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申請書
申請人某花,男,漢族,1970年9月2 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鄭東新區黃河東路 號。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裁定中止對本案的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告某花訴被告某一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一案。該案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某一向法庭提交了結婚證和補發的結婚證。以及民政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原告均有異議。
本案的審理過程及結果,涉及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婚姻關係,結婚證是否合法等本案的重大問題,對本案事實的查清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對結婚證及情況說明的合法予否應通過行政訴訟予以解決。本案應以行政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本案確須待行政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查清本案的事實,正確認定當事人的關係,合法公正地審理本案,申請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和《 婚姻法》第8條等之規定,向貴院提出中止審理申請,請依法裁定。
此致
鄭州 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花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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