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礦務集團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為強化依法治教,進一步規範集團公司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籍管理,根據《某某省義務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新生入學
1、小學實行6 周歲入學,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2、小學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進行測試和選拔。初中新生憑《小學畢業證書》或《小學修業證書》報名入學。
3、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一律建在戶口所在地。對於長期居住在礦區而戶籍在非施教區的礦工子女,新生入學時可以建立學籍,並在學生電子檔案生源中註明“流動人口”。
4、新生(含轉入學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核對該生戶籍姓名。在小學、初中段,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必須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確需更名的,應在新生入學一月內依法辦理更名手續。在確認各項內容無誤,
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編製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本省內轉學、借讀等均不改變學籍號。
二、轉學
1、轉學條件:(1)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2)在本市內戶口及家庭住址跨區遷移。(3)集團公司職工因工作、生活變動等原因其子女需轉學的。(4)集團公司或辦學單位招聘的職工子女以及在礦區經商、務工人員的子女。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可以轉學。
2、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住址遷移證明、監護人工作調動證明或經商、務工證明,到遷入學校和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同意接收證明。(2)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戶籍、住址、遷移或工作調動證明及複印件,學校審核簽章,出具轉學證明及學生電子檔案,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3)報教育中心審批。(4)學生持轉學證明及電子檔案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
3、轉學時間:每學期初、末前後一周內由學校統一辦理,無特殊情況,其餘時間不予辦理。
4、轉學材料自開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過期作廢。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三、借讀
1、借讀條件:(1)監護人出國、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邊、現役軍人,其子女需投靠親屬的。(2)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讀的。
2、借讀手續:(1)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2)學校出具借讀證明,審核簽章,並將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保存備查。(3)報教育中心審批。
3、辦理時間:學期初、末一周內辦理借讀手續。
4、借讀管理:(1)學籍: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借讀學校。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保留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原校。(2)考核: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3)收費:借讀學校按照省規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借讀學生收取有關費用。(4)對借讀生實行嚴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學生成績差而迫使或變相迫使學生外出借讀。
四、休學和復學
1、休學條件:學生因傷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 個學時(一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
2、休學手續:(1)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材料包括:A、書面休學申請。B、學生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及其它證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2)學校審查后填寫《休學審批表》,簽署意見。(3)報教育中心審批。(4)學校開出《休學證明》交家長妥善保管。
學校應將以下材料及時存檔:①《診斷證明》;②《醫療費收據》(或複印件);③《休學審批表》、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3、休學自傷病之日始,期限為一年。隨原年級就讀(不變更年級、學籍)的憑醫院的“健康證明”可隨時辦理手續復學。
4、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續辦休學手續一年。休學期滿可以復學的,應提前一周辦理復學手續。
5、復學時,憑醫院的《健康證明》、《休學證明》和辦理休學手續以後的醫療費收據(或複印件)等,到學校填寫《復學審批表》,報教育中心審批。
學校應將以下材料及時存檔:①《健康證明》;②《醫療費收據》(或複印件);③《休學證明》;④《復學審批表》。
6、嚴格控制休學率。年休學率不得高於年級總人數的1%,對違規辦理休學的要追究其領導和當事人責任並給予糾正。休學率與學校綜合考核掛鈎。
五、畢業、升學
1、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縣借讀的小學畢業生,一般應回學籍所在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畢業證、安排升學。
3、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均合格者由畢業學校發給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畢業證。
4、學生畢業成績不合格的,准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發給修業證書,並記入學籍檔案。
5、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義務教育階段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其它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
信息。
2、學生死亡和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附上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后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3、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及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對弄虛作假者要追究責任並予以糾正。
5、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6、學校每學期放假前必須對中小學各年級學籍進行審核,填寫增、減員表報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學期進行學籍會審,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