品;不允許搞摸獎等不健康銷售方式,不能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如造成重大事故,所有責任由經營者一律承擔。
4、不允許經營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安全隱患的商品(如激光燈、碰碰球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如食物中毒等),所有責任由經營者一律承擔。
5、不允許向學生出售煙、酒及有害學生身體健康的辣條、瓜子之類的小商品,學校有權監督,發現一次,罰經營者五十元。
6、不允許出售撲克之類的娛樂商品,發現一次,罰經營者十元。
7、不允許出售除方便麵、麵包、蛋糕、水果、奶製品、醬製品及礦泉水之外的食品商品,不能影響學校衛生。發現出售違規製品,一次罰經營者三十元。
8、做好店內及店門前衛生工作,在學校檢查中,不能因衛生問題而影響學校聲譽,有家長反映的,一次罰經營者五十元。
9、學校廚房屬學校所有,有一切經營權,商店經營者遵守廚房管理制度,不允許干涉。
10、開店必須不能影響教學。在店門上公示營業時間。
私立中學校園商店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