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焦作解放區仲裁委公開信(續)
致焦作市解放區仲裁委的兩點情況說明
(1)被申請人辯稱的“多情去開資時,他山之石和多情一起去借複印之名,騙走了勞動合同”一說,純系無中生有,不應採信。老闆成為被申請人以後,讓自己屬下公司經理、員工等出具證人證言、出庭作證,證明自己公司同我們簽有勞動合同,后又被騙走的情況,因為其存在利益關係,證明人和被證明人是老闆和打工者關係,不應採信。因為經理也好,員工也好,都是被申請人“老闆”的打工者,他們給被申請人工作,掙被申請人工資,“端人家的飯碗,聽從人家使喚!人家叫說啥就說啥,不聽話,就可能被罰款、扣工資、經濟上蒙受損失,甚至面臨被解僱或被開除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打工者為了生存,為了養家糊口,說一些違心的話,辦一些糊塗事,對“老闆”言聽計從,在所難免。故解放區仲裁委,請不予採信其有厲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以更好的捍衛法律尊嚴,將此案辦成鐵案,落一個內心的平安和永遠無遺憾。
事實上,多情和他山之石,我們並不是同一天開的資。多情是3月10去,在公司財務科,在工資表上簽字,領取的工資376、66元(其中出勤是20天,月資550元,日資18、33元,加班10元);他山之石是晚兩天才開的資。由此可見,被申請人編造的多情去開資時和他山之石一起去“騙走勞動合同”一說,根本無法成立,事實上也根本就不存在純屬子虛烏有的勞動合同。將被申請人董事長比作“皇上”,將被申請人公司屬下經理、帶班長比作“愛卿”,被申請人讓兩位經理等員工出庭作證,證明“簽有勞動合同后又被騙走”,無異於是“皇上”想借“眾愛卿”之口,對“說的人多了,假的也能變成真的;沒有的也能變成有”抱有幻想,想證明和營造一個“太陽是從西方升起、真的是從西方升起!”這樣一個事實,妨害公正裁決,踐踏法律尊嚴,此舉滑天下之大稽,遲早將成為歷史上人們茶餘飯後的笑談。
(2)被申請人出具的憑個人蓋章領取工資的《工資表》等相關材料系偽證,不應採信。被申請人在我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刻我們的印章,弄虛作假,出具的為了規避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責任而製作的偽證《工資表》和《考勤表》不應該採信。本來掌握着相關材料的用人單位,庭審時出具《工資表》和《考勤表》等相關材料自證清白是被申請人的義務,為了規避責任,瞞着我們私刻印章,偽造假的工資表和考勤表,欺上瞞下,妨害公正,情理不通,法理難容。針對被申請人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為了規避責任,不計後果,不擇手段,甚至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的行為,今天(6月24日)上午,我們已經報警、備案。
被申請人公司是每月10日開上個月的工資。事實上,從2010年3月到2010年8月的工資,我們都是在公司財務上的有明細的工資表上簽名,領取上月工資;從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我們才是憑辦理的存摺,每月去銀行領取工資;2011年3月10日,我出勤20天,又是在公司財務上有明細的工資表上簽名領取的376、66元的工資(其中20天*18、33=366、66元+10元加班費=376、66元)。庭審時,被申請人提交的偽證《工資表》上,避責心切,忽視細節,領取工資人簽名一欄,全部變成了瞞着我們私刻的印章,作偽顯而易見。
提請解放區仲裁委注意的一個細節問題:被申請人出具瞞着我們、私刻印章后重新編造的偽證《工資表》和《考勤表》不是想試圖證明沒有延長工作時間、不存在加班、沒有不執行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等違法行為嗎?僅以2011年2月份為例,這是多情在被申請人公司工作的最後一個月。當月多情出勤20天,加班一個,為什麼會只開376、66元工資?並且這裡還有10元的加班費?如果執行了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多情的月資不是低於最低工資規定的550元,日資不是18、33元,那麼多情工作20天,實得工資為什麼會只有366、66元。10元的加班費,是多情正月初十加班去拍攝公司組織員工在人民公園參加演出而得,雖然這個加班在偽證《工資表》上,已不存在,但是這個加班有多情當天拍攝的三段視頻為證!這三段視頻里,其中就有庭審時為老闆出庭作偽證的兩位經理,這三段視頻標題分別為《山丹丹開花紅艷艷》(多情版)、《上山》(多情版)、《喜樂年華》(多情版)網上一搜可見。偽造后的工資表上,多情出勤20天,變成了11天,2月12日的拍節目的加班沒有了!鐵證如山,豈容狡辯。
開庭時,被申請人出具的瞞着我們私刻印章后,弄虛作假重新偽造的《工資表》和《考勤表》,辯稱:“不存在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由於忽視了這些情節和細節,顯而易見,不難戳穿!望解放區仲裁委明察。我們願意為我們所講事實的真實性負責。
事實勝於雄辯!期待公正決斷
只是時間早晚,肯定得遇青天
多情他山之石
2011年6月24日於河南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