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管理考核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基礎管理工作,加強公司基礎管理考核的力度,促進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與落實,規範員工工作行為,維護公司工作秩序,依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工作禮儀
第二條 工作態度及待人接物和藹謙遜,不強詞奪理,不與人爭執。
第三條 講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不打罵他人。
第四條 上班注意儀容儀錶,着裝整齊大方,禁止穿着怪異或暴露,禁止穿無領上衣、短褲、沙灘鞋、拖鞋等。
第五條 不留怪異髮型,不染髮。
第六條 保持工作區域及公共區域衛生。
第七條 不在工作間內吸煙。
第八條 愛護公司設備設施。
第九條 凡違反上述2—8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情節輕微給予口頭警告、情節較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罰款30元。
第三章 工作紀律
第十條 嚴格遵守考勤、休假制度,不遲到,不早退,按規定休假。
第十一條 工作時間不作與工作無關的事,不與他人閑聊,不到其他部室逗留、聊天。
第十二條 工作時間不得上網玩遊戲、聊天或瀏覽不健康網頁,或利用網絡傳播不利公司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言論、文章等。
第十三條 工作時間內不得酗酒,工作區域不得大聲喧嘩、嬉戲、打鬧,無業務需要不得長時間打電話。
第十四條 違反上述第10—13條,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根據集團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五條 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確保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服從領導,聽從指揮,隨時及時辦理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相互推諉扯皮。
第十八條 按時報送各類計劃、報表、資料,保證內容數據真實詳細。
第十九條 按時參加公司或部門召集的各類培訓、集體活動,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培訓或集體活動的,按程序請假。
第二十條 違反上述14—18條,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100—500元,情節嚴重根據集團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於部門違紀由部門經理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凡部門員工一般違紀部門經理未能及時、有效地作出處理,致使該現象累計出現三次以上五次以下,扣罰部門經理當月崗位工資的10%,嚴重違紀累計三次以上扣罰部門經理當月崗位工資的50%。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辦法同《公司考核實施細則》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考核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