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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內部牽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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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內部牽制制度

  第一條 為了財務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財產的安全與完整,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牽制制度是在學校內部明確規定權限職責,使經濟事項有關各方相互聯繫又相互制約,發揮自動檢查作用的一種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條 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

  1、任何經濟業務都必須經過授權批准后才能辦理。

  2、任何一項經濟業務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辦理。

  3、錢、物、賬必須實行分管,互相監督,相互制約,以防錯弊。

  第四條 組織分工

  1、財會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按有關制度規定,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職務。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配偶關係。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性條件

  1、出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辦理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結算業務。未經稽核的原始憑證,出納員無權辦理現金、銀行存款的收支業務。違反財經制度的業務。出納員有權拒絕辦理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業務。

  2、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餘額。做到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得以白條或借條頂替庫存現金;不超額保存現金和坐支現金。

  3、銀行的空白支票和留存銀行的印章、印鑒應由出納人員和財務主管分別保管。不能把空白支票和印章、印鑒集中一處保管。支票審核與支票簽發職務分離。支票簽發職務由出納擔任,其他會計人員不得兼任。不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的各種票據要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作廢支票要蓋有"作廢"戳記,與支票存根一起保存,支票丟失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4、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支取現金。不得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不得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不得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不得將單位的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不得保留賬外公款。

  5、會計人員每月要定期對所分管的經費賬戶現金進行盤點,每次盤點要有文字記錄備案,發現問題要主動報告領導。

  第六條 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1、財務負責人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嚴格審批手續,管理好印鑒。

  同時要對各相關聯的工作崗位相互牽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內部牽制制度的貫徹執行。

  2、非出納崗位的人員不得收、付和保管現金,不得簽發支票。

  3、財會人員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在辦理經濟業務時,做好對各項經費、固定資產使用的監督和控制。

  4、學校財務部門要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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