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紙披露,江西省豐城市為了建設所謂的“形象工程”-------新城區而非法征地,並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出通知,強迫全市的各單位及全體市民融資1億元。通知特別要求各單位“把它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
與上述行為類似的更不勝枚舉:以“政治任務”的名義去公款追星,修建大而無用的廣場,強迫幹部群眾買房、購物、捐獻、集資,強行拆遷……
由特地強調的“政治任務”的話,可以推測,各地的官員將非法征地以及強迫幹部群眾融資等行為要麼真的當作了“政治任務”;要麼想當然的以為任何非法的勾當披上了“政治任務”的外衣就顯得非常神聖、非常正確、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足以對抗法律。
何謂“政治任務”?我們先分別來看“政治”和“任務”的含義。“政治”指政府、政黨、集團或個人在國家事務方面的活動或治理國家施行的措施。“任務”指交派的工作。因此,“政治任務”,簡單的講,是政府、政黨、集團或個人為了實現治理國家、實現政黨、集團的路線、方針、政策而做的工作。
所以,非法征地以及強迫幹部群眾融資等上述非法行為不能認為是“政治行為”。各地的官員將“政治任務”當作一個籮筐或遮羞布,以“政治任務”的名義建設政績工程,以“政治任務”的名義逾越、踐踏法律,侵犯民眾的合法權益。退後一萬步講,即使實施上述行為是完成真正的“政治任務”,也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而為所欲為。
另外在實際生活當中,我們還經常看到把某一項特別是緊急性或臨時性任務稱為“政治任務”,比如“防治污染”、“保護文物”、“關心教育”、“房屋拆遷”、“抗洪”、“獻血”、“防震抗災”、“抗擊禽流感”、“抗擊非典”、“安置複員退伍軍人”等。準確地講,以上都不是“政治任務”而是法律(此處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賦予政府或公民的職責。“防治污染”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保護文物”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關心教育”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房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抗洪”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獻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防震抗災”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防治禽流感”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抗擊非典”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安置複員退伍軍人”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不過或許是出於“政治任務”至上的考慮,地方或部門領導也可能的確是為實現一個合法、合理的目的,卻首先不是考慮如何依法行政,而是運用所謂落實“政治任務”的方式,肆意採取違法的途徑來開展工作。自以為目的正確或合法,手段和程序一定也是合法的,認為“政治任務”是抗拒法律的“護身符”。
然而,“政治任務”無論如何不意味着捨棄民主,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守法律,也不意味着可以不承擔責任而肆意妄為!
民主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題中之義,制訂、落實“政治任務”理應發揚民主而不是壓制、取消民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因此,我們若要建設社會法治國家,則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的行為包括任何“政治行為”都毫無例外,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不得凌駕於其之上,所有違法的行為包括違法的“政治行為”應一律依法予以追究,而不能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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