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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人文基礎探討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內容摘要:司法獨立伴隨着司法改革的進行,成為近期探討熱門話題。綜觀方家的著書立說,皆從制度的角度,即硬件設施的角度來論證,鮮有從人文的角度進行闡述。筆者試圖從法官(司法主體)和民眾(普通公民)兩個角度剖析司法獨立制度建設對人文基礎的要求。

  關鍵詞:司法獨立、法官、民眾、法律教育、法治

  在前現代社會,神治和人治的出現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並為人們所接受。但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社會結構、關係及價值觀念發生重大轉變,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完成了從血緣身份制到等級身份制到契約身份制的“進化”,致使傳統的[1]統治秩序失去了存續的條件和基礎。科技的發展使神治失據,歷史的教訓使人治失信。在一個真正告別“哲學王”的時代,人們開始把目光投向法治這種古已有之的治道上來。

  有着深厚人治文化傳統的中國,無論政治國家還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會,都開始對法治產生了興趣,甚至充滿期待。在法治的社會裡,司法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社會鏈結,起着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作用。司法獨立是法治進程的焦點所在,因為“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藉助於行政部門的力量。”[2]於是司法獨立成為法治的直接標誌,“視一國之文明與否,須視其司法能獨立與否。”(伍廷芳)[3]司法獨立的意義和三權分立思想,論述者眾多,筆者不再具體展開,而運筆於人文基礎,進行新的探討。

  一、 法官的職業素養對司法獨立的意義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須依靠法官來公正有效地適用。在西方人眼裡,法官扮演着這樣一個角色(role,或稱之為作用):通過法科的訓練,旨在改善司法決策(judicial decision-making)的質量,格外獨立於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擁有相當的自由而憑藉其品質(merit)去審理案件。[4]司法獨立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進行司法裁判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來自法院內部或者外部的影響、干預或控制”。[6]也就是說,司法獨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獨立,下文的論述就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

  參照英美法系國家,“最高法院於下級法院之法官如無行為不當得繼續任職,並於規定期間領受酬金,該項酬金於繼續任期之內不得減少”。[7]以此保證法官獨立審判,忠誠於法律。我們在讚許這種制度的同時,應該充分認識到,法官個人的獨立(或者說獨立於組織和上級)必須以法官自身素養的提高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獨立程度就是錯案的程度了。考慮法官的素質,至少應該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演繹公正善良藝術的必須具備一定的職業技能。職業(profession)不僅僅是一種從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訣竅、經驗以及專門化的知識體系。波斯納在討論法律職業時指出“法律總是被理解為是一種既是學得的也是博學的活動,進入法律業總是受到這種或那種限制。(英文learned同時具有學得和博學兩種含義——譯者注)”[8] 這種技能包括法律職業語言(行話)、法律職業思維模式及司法技術(解釋技術、推理技術、文書寫作技術等等)。這些職業技能與以學歷為標準的文化素養密切相關,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現有的法官確實與理想狀態的法官相距甚遠。儘管很多法官已經以各種方式獲得大專甚至大學本科文憑,但是,除了少數通過自學高考獲得學歷的法官外,絕大多數法官自己都不把這種學歷當回事,他M她們公開稱自己是水貨。” [9]我們不難發現,學歷成為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一個基礎性障礙。即使不能斷言學歷與職業水平有正比關係,也不能忽視我國法官的低學歷現狀。

  另一方面,獨立行使校正正義的人必須具備高尚的倫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權利本位觀念、程序正當觀念、規則至上觀念等等)和行業職業道德。法官的職業道德應從三個方面來確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規定,法官行業內部規則和章程,習慣和經驗。前兩者都可以用制度來約束,至於後者,國民的心理習慣還是官本位的權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種權利本位的人權思想。習慣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礙。

  我們發現法官在司法獨立中面臨的兩大問題:法科教育和習慣經驗。後者必然是一種潛移默化的過度,其基礎是自身修養,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來。在法官的層面上,要改善現狀,實現司法獨立,勢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 民眾的法素質司法獨立的意義

  民眾,在這裡是指普遍意義上的自然人,以區別特殊職業身份的法律職業群體。公民在現代法治中扮演着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一別於臣民,不再是統治的對象。“民猶水也,法治賴之。成法治於民,敗法治於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義的概念。它不是人為設定的,更不能人為地加以改變,它高於和優於人類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質在這個意義上體現的是一種理性和正義的價值觀念,代表了社會的理性和正義的價值取向,將推動司法獨立制度建設。

  首先,民眾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絕大多數案件而言,公民或以個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參加訴訟。那麼司法公正直接影響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現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敗,其中必有一方當事人受到了非正義的對待。那麼司法獨立的推動力量不僅僅是權力當局,還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眾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個監督者。在民主國家裡,公民充分享有對國家機關監督的權利,並體現為一種輿論監督。此時,公民不是以個人的名義,而是以一種群體的力量來保證司法權的獨立運作。

  我們在進行上述討論時,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公民具備一定的法素質。而公民法素質的培養,成為一個現實問題。

  三、 再論法律教育

  通過上述兩部分的論證,我們得到一個結論,在法官的層面上,法科教育起着提高業務水平、加強自身修養的手段;在民眾的層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啟發人民心智、演繹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們斷言: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人文基礎應該立足於法律教育。

  筆者認為,法律教育應該包含兩個層面,即職業教育和人文教育。

  職業教育的目的在於造就“法匠”,培養懂司法技術的專門人才,這一點是最基礎最本原的一點。“在西方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有不解之緣。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法律職業的共同體只對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開放門戶。”[12] 職業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職業主義(judicial professionalism)的產生。只有產生一個嚴謹的、相互認同並尊重的職業共同體,行業內部約束才能形成,行業對外力量才得以加強。法治社會缺乏了主體條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獨立,也未必能實現最大限度的正義。

  法律教育也是一種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現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礎教育,是培養現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國本教育。”[13]作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養的是司法獨立的社會基礎,是一個以全民為外延的法治土壤。當然,這裡的教育不是“法學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種普法教育,其目的在於樹立法制觀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 簡短的結論

  司法獨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依賴社會自身的力量。國家的意志,經濟的需要,人民群眾的呼喚和參與,都將是司法獨立進程的推動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視為硬件的話,那麼以法律教育為核心的人文建設亦是必不可少的軟件基礎。後者的作用雖未及前者立竿見影,但決不可忽視。

  [1] 所謂傳統的,主要是指古希臘古羅馬時代,中世紀的基督教時期及傳統的中國。

  [2] [美]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著,程逢如、在漢、舒遜譯:《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91頁

  [3] 張晉藩、楊堪、林中著:《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頁

  [4]引自演講稿 An American Law Professor in China: Comments on the Future of Rule of Law, by Jeffrey E. Thomas

  [5] 張文顯主編:



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人文基礎探討 標籤:兩個文明建設 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