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國家的醫學院校,每一屆學生畢業之際,都要面對古希臘的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的塑像莊嚴宣誓:“吾將以純潔與神聖為懷,終生不渝”,希波克拉底的誓言體現了醫療文化所蘊含的仁愛性、道德性,這種千百年來傳頌不衰的醫療文化中濃郁的人道精神正日漸式微,各地醫療糾紛訴訟索賠案例大幅攀升表明,醫患之間的關係正有轉化為切切實實的利益與法律衝突之勢。
無獨有偶,隨着目前公安工作正處於一個從傳統的社會治安管理模式,過渡到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社會治安管理,從而履行公安機關職責的轉型時期,傳統的警民關係日益如同醫患之間的關係。警務過程中的過失與錯誤,亦難免被民眾或部門訴訟、索賠、指責,同許多醫生由於恐懼與患者“對簿公堂”、凡大病小疾均以“防禦性醫療”來減免“差錯”的對峙心理類似,當前,警察亦常常被警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差錯”所困惑,且這種“差錯”,無論是主觀上的原因、還是客觀上的因素所致,都難免遭遇訴訟、索賠、指責。因此,為避免或減少警務中的“弄刀者傷手,打跳者傷足”(諸葛亮語),“惹禍上身”,有的公安民警常常是“兵馬未動”,“防禦”先行,概括起來,有十種表現:
凡事以為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無所事事,故而,不求有功,但求無錯。一事當前,先替自己“打算”——“算一算”出現“差錯”的概率有幾何?否則,“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一有“差錯”,難免“都是自己惹的禍”,就“是禍躲不過”了,只有自覺“防禦”萬無一失之後,才敢謹慎上前,甚至“軍令如山倒”,還得“穩坐釣魚船”:是“直掛雲帆濟蒼海”,還是“沉舟側畔”讓“千帆”先過?畢竟,如今凡事都可能“槍打出頭鳥”,惟有“退一步海闊天空”。這是第一條。
警務中出了“差錯”,雖明知責任在於自己,也懂得“好漢做事”應該“好漢當”,但以為“懼怕”擔當責任后,非但“好漢”當不成,倒把自己逼入進退兩難的境界。據此,為求明“錯”保身,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採取“補救”措施“防禦”之,以保證“好漢不吃眼前虧”。有例為證:某派出所錯誤地放走一犯罪嫌疑人,之後被受害者投訴,事後,從所長到警員,竟個人湊資近萬元給受害者作為“補賞”,以求其放棄投訴的權力,終究於事無補。如此“補救”的結果,一旦“大難不死”,則暗自慶幸“必有後福”,但當無濟於事之時,則惟有怨天尤人:經驗不夠老道,手腳不夠利落,後台不夠牢靠。到頭來,不定還會“心有不平一聲吼”:誰說我這是“撞了南牆不回頭”、為何他人不“撞”唯我獨“撞”?這是第二條。
面對上門報警求助民眾,雖不是從內心“冷、硬、橫、推”,但也決非以誠相待,而是以“恐”相見,唯恐得罪了所謂“刁民”,“一失足成千古恨”。特別是“110”開通之後,“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都來“念”給警察“聽”,起初,警察們尚能有“經”必“ 聽”,天長日久,才發覺有的“經”,原本就不屬警務範疇,自己根本“聽”不懂,或“聽”起來心有餘而力不足,但又不敢不“聽”,因為社會各界似乎早就全方位地認定警察是“遠來的和尚會念經”,會“念經”自然會“聽經”,會“聽經”更應會“通經”,總之,你得博古通“經”!假若你以為這是非警務活動衝擊了正常的警務工作,想要“遇到歪‘經’繞道‘聽’”,即難免被人“較真”為失職、指責有悖於“人民警察為人民”的宗旨、是不稱職的,到了這種地步,你就往往“百口莫辯”了。於是乎,與其如此“說不清、道不明”,以後凡碰到諸如此類的難題尤其是非警務活動,為了不“失職”而“稱職”,乾脆“惹不起躲得起”,來個“金蟬脫殼”。無怪乎有的人對此大惑不解:莫非如今真是“警察怕民眾,民眾怕流氓,流氓怕警察”不成?這是第三條。
對於非警務活動,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下達的有可能觸及法律法規的眾多非警務活動,不是據理陳述,曉其利害,進而倡導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辦事,而是瞻前顧後,唯“令”是從,以為“端人家的碗”,就該“屬人家管”。於是,諸如農村為催收農業稅而扛豬揭瓦、實行計劃生育而捆綁結紮、城市為市政規劃而強制拆遷房屋等場合,便出現了奉“令”是從的警察身影,而一些警察也以為,此舉雖於法不符,於理不通,於民情不融,但只要是與政府與領導高度“保持一致”、且在他們“防禦”之後,再稍加“防禦”自己的行為不至於太“過激”就行了,到時候,“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這是第四條。
當本地“南霸天”、“北霸地”式的地痞流氓橫行城鄉、或是諸如黃、賭、毒之類的社會醜惡現象毒害一方之時,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斬草除根,以確保一方平安,而是心有“顧忌”,以為這些人和事的背後,必有某些“參天大樹”級的政府官員或內部人員作保護傘,倘擅自處置,難免“牽一髮而動全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自己倘不知天高地厚地“蚍蜉撼樹”,弄不好“大樹”巋然不動,自個卻莫名其妙地先行倒在大“樹”下了。如此而來,最好的“防禦”措施就是:每當因此招致民怨載道之時,就先行“隔靴搔癢”式的整治一番,對上對下暫且作個交代,待更高一級的領導聞訊“拍案批示”或俟“嚴打”展開,再“從重從快”乃至“不管涉及到誰,決不手軟”也不遲。這是第五條。
對一些信手拈來、舉手之勞的群眾報警求助之事,不是速戰速決,“馬到成功”,而是按部就班、繁文縟節,“一個都不能少”。就像有的醫生對頭痛患者必作CT檢查、對胃病患者必做胃鏡檢查、對腰痛患者必作攝片檢查、對咳嗽患者必拍胸片檢查一樣,惟恐“一着不慎,滿盤皆輸”。比如遷移戶口,從提出申請到填表到審批蓋章,從必須攜帶身份證到攜帶戶口本、戶籍證明、准遷證、結婚證、出生證等等,缺一不可,或即使手續齊全,只要是缺了某個旁證或領導簽字,就“今天的事明日辦”。如此“防禦”的指導思想是:哪怕是讓人們多幾重奔波之苦,多幾道埋怨咱辦事效率低下的怨言,也要減免幾分因自己在程序、材料上的過錯而遭受的“非難”。至於對民眾翅首以盼的大事、急事,更是小心謹慎,沉着“防禦”,以免自己因好心“急事急辦”、“特事特辦”而“亂了章法”,種下“忽視群眾利益,草率從事”的禍根。這是第六條。
警務中受了委屈或是被個別民眾告了“冤狀”,往往不想替自己“討個說法”,而要“打掉牙往肚裡吞”,或即使有了“秋菊打官司”的念頭,也以為是“秀才遇着兵,有理說不清”,於事無補。這是由於 ,在眾多世人的眼裡,千不該萬不該,當警察的都不該“知法犯法”,而在公安機關內部,因為“從嚴治警”等緣故,也常常要求警察不論有無主觀過錯,一律先行自查自糾,再組織查處!甚至在給蒙受“冤假錯案”之屈的警察“平反昭雪”之後,仍然要求他們“汲取經驗教訓”,做到“浪子回頭金不換”,以時刻保證自已“潔白如玉”。只是,“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經歷如此深刻的“教訓”,必然會使相當一部分人“吃一塹長一智”,反而更重視“防禦”了,至於所謂的“回頭浪子”,在他們看來,原本就成不了“金不換”的!否則,人們就不會有“一失足成千古恨”之說。到了這個時候,你再要求他“與時俱進、繼往開來”,自然無從談起。這是第七條。
經費無保障,裝備無着落,技術無更新,於是,諸如赤手空拳斗持槍歹徒、破爛的吉普車追趕兇手的“寶馬”、幾隻陳舊的照相機、鑷子、鉗子組合在一起便成了“勘查箱”之類的“老牛拉破車”、“鳥槍當炮使”的現象屢見不鮮,且“拉”得了一時是一時,“使”得了一日是一日。反正,“要想馬兒跑,又不給馬吃草”,如今財政下撥的“皇糧”不夠吃,罰沒的“雜糧”不敢吃,尚不知明天的日子是否“濤聲依舊”?何況許多人的衣袋裡還都還擱了一疊數月甚至數年無法報銷的辦案及差旅費發票呢。這就好比一匹馬,倘若天天連“吃”都“不夠吃、不敢吃”,自然也成不了“千里馬”,因而,你也別指望他凡事都能“馬到成功”,特別是在危、難、險、重之際,其沒有“丟盔棄甲”、“抱頭鼠竄”且能“防禦”得“馬在陣地在”,早已是功德。這是第八條。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是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的原則要求,但如今許多法律上的瓶頸,在一定程度上已束縛了警察的手腳,令他們不得不處處小心謹慎,加以“防禦”。比如說:面對大街上“站街女”搔頭弄姿、“三陪女”穿梭其間、販賣色情光碟的人招搖過市等輕微違法人員,你若想“趕盡殺絕”,見一個抓一個,又苦於無明確的法律法規上的懲處依據,反之,你若是視而不見,社會各界則道你在“姑息養奸”;再如,對盜竊的立案標準,1992年公安部確立的是“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為標準”,然現實情況卻是,這邊公安機關立了刑事案,那邊到了檢察院,卻要2000元為起點(經濟比較好的地區的標準),弄得警察們無所適從,抓了又批捕不了,不抓或即抓即放,老百姓又說你“縱容犯罪”。諸如此類,有的時候,當警察便只有乾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聽天由命罷了。這是第九條。
長久以來的宣傳教育,常常格外強調公安機關預防犯罪的職能,否認影響發案數量的相關因素繁多而複雜,否認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不是控制發案數量的決定因素,否認發案數量的多少與社會穩定的相關性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密切,進而否認預防犯罪應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這就很容易使社會各界人士產生“犯罪預防是公安機關的事”的錯誤認識,從而,既加重了警察的精神負擔,認為自己是“鞭長莫及”,又不利於警察宣傳發動群眾積极參与預防犯罪,造成公安機關“孤掌難鳴”。由此造成的後果是,儘管公安民警在日後打擊預防犯罪過程中“出生入死”,但違法犯罪現象照舊是居高不下,民眾對違法犯罪現象照舊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乃至公安民警讓他們為破案協助提供點線索、或作個旁證都成了“蜀道難,難於上青天”。天長日久,一些警察也難免要以“防禦”不出大的“婁子”為己任。這是第十條。
諸如此類,不一而足。“防禦性警務”不是公安民警的積極行為,而是他們一種被動的響應。它以降低廣大民眾對公安民警的信任、以損害“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為代價,非但無益,而且有害。固然,造成“防禦性警務”的成因有多樣,但分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長久以來的體制中存在的弊端,使得許多警察不能自己主宰自己的命運,以保證警務中的公平、公正、公開。在法律職業化幾乎成為全球化趨勢的今天,中國的法律職業化建構尚是一個未曾真正啟動的歷史性大工程。從我們對公安機關的傳統定位來看,它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自身並無獨立價值,惟有為“中心工作”服務,從土改、反右、大躍進、四清、到今天的以“改善投資環境”為中心,直至具體到為“重點投資業主”提供重點保護,都很難真正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髓。凡此種種,今天有些警察,正如《紅樓夢》里賈寶玉對林黛玉所說:“我也知道,我如今不好了,但只任憑我怎麼不好,萬不敢在妹妹跟前有錯處”,《十五貫》中的婁阿鼠也說過:“老爺說是通姦謀殺,自然是通姦謀殺的了”,既然“老爺”說的准“沒錯”,咱當警察的尤其是普通警察就只有像賈寶玉那樣的恐懼“有錯”了,至於如何避免“有錯”,“防禦性警務”倒不失為警務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至於因此有可能進一步萌發寄生意識、轉化為精神無賴,則另當別論。事實上,法律要公正,警務亦要權衡利弊,從法律固有的公正以及警察的職業道德角度看,一次悲劇事件的負罪感已足以懲罰警察終生。
二是,當舊有的法律法規在當前社會民主法制進程中,有些已經不能適應發展,需要重新調整和修訂。比如說,國家取消了收容送制度后,相關的配套措施卻未能跟上去,以致警察在從事警務的過程中,對於那些在城市街頭無正當職業四處流浪的人員、夜間無正當理由留宿街頭的人員以及在公共場所伺機違法犯罪的不法分子,現有法律法規已不足於讓他們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違法犯罪,你總不能時時處處強調公安機關“摸着石頭過河”,因為“再好的水手,也有嗆水的時候”,一旦“摸”着不慎 ,恐怕“石頭”沒“摸”着,倒把自個給“摸”進了“漩渦”。
三是,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警察的權益不夠明確,對警察強調過多的只是責任和義務,而對怎樣保障警察的權利、福利待遇乃至生命權力都很少涉及保障,即是說,要求“從嚴治警”的多,“從優待警”的少。特別是面臨社會轉型時期,老辦法不能用,新辦法難頂用,出了問題則一古腦全推在具體從事警務活動的警察身上,《韓非子》云:“有福不及,禍來連我”,拿今天有的警察的話來解釋,就是如今有了好事輪不到警察,一有壞事就與警察有關。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對一旦確定有“過錯”警察的懲處,有關部門甚至完全不考慮懲處的“遊戲規則”,更多的則是依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所謂“天理”、“民憤”,一會兒是“天理難容”,一會兒又是不從嚴從快“不足於平民憤”,使得許多警察對警務活動中遭遇的真正委屈根本無從訴說。
由此而來,當醫患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之時,一位醫生曾感嘆地說:“當醫患矛盾的解決必須以驚堂木的厲聲替代生命關愛之音時,我們離醫學的人文精神遠矣”,那麼,我們能否可以同樣說:“當警民矛盾的解決必須以驚堂木的厲聲替代人的生命財物關愛、守護之音時,我們離警界的人文精神遠矣”,如此一來,離公安機關越來越近的倒只有“防禦性警務”了。
通聯:江西九江市公安局 段興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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