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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離休教育工作者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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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區退離休教育工作者協會章程

  2013年12月 日經**區退教協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市**區退離休教育工作者協會(簡稱**區退教協)。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區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及教育行政事業單位退離休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退離休教育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退離休教育工作者溫馨的家。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樂”的老齡工作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長服務、為科教興國實現中國夢、為**三個文明建設和教育事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黨**區教育局黨委、**區教育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區民政局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江浦街道江中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向會員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時政教育。

  (二)開展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開展調查研究,為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決策參考依據。發揮退離休組織及其會員在發展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三)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願和建議,提請有關方面幫助退離休教育工作者,特別是鰥寡、病殘及高齡特困會員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四)踐行科學發展觀,發揮退離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優勢、智力優勢、經驗優勢和時空優勢,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條件開展關心下一代工作,按黨的教育方針舉辦各級各類教育和培訓,組織調研、諮詢等活動,培養青年教師,提高師德修養和教學水平;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安定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推動科學進步,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作用。

  (五)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適時舉辦各種報告會、座談會、聯誼會、學習班,以豐富和活躍會員的學習、生活。根據會員的不同愛好和特長,開展各種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及知識講座,不斷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質量。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本會單位會員由學校(單位)退教協加入組成,區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單位)退離休教育工作者可以個人身份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區各級各類學校及教育行政事業單位退離休的教職工;

  (四)外地退離休教職工,在本區定居屬常住戶口可憑退離休證明、戶口簿申請加入;

  (五)具有法律責任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委託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擁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共產黨**區教育局黨委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育系統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限,原則上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共產黨**區教育局黨委審查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共產黨**區教育局黨委審查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力: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力;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會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社會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記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區民政局和**區教育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由於經費有限,對駐會人員只能給予適當補助;基層分會辦公經費及會長待遇,由所在學校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共產黨**區教育局黨委審查同意,並報**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共產黨**區教育局黨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共產黨**區教育局黨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停止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共產黨**區教育局黨委和**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4年1月30日經**區民政局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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