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法官筆潭獲獎徵文(一):如何讓當事人感受到公正
讓每一個案件都為司法公信力加分
何 雲
一、司法的公信力與個人的人格魅力
如果把司法比做一個人,那麼司法的公信力就是他的人格魅力。這種人格魅力不在於司法生殺予奪的公權力,不在於司法高高在上的威嚴性,而在於司法良知之下的公正判斷,在於司法介入之後的定紛止爭。司法公信力就是社會公眾通過一種可以信賴的司法程序,對司法人員的裁判案件產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公眾心目中建立起來的誠實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響力,體現的是人民群眾對司法制度、司法機關、司法權運行過程及結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知和認同。
法官,即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其一言一行關係著法律的尊嚴, 在民眾的眼裡,法官就是司法機關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法官在整個司法活動中處於核心地位,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裁判公正與否與法官的個人素質關係密切,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是由法官來承擔的。法官是否能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是否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裁判經驗與洞悉法律規範是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同時,法官是否具有高尚的品格和值得信賴的人格魅力亦是塑造和彰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
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作為司法審判機關,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從更直白和現實的角度來講,就是人民群眾對法院、法官、裁判文書的信任度。對法院和法官而言,司法公信力不僅體現在以事實為根據里,更體現在以法律為準繩中;不僅體現在裁判文書里,更體現在法官的言行中;不僅體現在法律效果里,更體現在社會效果中。一個良好的社會狀態要看社會誠信,社會誠信如何要看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如何則往往要看法院的“公”、“信”、“力”水平。
“公”字是前提。作為一名人民法官,要做到說話公道、做人公正、做事公平。司法公正是對法官最大的尊重。古人有云:“公則天下平矣”,做事公平,即要一桿天秤量到底,尊重事實和證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則,社會公眾對法院和法官的信賴和認同感將會有所下降。
“信”字是基礎。“信”是中國傳統文化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作為人民法官,對“信”的要求更應嚴格。可以說,“信”是法院最重要的生命線,是法官最基本的品質。法院和法官要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首先就是要自己立信;其次就是要尊重事實、依法辦案。尊重事實是法官辦案最基本的要求,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再則還要做好判后的釋法說理工作。將法律的規定和裁判的理由儘可能向當事人闡釋清楚,不讓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結果產生疑問,從而增強法院和法官的可信賴程度。
“力”字是關鍵。為民司法是法院贏得群眾信任的根本。因此,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必須要執行好法律,給人民群眾一個滿意的答覆。對於法院通過合法公正審判作出的判決書,若不能獲得良好的執行和兌現,就等於沒有實現案結事了,當事人對法院就會失去耐心和信心,法院的誠信亦會大打折扣。
三、司法公信需要在每一個案件沉澱和積累
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更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而法院審判每個案件都承載着司法的功能、法官的職業形象、司法權行使過程的透明度、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因此,實現司法正義,必須從每一起個案開始,讓每一個案件都為司法公信加分。
司法公平正義需要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例來實現,只有通過具體案例讓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社會常態、是個人應有的權利,人民群眾才能對司法更加信任、更有信心。一個冤假錯案給一個家庭帶來的可能是災難性的打擊,造成的損害無可彌補,更會讓當事方對公平正義失望、甚至絕望;一次不公正的執法不僅給一個人、一個家庭、一個群體帶來傷害,更為嚴重的是這些個案的負面效應會無限放大,就可能引來更多人民群眾對法律公正性的質疑、對司法的不信賴,進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對於老百姓來說,法律並不是高高在上,玄之又玄的,而是看得見摸得着的,他們對法律和公平正義最直接最切身的感受,就是來自於所經歷的每一起個案的質量、每一例個案的公正。單獨的個案對法官而言,可能只是一次例行公事,但對具體的當事人來說很可能就是唯一,一點點不公或者失誤,都可能為當事人帶來巨大的傷害。所以,辦好每一起個案,就是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維護,就是對他們的關切最積極的回應,就是切切實實地履行了司法為民,為老百姓送去公平和正義。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對整個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在每一起個案堅守公平正義也應該成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矢志追求的目標和不懈堅守的底線。司法公正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司法理念、司法機制、司法素質的不斷增長,這個增長的過程,就是積累司法公信力的過程。只有讓每一起個案都傳遞出公平正義,才能匯聚公平正義的正能量,實實在在地推進中國的法治進步,讓法治成為一種全民信仰。
[作者簡介]
何 雲,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審判員。
司法公信法官筆潭獲獎徵文(二):感悟執行 知行合一
周廣元
時光飛逝,猶如白駒過隙。不經意間,我已在虹口法院執行局書記員崗位工作了兩年。在這兩年裡,我不斷的用耐心揭開執行的面紗,用真心聆聽當事人為自身權益的吶喊,用眼睛關注執行法官的辛勞,用頭腦堅守對法律的信仰,用行動踐行着司法公正。經歷就是收穫,感悟才能成長。這份寶貴的執行工作經歷,讓我收穫了很多,也感悟頗深。對於法官而言,執行工作有時是辛苦的,因為需要經受風雨的洗禮,感受奔波的勞苦;執行工作有時是委屈的,因為要承擔過重的執行不能風險,遭到當事人的誤解和非議;然而,執行工作更多是幸福的,當案件成功執行后,當事人送來的一封封感謝信,一句句感謝話語,着實令執行法官欣慰和感動。
執行,歸根結底就是要讓打贏了官司,又具備執行條件的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可見,是否具備執行條件是決定案件能否執行的關鍵因素。因此,執行成功不是判決生效后的“順理成章”,也不是申請執行人的“一廂情願”,更不是執行法官介入后的“水到渠成”。它有時是一次百米賽跑,需要執行法官雷厲風行的出擊,達到“立竿見影”的收穫;有時又是一次馬拉松比賽,需要執行法官秉持恆心,持久作戰,最後感受“水滴石穿”的快感。雖然,有時經過辛苦努力,也會“竹籃打水一場空”。然而,由於執行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關乎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公信,所以每一位執行法官在每一個案件中都竭盡全力,孜孜以求最好的結果。
做好執行工作,需要多一份耕耘。有這麼一個亘古不變的道理:“一份耕耘,一份收穫”。誠然,一個人若想獲得成功,無論他有多麼的聰慧和幸運,都離不開辛勞的付出。對於執行工作而言,執行法官多研究一些案情、多思考一個方案、多調查一家銀行、多聯繫一次當事人、多上一次門執行,也許案件的執行就會從“柳暗”轉入“花明”。如在一起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常常早出晚歸,工作地點變換不定。在多次聯繫未果之後,執行法官便來了一個清晨5點上門執行,將被執行人堵在家中,成功執行。
做好執行工作,離不開規範執行。依法辦事是法治社會的根本屬性,是法律對執法者最基本的要求。在審判執行活動中,依法辦案不僅要求準確適用實體法,更要嚴格按照法律設定的程序辦理。而在執行工作領域的規範執行是更高層次的依法辦事,不僅要求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更要注重儀錶着裝、言談舉止、執法有度、保障民權,讓公平、正義不僅體現在每一件案件的結果中,更體現在每一個執行過程中。
做好執行工作,需要“善假於物”。辦理執行案件不能簡單粗暴、生搬硬套,要講究“智慧”辦案,要“善假於物也”。而這個“物”既可能是“協助執行網絡”、“審執兼顧機制”,也可以是“政策形勢”和親情道德等。因此,在執行工作中需變法院“單兵作戰”為全社會的“協同作戰”,充分借力銀行、證券、公安、街道、居委以及政府各部門等機構,發揮政策形勢、親情道德的因勢利導和感召作用,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
做好執行工作,也不能忽視被執行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是指導人們的行為規則,評判行為的是非對錯,但其並非是無情的、冰冷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溫度。法理應當堅持,情理亦不可棄。因此,執行工作中要法中帶情,保持謙抑,溫情執法,在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考慮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保護其合法權益。如在我局辦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申請執行上海曲陽輪胎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中,被執行人難以在短時間內找到遷入場地。如果法院簡單的採取強制搬離的執行措施,很有可能造成被執行人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是無法繼續經營而關門停業。此外,被執行人自經營以來,一直進展順利、口碑尚佳、信譽良好,如果因本次執行不當,造成其難以生存下去的話,甚是可惜。亦有違“生道執行”的執行理念。因此,執行法官通過仔細研究案情實際,一方面通過作申請執行人的工作,讓其了解被執行人的真實處境,並設身處地的為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着想,給予了一定的寬限期;另一方面,與當地街道有關部門溝通聯繫,積極幫助被執行人尋找合適的遷入地。法院經過多方努力,成功為被執行人找到合適的遷入場地,實現了平穩過渡,最大限度的減少了對企業的損害。該案的執行既實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又保護了被執行人的“生存”之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當然,做好執行工作,不僅需要法官的努力,還需有一個講誠信、重誠信的社會環境。信守諾言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準則,丟失不得,否則將會失去他人的信任,被社會所拋棄;誠信交易是市場經濟的根本規則,應當遵守,否則將會失去他人的合作,被市場所摒棄;遵紀守法,是更高層面的誠信,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不得逾越,否則將會失去權利的自由,被法律所制裁。然而,檢視當今社會,有人為了利益,背信棄義,拋棄合作夥伴,分道揚鑣;有人為了金錢,不擇手段,拒絕履行義務,食言而肥;惡意逃避、串通規避、隱匿財產、去向不明等等,這些都成為部分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慣用伎倆。究其原因,不難發現其中社會誠信的滑坡和缺失。因此,要做好執行工作,需完善社會誠信體系,提高違背誠信的社會成本,形成丟失誠信,就會失去尊重、失去合作、失去機會,在全社會形成誠信不願丟、不能丟、不敢丟的環境。
執行,其意珍貴而艱巨,其路漫漫而修遠。這條路對我而言,才剛剛踏上征程。但不管未來是陽光還是風雨,是鮮花還是荊棘,我已做好準備,堅定前行。
[作者簡介]
周廣元,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