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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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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進一步推動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指導基層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依據《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07號令)以及《火災事過調查規定》,結合我縣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此方案,請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實。

  一、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07號令)已經於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貫徹落實好《消防法》和107號令,基層公安派出所要認真落實以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應當將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納入日常工作,實行所長負責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部分的要求,正確運用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檔案建設,做好監督檢查法律文書、處罰案件備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職權為單位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二、公安派出所場所設置和消防辦公室設置要求

  派出所應設置消防監督辦公室一間、消防器材室一間;消防監督辦公室內設置辦公桌椅一套、消防檔案櫃一組。消防辦公室門上應設置“消防辦公室”標牌,室內牆上應懸挂(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公開欄、轄區水源道路圖、防火重點單位一覽表、消防民警崗位牌、消防監督工作目標運行圖、歷年火災警示圖、承諾牌、消防宣傳知識欄),辦公桌上應設置舉報、投訴警示牌。

  三、基礎台賬建設要求

  檔案櫃內應設置至少8類消防檔案。1、“十小場所”及三級重點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台帳; 2、消防監督檢查檔案;3、消防行政處罰檔案;4、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台帳;5、消防出警記錄;6、投訴舉報記錄;7、消防宣傳培訓檔案;8、其他相關資料,各類檔案應保證資料齊全,真實。

  四、消防設施設置

  消防器材室內應懸挂消防摩托車保養制度,配備滅火器、戰鬥服、機動泵、消防水帶、水槍等滅火設施。消防摩托車應保證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應能熟練操作消防摩托車及器材裝備。

  五、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內容和程序

  一、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對居民、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二、責令改正程序

  (一)適用條件

  民警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2、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4、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5、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8、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9、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10、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以下簡稱《檢查記錄》),記錄被檢查單位情況、單位(村委會、居委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責令改正情況及移送消防機構處理內容,並交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對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民警應當註明情況。

  2、發現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的,對於可以當場改正的情況,負責檢查的民警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整改;對於當場改正確有困難的,負責檢查的民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整改期限,並在期限屆滿時進行複查。並應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簽字確認后存檔,一份交被檢查單位。

  三、群眾舉報投訴查處程序

  (一)適用條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眾對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礙疏散行為的舉報、投訴,以及對其他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的,應當受理並適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記,填寫《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情況記錄》。

  2、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核實是否存在舉報、投訴所反映的問題(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3、根據現場核查的情況和派出所執法權限依法進行處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屬於其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舉報、投訴,應當告知舉報、投訴人向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投訴。

  四、消防行政處罰程序

  (一)受案條件

  1、對依法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處罰的消防違法行為。

  2、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3、屬於授權公安派出所管轄範圍。

  (二)工作流程(見消防行政處罰工作流程圖)

  (三)消防行政處罰的審批權限

  1、公安派出所實施警告或者對個人、單位處以罰款的消防行政處罰,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作出。

  2、擬對個人處行政拘留處罰的,由派出所領導提出初審意見、經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后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決定,以主管公安機關名義作出。

  3、擬作出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處罰的,應當報公安消防機構決定,法律文書單獨編號。

  (四)消防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執行《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法律文書。

  (五)建檔要求

  1、案件經辦人應當於結案10日內將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律文書及其有關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進行歸檔。

  2、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應當一案一卷。同一消防違法行為,對單位及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罰的,可以合併整理為一個案卷。

  3、派出所應當於每月30日前將當月25日之前辦結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卷宗以及核發的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上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五、重大違法行為報告程序

  (一)適用條件

  公安派出所在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重大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而適用的工作程序。

  1、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未按規定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備案的。

  2、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

  3、建築工程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違法行為的。

  (二)報告形式和方法

  報告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如可以製作消防重大違法行為報告表,同時附有民警製作的《檢查記錄》以及有關法律文書和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單位的名稱、地址等內容資料。必要時,報告也可以採取電話等其他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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