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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專項經費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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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專項經費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學校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強化財務監控機制,保證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進學校教學,科研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學校圍繞教學發展、辦學目標,根據科技發展、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部門調整、校區的發展等需要立項,並進行管理和使用的各類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三條 專項立項確定后,項目責任單位應按預算積極組織實施。

  第四條 專項經費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每筆經費的支出,需經校長或主管副校長、項目負責人、經辦人、驗收人簽字,一切手續符合規定,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第五條 財務處負責專項經費的財務管理,對專項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真實性實行全面監督。安排專人實行指標管理,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分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佔用或挪作它用。

  第六條 經批准的專項經費額度,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批,並作出詳細說明。

  第七條 用於基本建設、大型設備購置等專項資金一年不超過50萬元,凡超過50萬元,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後要嚴格執行招投標程序,並依據立項文件、招投標合同和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等,按項目進行管理核算,需政府集中採購的,按集中採購要求購置。項目竣工,經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後方可辦理轉帳結轉手續。

  第三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八條 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跟蹤了解。對項目使用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數據分析,及時了解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和專項經費使用情況,以保證專項經費按核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

  第九條 建立、健全專項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對專項經費支出行使監督權,做到審批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各項經費執行部門對經費的使用情況按季匯總和上報。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行為,項目負責人負直接責任,同時根據有關情況爭取撥款、終止項目等措施、

  第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由學校工作小組按項目要求對其進行評估和績效考核,並由審計部門對完工項目進行審計,同時將項目完成評審和績效考核的結果與以專項項目申報掛鈎。

  第十三條 項目因故終止而造成的損失,由財務處及時清理帳務,由學校領導小組對其進行清查審計。如果是人為造成的損失的,將追究項目負責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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