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XX連續三次實施搶劫,並對被害人實施強姦,劫取財物1800餘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反抗,強姦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三次搶劫,兩次強姦既遂,一次強姦未遂。最終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訴。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張XX近親屬委託,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庭參加本案的法庭審理。我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搶劫罪、強姦罪的意見不持異議,僅就本案的量刑發表辯護意見。
一、 公訴機關關於張XX第二起強姦案件屬於犯罪未遂的意見不成立
犯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因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認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是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2013年6月8日,張XX在針對被害人要XX、劉XX實施的搶劫犯罪過程中,依據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他的確有實施強姦的意圖,但在受害人哭鬧、激烈反抗之下,又聽到樓道有腳步聲,因為自己害怕而逃離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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