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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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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上級和集團公司職稱工作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推動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含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下同)工作的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開、公示制度,落實責任,特制定有關規定如下:

  一、建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公開制度

  根據上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的部署,集團公司人事部下發文件,並在集團公司網站上公告。基層各單位(含機關各部室、公司、中介機構,下同)應以適當的形式及時向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予以公開告知。

  公開告知的主要內容為: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標準;申報程序;申報材料及時間要求。

  二、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個人申請、民主評議、公示、所在單位考核推薦、集團公司審核推薦、評委會評審、集團公司審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個人申請。一般由個人向所在單位口頭申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2、民主評議。所在單位召集由相關專業人員參加的專門會議,對申報人進行民主評議。對申報初級資格人員評議的人數一般不少於10 人,對申報中、高級資格人員評議的人數不少於15 人。民主評議應由召集人公布申報資格規定的條件、標準,申報人作個人業務工作報告,與會人員對照申報資格規定的條件、標準以及申報人專業技術工作等方面的實際情況予以評議。

  個人業務工作報告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個人簡歷;專業工作經歷;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以來的主要業務工作;主要業績及獲獎情況;繼續教育與本專業學識水平;論文、論著、譯著等;個人今後努力方向;申報的專業及職級;申報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規定的條款。業務工作報告的重點為任現職以來的業務工作能力與業績成果。民主評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民主評議結果應當眾公開。申報人應迴避民主評議。

  群眾意見分歧較大者(民主評議贊成票不足三分之二)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作出較為詳細的書面說明。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人員不進行民主評議,但必須進行公示。

  3、公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含機關各部室、公司、中介機構)應對申報人的學歷、資歷、業績成果、論文、獲獎等申報材料,及所申報的專業資格、目前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崗位、任現職以來的年度考核、民主評議結果等,在企務公開欄中予以公示,單位有局域網的,同時應在局域網上公示。時間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經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並註明申報人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條款。未經審核或不屬實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應註明本單位及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接受舉報的電話。對公示所反映的問題,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核實,未核實的不予推薦。

  報送申報材料同時附公示報告。公示報告內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時間、公示地點、公示內容、公示反映的問題及核實情況。公示報告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簽字,蓋單位公章。

  4、所在單位考核、推薦。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依據,並結合民主評議意見與公示結果,對考核等次為“良”(稱職、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薦正常晉陞,對任現職以來至少有一次考核為“優”的可推薦申報破格晉陞。

  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1)年度考核為“中”(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 年以上;

  (2)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 年以上;

  (3)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考試三年:

  (1)偽造學歷或出具各種假證明的;

  (2)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的;

  (3)評卷時發現答卷內字跡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襲等現象,並經評卷小組認定的;

  (4)夾帶、傳遞資料、紙條等或偷換試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給他人抄襲;

  (6)利用移動電話、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沒有按要求完成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薦申報材料。

  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對申報人的學歷、資歷、專業崗位、論文、獲獎、年度考核結果等進行認真審核,並由審核人簽名負責。所有複印件均應與原件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業績成果等有關證明材料應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負責,並蓋部門公章。所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真實、齊全、規範。組織推薦意見應包括申報人任現職以來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履行職責、業務水平等幾個方面。

  推薦申報政工專業資格的應蓋單位黨委(總支)公章,負責人簽章。推薦申報其它專業技術資格的蓋單位行政公章,負責人簽章。

  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不得委託申報人個人送交申報材料。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人員,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簽署意見、蓋章,負責人簽字。

  5、集團公司審核、推薦。集團公司人事部對上報人員進行審核,對所有複印件要審驗原件,年度考核以單位年度上報的考核結果為依據審核。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標準,申報材料真實、齊全、規範的予以推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薦。凡接受個人報名參加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考試的,基層單位報考人員不再經集團公司人事部審核,個人可直接報名。基層單位組織報考後,應及時將公示報告、報考人員

  名單報集團公司人事部;機關各部室、公司、中介機構的報考人員由所在單位審查、公示后,報集團公司人事部審核同意,個人報名。

  6、審批下發專業技術資格文件。集團公司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資格,經集團公司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並在集團公司網站上公示一周,無異議後由集團公司人事部下發文件通知。

  經組織同意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合格人員,及推薦上報評審通過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在集團公司網站上公示一周,無異議後由集團公司人事部轉發文件通知。未按規定程序申報、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不予下文。

  7、退回評審材料。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按幹部管理權限及時退回評審通過及考試合格人員的申報材料、成績通知單等材料,有關單位應及時歸入本人檔案。評審未獲通過或者職稱工作職能部門不予批複人員的評審材料,凡屬個人提交的證書、證明、業績、成果、論文、等退回申報者;凡涉及有關組織核查、評價和評審組織的結論,包括申報表,只退至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保存一年後銷毀,不退回申報者。

  8、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或者有弄虛作假等行為而評審通過並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一經查實,即予撤消其資格。

  三、工作責任制度

  1、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2、沒有按要求規定審核、推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

  (1)沒有按要求公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文件規定,影響個人申報的,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並經濟處罰200 元;

  (2)沒有按要求組織民主評議的,給予所在單位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並經濟處罰200 元;

  (3)沒有按要求公示的,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經濟處罰200 元;

  (4)沒有核實公示中舉報申報人有關問題的,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並經濟處罰200 元;

  (5)推薦材料由於審查不嚴,出現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人當年申報資格,並延遲三年申報,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並經濟處罰500 元。幫助弄虛作假的,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並經濟處罰500 元,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通報批評,並經濟處罰200 元;

  (6)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沒有按規定要求審核,出現弄虛作假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並經濟處罰500 元;

  (7)推薦上報的申報材料沒按要求整理,不齊全、不規範,影響申報人評審的,對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及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經濟處罰200 元;

  (8)評審結束后出現舉報,經查屬實,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並經濟處罰500 元;

  (9)凡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對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領導經濟處罰500 元。

  四、凡上級另有文件規定的,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