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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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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工作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彙報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領導彙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二、每季向黨委會彙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三、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黨委會彙報;

  四、每月向司法局彙報工作情況。

  登記制度

  一、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並做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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