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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解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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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心十法”傾力調解定紛止爭構建和諧

  我院法庭認真貫徹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關於加強調解工作的有關精神,把調解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對每一起案件調字當頭,用“五心十法”促調解,力求案結事了,平息矛盾紛爭。二年來,共審理案件1210件,其中調解或經調解當事人和好並撤訴的案件944件,調解率為78。庭里3名審判人員年結案均在200件以上,個人調解率均在75以上,調解案件做到了無反悔、無申訴、無矛盾激化,取得了較好社會效果。

  法庭在辦案中摸索出“五心調解法”,即“熱心、誠心、細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個又一個矛盾糾紛。一是“熱心”,即法官,對待當事人要熱情。通過熱情的態度,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的親和力,使得當事人戒備來,輕鬆走;怨憤來,滿意走;誤解來,理解走。二是“誠心”,即法官誠心對待當事人,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幫助他們找出糾紛癥結,分清各自責任,權衡利弊,從而找出開展調解工作的切入點,誠心誠意地進行面對面或背對背調解。三是“細心”,即要結合當事人的年齡、性別、學歷、職業、家庭環境,細心觀察當事人的言談舉止,分析其性格特徵,了解其心理活動,把握時機,有的放矢地做調解工作。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訴前、訴中、訴后的整個訴訟過程中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特別是當事人怨氣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厭其煩,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時刻保持一顆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無原則地調解,不能以勢壓人強迫調解。此外,調解結束后,做到“四個及時”,即:當即讓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當即製作調解書,及時向當事人送達並簽收調解書,經調解當事人撤訴的及時為當事人辦理退費手續。

  法庭採取“五心調解法”對強化案件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也用“五心”贏得了民心。如該庭在審理原告湖北省廣播電視中心訴被告武漢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被告於2001年1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於江漢路122-124號臨街大樓的一樓門面和第二層樓及大樓背後冷庫房一間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5年。2005年5月,原告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被告騰退房屋。被告則表示,由於原告違約在先,且原告在未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情況下允許第三人長盛房地產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進場施工,導致被告全面停產,被告有權不付租金,同時保留追究賠償的權利。由於該案案情比較複雜,為查明案件具體情況,審判人員冒着酷暑前往實地查看。經現場查看,發現由於長盛進場施工,造成盛之旺門前和店內一片狼籍,已經無法經營。原告方主要靠大樓出租的租金髮放職工工資,被告方從事食品經營,第三方從事房地產開發,如果官司拖延下去,對三方均會造成較大損失,且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只有及時協商,才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損失擴大。承辦法官多次利用休息時間組織調解,講解法律,分析利弊,不厭其煩的做各方的工作。經過法官深入細緻的調解,三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湖廣與盛之旺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湖廣放棄追究租金、違約金的權利;長盛公司向盛之旺公司支付損失補償款25萬元;盛之旺公司收到補償款七日內騰退房屋。在法院見證下,該協議順利履行,湖廣撤訴。各方對此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

  人民法庭位於基層,婚姻家庭案件、借貸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小額經濟糾紛比較多,這類案件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多調少判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總結出了十種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促進了轄區的和諧穩定。

  一是情感溝通法。通過親情、友情來溝通親屬及朋友間的矛盾糾紛;二是案例展示法。法官根據案件特點,在調解之前,將類似的案例提供給當事人,使當事人了解該類案件的處理原則及處理結果,並以此權衡訴訟風險,再行調解當事人往往比較容易接受;此文來源於文秘家園:wmjy.net三是換位思考法。通過對案件的分析和判斷,讓雙方當事人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來考慮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法官再從中辨法析理,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有時能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四是心理緩和法。該方法主要適用於婚姻糾紛案件,處於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不但情緒消沉,感情脆弱,而且矛盾雙方對抗性較為激烈。在這種情況下,調動當事人的生活積極性,緩解當事人對立的情緒,就可能挽救一個瀕臨解體的家庭。該法庭法官努力把調解的過程同時變成心理治療的過程,讓當事人盡情傾訴心聲,釋放心理壓力,幫助他們找出產生矛盾的根源,尋找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從而使當事人走出生活的誤區,重新樹立生活的信心。五是情理教育法。該方法主要針對“三養(扶養、撫養、贍養)案件。對於應盡義務一方,法官從家庭成員彼此間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談起,重點講解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夫婦之間的扶養義務等,使當事人一方明白未盡義務不但有違家庭倫理道德,而且是違法行為,促使其產生履行法定義務的壓力。對於應享權利的一方,引導當事人樹立“家以和為貴”的思想,多為對方當事人着想,多體諒對方的困難,從而促使當事人之間互諒互讓,最終達成履行協議;六是借力調解法。利用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同事或領導、所在社區民調員、當事人信任的親朋好友、當事人自己聘請的律師、甚至說情者參於做調解工作,往往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是權威勸說法。對一些案件中涉及專業性的問題,可以邀請權威人士參與調解,或請專門機構對一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運用權威效應轉變當事人的態度,促成調解。八是抓住時機法。即因勢利導,一旦發現有可能達成調解協議,要當機立斷,一鼓作氣,促成調解。如果發現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分歧是原則性的、根本性的,即使進一步調解也不可能取得效果,就要及時判決,儘快結案,決不拖拉。九是說理疏導法。針對當事人因對法律的無知或一知半解而引發的糾紛,法官通過對法律的闡釋,向當事人宣講法律知識,使其通過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衡量自己行為的合法與否,從而得出準確的判斷,促成調解。十是縮短距離法。即法官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設身處地為當事人作想,縮短法官與當事人的心理距離,贏得當事人的信賴,為調解工作創造良好氛圍。如該庭受理70餘歲太婆葉先琴訴養子朱躍斌、兒媳羅秀華房屋騰退糾紛一案,兒媳羅秀華不尊重老人,爹爹在死前將兒子媳婦趕走,爹爹死後兒媳又回來強佔房屋,並與公婆大鬧,致使公婆不能安度晚年,故太婆堅決要求兒媳從該房屋退出,但兒媳因住房困難,堅決不願意騰退。雙方情緒非常對立,處理不好勢必會引起矛盾激化。為了平息矛盾,承辦人和庭長多次上門分頭做原、被告的調解工作,對兒媳的不孝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批評、並提出指導性的建議,使兒媳認識到自己不對,願意向母親寫保證書,改正自己存在的不足,同時也勸導了太婆,法官辦案的真誠打動了太婆,太婆原諒了兒媳,婆媳之間消除了隔閡,使一個充滿矛盾的家庭合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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