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標題:關於醫療糾紛的幾點體會
市公安局、衛生局領導、各兄弟醫院同仁們:
你們好,非常感謝內保分局和老大哥人民醫院組織並提供的這次機會。全市醫療機構坐下來一起研討醫療糾紛,這在我市衛生系統是第一次,這必定會在防範和遏止醫療糾紛的發生上起到積極作用。下面,結合我院近兩年的醫療糾紛處理上談一下我的感受。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當前,尤其是在新《醫療事故條例》實施之後,醫療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醫療糾紛每年以10-20的速度遞增,頻頻發生的醫療糾紛導致醫患關係緊張,而緊張的醫患關係又促使醫療糾紛頻頻發生,結果惡性循環。目前產生眾多醫療糾紛的原因比較複雜,但總的歸納起來,主要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1.患者維權意識增強,而醫務人員的法律觀念淡薄,體現在患者就醫時,醫方對患者應有權力知情選擇權、隱私權名譽權等的不尊重,結果被患者當作一種無法忍受的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2.社會矛盾轉嫁而引起的醫療糾紛,體現在經濟承受能力較差的患者無力承擔大額醫療費用或各類傷害案中因某種原因無人承擔醫療費用時,故意指責醫務人員工作中出了差錯和事故而引起的糾紛,從而達到不交或少交醫療費用的目的。
3.患者對醫療服務的要求和期望值過高,如患者住院就認為進了“保險箱”,不能正確理解病情的變化和疾病發展的自然規律,一旦病情惡化或死亡,就指責醫方治療有過失。
4.醫療機構存在過失和不足。如醫德醫風差、服務態度惡劣,同時,存在誤診或漏診的情況。
另外,還有因醫療收費,個別心態不健康的人想敲詐醫院而引起的醫療糾紛等。
二、醫療糾紛的危害
醫療糾紛發生在醫院,不僅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還要耗費醫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頻繁發生的醫療糾紛,特別是醫方無過錯的糾紛,對醫務人員的身心造成很大傷害,對醫療環境影響也很大,增加了社會對醫務界的不信任,惡化了醫患關係。醫方為避免醫療風險,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開展高難度手術,在治療中墨守陳規,不敢越雷池半步。這在客觀上阻礙了醫學技術的發展。這不僅是醫學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醫療服務本身是一種不同於其它服務的特殊服務,它既服務軀體,又服務於精神,醫療服務的對象也是特殊的,——接受服務的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緒焦慮的患者家屬,因此,當你幫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復健康時,醫護人員容易被患者千恩萬謝;但當服務出現缺陷時,醫務人員也最容易受到指責,在去年我院的發生的一例醫療糾紛中,就曾出現過這麼一幕,一方面是患者因糾紛糾集一幫人在醫院大門處大鬧,另一方面一名住院患者因康復前來醫院送錦旗,這是一種很無奈的現象。
三、醫療糾紛的防範
如何防範醫療糾紛的發生呢?反觀我院兩年來的醫療糾紛,真正因醫療技術欠缺而引發的糾紛沒有,連續發生的多是因為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病情解釋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引起的糾紛。這個結果符合有關部門在調查全國醫療機構中醫療糾紛的調查結果。我想,如果我們醫務人員不僅僅把“以病人為中心”作為一個口號,而是真正體現在工作中,許多醫療糾紛是可以避免的。作為醫院的一名管理者,我認為醫院本身在防範醫療糾紛上還應再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管理是杜絕醫療糾紛的根本措施。主要兩個字“規範”,要嚴格按照醫院的醫療操作規程去對待每一位患者,強化臨床一線責任,進一步規範操作規程,加強病歷質量管理和醫療質量檢查,結合醫院發展腫瘤專科特點,借鑒和制定腫瘤診療常規,使“依法行醫”成為醫療實踐的行為準則。規範入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嚴格按收費標準收費,規範收費行為,增加收費透明度,使病人在醫院花錢不再“霧裡看花”,而是心中有數。
2、強化服務是減少醫療糾紛之源。如果能以患者滿意不滿意作為醫療服務的最高標準,那麼就能避免大部分醫療糾紛。服務無巨細,它體現在患者就診的每一個環節,這需管理者與醫務人員的細心揣摩,從而進一步完善。頭些天,人民醫院推行的出入手續代您辦都是在圍繞服務上做文章。事實證明,高尚的醫德可以化解醫療高風險,優質的服務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3、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是防範醫療糾紛之本。隨着社會進步和法制意識的增強,患者作為一個特殊群體,與醫生之間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們對自己的疾病、治療、費用等方面有知情選擇權,同時患者也重視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如果醫務人員不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不改變家長制的醫療作風,容易對患者構成侵權,從而引發醫療糾紛。
防範醫療糾紛,還需要整個社會的大力支持。
1、加大政府投入,保證醫院生存與發展的必需資金來源,這樣可以避免醫療機構因發展資金短缺而轉嫁患者的不合理收費,減少患者因收費而與醫院產生的糾
紛。政府應重新審視把醫療機構推向市場后的政策。
2、儘快建立和健全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邢台作為一個經濟欠發達的內陸中小城市,許多患者無力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醫療糾紛的增加。
3、改變新聞輿論導向。目前,醫療機構似乎成了各類媒體暴露社會問題的焦點,一些媒體對發生在醫患間某些不可避免的糾紛和矛盾連篇累牘地進行炒作、曝光,而內容有的有一定依據,有的基本偏離事實。醫療機構接受新聞輿論部門監督是必要的,但大量媒體的不客觀報道,事實上給公眾形成了一個“現在醫院不可信”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醫患矛盾,有意無意地促使了醫療糾紛的發生。
所以,從根本上解決醫療糾紛,不能僅限於醫患雙方,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支持,醫患雙方需要在相互信任中化解,醫療糾紛需要在理智和法制基礎上解決。
四、關於醫療糾紛的處理
所有的醫療糾紛,患者要達到的最終目的是向醫院索要補償,可是現在,醫療糾紛經濟補償遠遠大於交通事故的賠償,這於情、於理、於法都是不合理的。補償數額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發生醫療糾紛,一旦醫院滿足不了他們提出的賠償金額或醫院不承認是醫療過失,他們就會糾集親朋好友甚至糾集地痞流氓圍攻醫院。威脅恐嚇醫院領導及醫務人員,造成醫院或科室停診,從而脅迫醫院達到他們的目的。在醫療糾紛處理上我重點談三個問題。
1、在糾紛伊始,患者或家屬因病情變化不理解前來質詢醫院時,醫院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各相關科室應本着對患者負責的態度處理這件事。滿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如封存病例等。切勿踢皮球一樣推諉患者,激化矛盾。對患者應有足夠的理解和耐心,這樣可避免一部分醫療糾紛向惡性發展。
2、當患者認定是醫院造成的醫療差錯時,醫院應提醒他申請醫療鑒定並提供法律範圍內允許提供的材料。但相當一部分患者拒絕鑒定。一是因為沒有勝訴的把握;二是對醫療鑒定機構的不信任;認為病人是在你醫院診治的,出了問題我就找你說事。所以,在僵持之間就激化了矛盾。極易引起群發性事件。(能否醫院率先提出鑒定?)
3、在賠償上,一方面一部分領導和普通群眾認為,出一點錢把事擺平了算了,人家好歹死了人或受到了傷害,這麼大醫院,何苦讓他鬧呢。但是另一方面,醫院也有難言之隱。醫院作為國家的醫療機構,上級部門和醫院也不允許國有資產隨意流失;其次,一鬧就妥協,只會助長各種無理的醫療糾紛越來越多;第三,患方拿到錢后,反過身來就告醫院,這樣的事屢見不鮮,並口口聲聲稱,如果不是事故,你們給我錢幹什麼;第四,患者的漫天要價使醫院不能忍受。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並引發群體事件,這時,醫患雙方已沒有信任度可言,這就需要上級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及時介入,避免事態進一步趨於惡化。
五、公安機關處理群發事件中責任重大
一旦引發群發性事件,公安部門的及時介入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尤其顯現重要意義。在去年我院出現的一例醫療糾紛中,患者因妊高症入院,生產時出現大出血和羊水栓塞。后併發DIC,經搶救無效該產婦死亡,患者家屬一口咬定是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向醫院索要賠償,一開口就要60萬,遭到醫院拒絕。患者家屬糾集數十人包括十多名外地在邢打工人員數次圍攻醫院。辱罵推搡醫務人員,焚燒冥紙,圍堵相關科室,嚴重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極壞影響。內保分局數次及時趕到,制止了患方的一些過激行為,保護了國家財產,使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這說明,公安部門的震懾力量是促成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
2001年,由衛生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衛通(2001)12號文明確通告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對患者在醫療機構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處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份規定至今執行起來不容樂觀。像目前只要發生群體性事件,患者常見的行為如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自由的,故意損壞醫院公私財物的,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的都是屢見不鮮,但是並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群體事件中患方的囂張氣勢。所以,我建議公安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安全感。
出現醫療糾紛,這是所有人都不願看到的,我希望醫療機構與全社會共同努力,減少和化解醫療糾紛,營造一個和諧的醫患關係,使醫療機構能夠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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