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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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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區、近郊區面積(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面積21.2平方公里)。具體界定的行政區域範圍附后。

  第四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和有權機關批准的區域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制度。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及配套的文件、圖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八條 城市規劃與城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互為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含技改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大、中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報計劃部門批准之前,必須持有關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的選址定點,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屬上級有權機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上報。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是報批項目建設書或可研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擴建改建的,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現場勘探,初步擬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範圍;

  (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依據。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徵詢和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意見后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應包括初步確定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紅線圖應標明:範圍界線、代征城市道路邊線、建築退讓線、高層建築線及規定設計通知書的文字註明。

  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內容包括:使用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地坪標高、建築限高、進出口位置、體量和管線的走向和配套設施要求。

  (四)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委託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規劃設計單位編製建設項目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規劃設計;

  (五)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會審。城市重要地段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共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建設單位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地形圖,並按規定交納城市規劃管理有關費用后,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製規劃用地紅線圖和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圖或總平面圖。加蓋城市規劃專用章的紅線圖和規劃圖,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必備附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如對規劃用地紅線有異議,須書面反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複核或調整。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變更(招標、拍賣、協議出讓或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總門參與編製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計劃,組織編製變更地塊的詳細規劃,提出變更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包括:變更地位位置範圍、地坪標高、用地面積、使用屬於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限高、停車場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率、須經過的城市管線、須配套的公共設施、建築界線以及其它要求,作為土地變更合同的必備條款。擬定變更地塊,按第九、第十條規定,以土地管理部門的名義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註明地塊編號,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它有關費用,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的依據。已經確定規劃設計條件的變更地塊,需分塊招標、拍賣、出讓的,應重新辦理分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徵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的土地,須同時徵用道路寬度一半範圍的土地和拆遷安置地,作為開拓城市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按規劃道路紅線外征地面積計算。在已有道路兩旁征地的,應負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不準辦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設和拆遷安置用地要納入城市規劃,統一安排,並按上述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不得侵佔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測量標誌、水文觀測點、電力、電訊走廊或壓佔地下管線涵溝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確需臨時建設用地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它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項目的可研批複;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劃用地紅線內,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築使用功能、室內標高、建築密度、高度、容積率、配套設施、停車場地比例、綠地率、管線敷設和銜接要求、房屋間距、四周退讓距離、防災、防空、防洪和空間環境要求。

  (三)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委託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臨街建築、重點地段的各類建築,均應提供兩個以上設計方案,並附有建築方案電腦透視效果圖;

  (四)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方案會審會議,形成方案會審會議紀要或修改設計方案通知書,設計方案經修改並經審定后,發給審定方案通知書,方可進行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五)初步設計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審批,建設單位在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前,應徵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施工圖進行複核無誤后,通知建設單位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七)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人員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放樣(其中包括各個轉折點坐標、標高、配套設施位置等),填發建築放樣核樣單。建築工程竣工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和規劃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道路、橋樑、公交車站、駁岸、碼頭、河閘、單位門口通道、圍牆和給水、排水、電力、電訊、廣播有限電視、燃氣等工程管線,必須參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道路管線部分)。城市道路的標高、坐標及控制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劃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設工程管線,應服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各種管線原則上應埋設地地下,城區現有電力、電訊、路燈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項目開工申請。建設單位確實不能按上述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並經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或未經批准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從規劃道路紅線退讓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和多層建築物:支路不少於3米、次幹道不少於5米,主幹道不少於8米;

  (二)高層建築物:建築高度小於50米的,退支路不少於8米,退主次幹道不少於10米;建築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於10米,退主次幹道不少於15米;

  (三)公共建築、位於道路交叉口的建築、與規劃道路標高有高差的建築,應增大退讓距離,具體要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河流兩岸防洪藍線以外的綠化帶用地寬度,舊區不少於15米,新區不少於30米。集中綠化地段應按詳細規劃要求嚴格控制,不得侵佔。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的總平面布局與建築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總平面平局對停車場(庫)、綠化、公廁、垃圾收集中轉、污水處理、泵房、變配電、郵政信報、空調和消防等設施要統籌兼顧,配套布置;

  (二)停車場(庫)面積不少於地面以上總建築面積10%,賓館、飯店、寫字樓、影劇院、商場、展覽館等公共建築應按規劃要求增加停車場(庫)面積;

  (三)舊城改造必須降低建築密度,綠地率不少於25%。新建區綠地率不少於30%,學校、醫院等用地,應相應增大綠地率;

  (四)總平面布局經批准后應進行豎向設計和各種工程管線設計。各種建築特別是住宅建築設計,對戶外給水排水、消防、電力、電訊、郵政信報箱、綠地、公用電視管線等設施應同步設計;

  (五)城市道路兩旁的建築物,其鍋爐、煙囪、泵房、配電房、廚房、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臨街布置。臨街面安裝空調機的要進行立面設計處理。建築物屋頂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時,應做隱蔽美觀處理並與建築立面相協調,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安全防護要求的間距,應按有關規定在本單位用地內解決;

  (七)臨街建築和高層建築應進行夜景工程設計和廣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條 建築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築(含住宅)的建築南北向間距按建築高度計算,在舊城區應不低於1:0.8,新區不應低於1:1.0。其東西向端牆間距,不少於4.0米;

  (二)高層(建築高度50米以內)民用建築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間距應不少於25米;建築高度超過50米,其南北間距應不少於30米;側向間距綜合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確定;

  (三)非民用建築之間的間距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要求確定,民用建築與非民用建築相鄰或混合布置,建築間距在兩種要求中按間距大的確定;

  (四)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間距(含東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間距內不得外挑陽台、樓梯。建築物外挑的走廊、陽台、樓梯等,當連續長度超過4米時,應以外挑部門的邊緣計算建築間距。

  第二十四條 建築從本單位用地邊界退讓距離,南側和北側應不少於規定間距的0.5倍以上,舊城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東西側不少於2.0米。有特殊要求的,應加大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築,原則上採取方案設計招標(設計標書由建設單位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建設單位應報送二個以上符合規劃要求的設計方案(方案應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各個方向的立面圖、電腦透視圖或鳥瞰圖,有條件的應製作建築模型,設計說明書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評選,擇優錄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按片區、街坊、組團成片開發形式進行審批。除小區配套建設外,不予審批零星規劃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近期舊城改造範圍以及經市政府批准的舊城改造區域和已經有權機關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確定的用地不予審批單位和個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區內,不予審批農民新村建設,經鑒定屬危房,且不符合審批條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可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先在農民新村內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原則上不得進行臨時建設。確需臨時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含臨時搭蓋、破牆開店等)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分別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公共綠地、建築物和其它公共場所的雕塑,戶外廣告構架載體和其它構築物、宣傳牌等應統一布點,統一設計,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和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為便於規劃跟蹤管理和社會監督,每項建設工程應在施工現場的顯目位置懸挂標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拆除施工臨時搭蓋,清理場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有關部門應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文件方可給予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證》。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違法建設單位退回佔用的土地,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條 未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堆放棄土、垃圾和廢物,圍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整理現場,賠償損失,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影響城市規劃,尚未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數額為該違法建設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5%至15%。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並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10%至20%罰款。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核樣,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博士學位的規定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

  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不得繼續施工。限期採取改正措施的,必須均作出處罰決定機關檢查認可並重新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繼續進行建設。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建設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后,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建監察隊伍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門。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監察隊伍強制拆除。

  拆除違法建設的費用由違法建設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預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 未辦理征地手續的違法建設,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上進行違法建設,以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主要負責處理的部門應視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規劃行政執法人員應依法持證進行規劃監督、檢查。阻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人民政府每兩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並報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屬各縣(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市城鄉規劃局。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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