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張**詐騙罪案的一審辯護人,依法為其提供辯護。辯護人在開庭前通過查閱卷宗材料,多次會見被告人,現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本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對本案詐騙罪的定性不持異議。
二、本案被告人張**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張**在本案中系從犯,處於從屬的地位,依法應該從輕處罰。
在犯罪中,被告人張**處於次要地位,詐騙的犯意是同案犯“老*”提起並策劃的,被告人張**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只有三個:聽從老*和劉**的指使在網上發布招聘信息,招聘到同案犯韓*和李**。聽老*的安排,讓韓*辦理兩張銀行卡,因王*要求在合同承租人處簽字。所實施的行為均是他人的安排和指使。被告人張**在整個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輔助作用,情節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也不大,主觀惡性小,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從時間上來說,被告人張**是後來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組織者,被告人張**最初是以幫忙買車為目的參與本案中來的,根本沒有去詐騙對方的想法和故意,在案件的發展中,數次想抽身撤回,都因同案犯劉**的勸阻,被動參與,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張**2013年10月11日第一次的《訊問筆錄》第十二頁中部:“問:在簽合同時,你為什麼簽成劉**?答:當時我是故意簽的劉**,故意寫錯的,我不想讓老*買到車。問:你為什麼不想讓他買車?答:我很早就和劉**說我不想做了,我說我回家了,劉**和我說現在都走到這種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經覺得他騙人,我想抽身,不想參與他違法的事,劉**也想到了老*就是騙人,我和劉**說過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掙這筆2萬塊錢,就不想走--”
被告人張**不是本案的組織者,策劃者,縱觀整個事件的產生、發展及該損害結果的產生,他只是盲目的跟隨,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輔助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