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管理辦法
1.本辦法系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本院醫師。
2.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3.中專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本院試用期滿1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後由本院集體辦理執業註冊手續。
4.外院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調入本院工作,必須由醫院予以辦理變更註冊手續,方能上崗。
5.外聘專家來院會診或手術,需複印並保存有關醫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等資料。
6.本院醫師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
7.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籤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並按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8.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9.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醫師不得使用醫學專用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10.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11.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12.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醫院的調遣。
13.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日間向醫務科報告,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14.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執業醫師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報衛生局依法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2)由於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4)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5)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療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6)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品和醫療器械的;
(7)不按照規定使用醫學專用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1)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醫院調遣的;
(12)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