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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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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江蘇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蘇職稱〔2013〕4號)和《江蘇省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蘇職稱〔2013〕5號)(以下簡稱《資格條件》)文件精神,規範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和評審工作,現結合泰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作為我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申報和評審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申報對象要求

  (一)申報對象須為我市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和教研室(教師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宮、電化教育館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與研究工作,取得國民教育學歷並已獲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在職在崗教師。其中中小學、幼兒園自主聘用的教師,須實行人事代理並與單位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申報。

  (二)中小學教師應具備相應學科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應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

  (三)35周歲(含)以下人員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報人員本人或所帶班集體獲得市(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

  2.四星級普通高中申報人員具備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學位。

  第四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申報人員每年必須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並取得合格證。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泰州市專業技術人員公需科目遠程教育培訓課程和教育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課程。

  第五條 普通話要求

  50周歲以下的人員晉陞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普通話應當達到二級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幼兒園教師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小學一二年級教師(除語文教師外)普通話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第六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申報中小學、幼兒園一級及以下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中,凡男性55周歲以下、女性50周歲以下的,須取得全國或省職稱計算機考核合格證。其他人員必須符合省《資格條件》規定要求。

  第七條 教師交流(支教)要求

  50周歲以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師,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原則上要有2年以上校際交流工作經歷,其中城鎮學校45周歲以下教師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必須有2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交流或任教的經歷。普通高中教師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有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交流(任教)工作經歷的優先推薦。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教育工作要求

  教育管理工作是指擔任班主任或校團委(總支)書記、校少先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指導教師(需提供活動方案、教案或講座稿等原始證明材料)等工作。教師擔任中層幹部、年級組長、教研組長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教育管理工作年限。

  第九條 循環教學和教學工作量要求

  小學教師的循環教學主要指完成低、中、高年級教學;初、高中教師的循環教學主要指完成一至三年級的教學。循環教學的學科科目按照課程計劃確定。因課程計劃、學校性質、規模原因而課時偏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育教學工作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須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 公開課教學要求

  校級公開課教學是指在本校範圍組織開設的各類教學示範課、觀摩課、研究課等教學活動,校際公開課教學指在兩所學校以上範圍組織開設的各類教學示範課、觀摩課、研究課等教學活動。申報時須提供活動通知、活動安排方案、公開課教案以及評課議課記錄等詳實的佐證材料原件,並經組織單位確認或市(區)以上教科研部門認可。

  第十一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教科研材料包括論文、專著、譯著、教育教學案例、教學設計、多媒體課件、經驗總結、教材、教參、課題研究報告和教改實驗報告等材料,所有材料須提供原件。

  2.獲獎論文必須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教研室、教科所、電教館以及教育學會組織評獎併發文公布的。教科研課題要求為市(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科研部門審批立項的課題。

  3.相同內容的論文、教科研課題不重複計算,以發表或獲獎級別最高的計算一次。

  第十二條 破格評審條件中的表彰獎勵要求

  在班主任、學生管理工作方面,獲得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主要包括優秀班主任、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在教書育人方面,教育主管部門綜合表彰獎勵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主要包括突貢專家、勞動模範、模範教師、優秀教師、名校長、名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教書育人模範、師德標兵、師德模範或十佳青年教師。

  第十三條 申報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所學專業與所教學科不一致的,需參加所申報學科合格學歷段學歷教育2門主幹課程的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

  申報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非學前教育專業,必須接受過市(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性崗位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

  第十四條 教育教學能力考核要求

  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須參加泰州市教育教學能力筆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審的依據。筆試考核對象包括下列兩類人員:

  1.男55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人員;

  2.破格晉陞人員;

  申報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教育教學能力考核,由各市(區)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推薦程序要求

  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單位推薦環節要堅持“四公開”原則,即單位向教師公開上級核准的本單位的崗位指標數,申報者公開述職,公開展出教育教學、教科研等方面實績材料,公開單位的評審推薦上報人選。對不按程序進行推薦的,將不予接受申報材料或取消評審結果,直至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中有效學歷、任職年限、業績成果和年齡等時間均截止到申報前一年年底。有“××以上”表述的,按含“××及以上”把握,有“××以下”表述的,按不含“××”把握。

  第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資格條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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