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經濟特區金融學會”;英文名稱為“Financial Society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地區從事金融科學研究活動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組織深圳金融行業和社會金融研究力量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向社會公眾宣傳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提高金融理論和金融業務水平、促進深圳金融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本會是中國金融學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遵循中國金融學會制定的工作方針、政策開展業務。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設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㈠ 組織推動會員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制定金融科研規劃,探索經濟、金融理論,廣泛開展國內、國際間的金融學術交流,反映、推薦和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㈡編輯、發行金融研究的學術刊物,組織金融信息交流;
㈢組織金融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促進金融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
㈣組織社會經濟調查和專題研究,為經濟、金融決策服務,並向金融決策部門反映會員對金融決策的建議;
㈤面向社會各界宣傳金融工作方針、政策,普及金融知識;
㈥從事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學術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
㈠ 團體會員資格
1、凡承認並願意執行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本會團體會員的資格:
⑴ 深圳市金融機構、專業金融學會、其他相關金融或學術組織;
⑵ 設有經濟、金融專業的本市高等院校和社會科研單位的金融科研組織;
2、具備上述資格的機構或組織,經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報由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后,即可成為本會正式團體會員並頒發會員證。
㈡ 團體會員的權利
1、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并行使代表權利;
2、有權推薦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年會和其他有關學術活動;
3、有權取得本會理事會秘書處編印的有關資料和主辦的刊物;
4、有權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推薦優秀學術成果參加評獎活動。
㈢ 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主動向本會提供科研成果;
4、定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個人會員
㈠ 個人會員資格和入會程序
1、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個人會員資格:
⑴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單獨或與他人合作發表過金融方面的專著、譯著;主編過大專院校金融教材;或者近兩年在省、市一級刊物上獨立發表過金融方面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者;
⑵ 尚未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但已獨立發表過金融方面的專著、譯著,或近兩年在省、市一級刊物上獨立發表金融學術性論文五篇以上者;
⑶ 長期從事金融業務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一定的理論造詣,實際經驗豐富,成績突出的金融業務骨幹;
⑷ 本會應屆理事為當然個人會員。
2、具備上述前三項資格的人員,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個人會員資格:
⑴ 從屬於本會團體會員的個人,向所屬團體會員單位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格,經該團體會員單位審核推薦,由本會秘書處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必要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並頒發會員證;
⑵ 不屬於本會團體會員單位的個人,可直接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後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必要的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並頒發會員證。
㈡ 個人會員的權利
1、 根據個人的專長,有權申請參加本會組織的專題研究、調查,以及各種學術活動;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 有權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㈢ 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极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努力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
4、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送研究成果;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權利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
3、 推舉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理事;
4、 聘請知名學者、專家為本會顧問;
5、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6、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7、 決定終止事宜;
8、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參會會員代表分為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兩種。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本會確定的參會人員數額自行選派;普通個人會員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本會確定的參會人員數額在各自系統內組織選派;特別會員代表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根據會議需要直接選派。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在徵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后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 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 決定設立、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 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9、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4、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㈠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㈡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㈢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㈣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㈡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㈢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㈣ 監管本會秘書長的日常職權行使。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㈡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㈣ 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㈤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㈠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㈡ 接受機構與個人的捐贈;
㈢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由學會理事會秘書處負責。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方式可採取到會理事舉手通過,或以通訊方式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深圳經濟特區金融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原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0日會員代表大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經濟特區金融學會章程 標籤:經濟學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