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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到底需要什麼?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邊沁的理論是從這樣一個公理出發,即自然把人類置於兩個主宰——苦與樂——的統治之下,只有它們才能指出我們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所以,邊沁說,要“根據每一種行為本身是能夠增加還是減少與其利益相關的當事人的幸福這樣一種趨向,來決定贊成還是反對這種行為”。在邊沁看來,善就是能夠造成最大數量的最大的快樂的東西,政府的責任就是給社會帶來最多的快樂。這裡,快樂的數量或者說大小是重要的,裡面隱藏的意思似乎是,多數人的快樂必然多於或者是大於少數人的快樂,因此前者要優於後者。傳統的民主堅持的也正是這個原則,所以少數要服從多數。

  邊沁理論的一個問題是,快樂僅僅有數量和大小的差異嗎?少數人的意志憑什麼要服從於多數人呢?多數人的暴政一再證明,多數並不是天然優越的。穆勒指出,快樂與痛苦有層次上的差別,對快樂除了數量上的度量之外,還有質量上的考慮,並且更重要的是後者,所以,他說,“寧願做一個不被滿足的蘇格拉底,也不作一個被滿足的豬”。基於對快樂的量與質的不同重視,在邊沁的價值系列里,安全是第一位的,因為它關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必要的時候,自由應當服從安全的需要;而在穆勒看來,自由是質的快樂,具有更高的價值。真正的自由,就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每個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適當監護者,不論是身體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若彼此容忍按照自己所認為好的樣子在生活,比強迫每人都按照其餘的人們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所獲是要較多的”。自由是應該優越的,個人自由只在為保障他人同等的自由的時候才受到制約。按功利主義原則,所謂好和善就是使人趨樂避苦。真正的快樂,優質的快樂,是個人的事,只有每個人對自己的利益關切最深,了解最深,因而個人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動的絕對的自由是天經地義的。“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它的獨立性在權利上是絕對的”。個人的行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行動的自由,不必向社會負責,其他人不得對他的行為進行干涉,至多只能忠告、規勸或避而不理;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時,各人才應該接受社會或者法律的懲罰。個人的自由不受干涉,集團或政府干涉個人自由的唯一理由只應當是保障自由本身。

  穆勒的觀點是有很大的進步意義的。按一般的邏輯,人先要活着(安全),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由),所以安全比自由重要。然而,如果沒有自由,生命的質量將是低下的,安全也只是暫時的和脆弱的 。我們不是生活在原始的、自然的狀態之中,而是深深嵌在這個世界裡面,“枷鎖無所不在”。權力的擴張本性決定,它往往會在保護生命、安全和保障秩序的名義下侵蝕人們的自由空間,進而演變成對生命和安全本身的剝奪;社會也會以一種人們不易覺察的方式“悄悄”侵蝕個人的自由,特別是以社會和公共輿論的名義壓制和剝奪少數人的自由,形成社會對於個人的壓制。自由的載體是單個的人,而個人除了自由以外,別無其他可以憑籍來對抗那些剝奪和壓制的工具了。所以,有人說,“不自由,毋寧死!”

  然而,當我們做進一步的思考的時候,會發現這樣一個問題:穆勒的理論有一個前置的條件,即認為每一個人都是理性的、人格完全健全的人,知道什麼是自己的快樂,什麼是自己的利益,能夠按照趨樂避苦的原則作出主觀上的判斷,能夠進行自主的選擇並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儘管現代法學、經濟學等理論都以理性人為基點,但關於對理性人的懷疑是很有力的。這裡不去深究,但即便從這個基礎出發,也仍然存在着另外的困惑。我們知道自己當下的快樂或者利益是什麼,並不意味着過一段時間后還是這樣。時間會改變人們的認識,人們的興趣、愛好等也會不斷發展變化。當我們作出一個選擇的時候,時間的不可逆性給我們以壓力:如果這個選擇錯誤或者不適當,就意味着不可挽回的悔恨,這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很殘酷的。並且,自由選擇意味着你面對的是多種不同的可能性,很多時候從中權衡決斷是很困難的,或者是因為對自己的快樂的模糊認識而無從下手,或者是顧慮於選擇其中之一就意味着捨棄其他的惋惜,或者是憚於自己選擇的失誤、不當造成的後果。總之,自由絕不是那麼輕鬆的事,它意味着壓力、意味着責任,對不是那麼堅強的人來說,這是人生不能承受之重,這是人性的眾多弱點之一。那麼,人是否有選擇不自由的自由(權利)呢?對於一個個體來說,它可以以某種對價讓渡自己的部分自由,但這一般是不涉及人身的,也不能是全部,因為全部的讓渡就意味着不可挽回地失去自由,而且這種自由還不能擴展及全體——自由最終導致自由的毀滅是令人恐怖的,納粹德國的教訓已是前車之鑒,對人性逃避自由的放任只會帶來災難性後果。

  另外要考慮的是,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我們就有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我們的自由的界限如何具體確定呢?現實中個人的自由往往是會發生重疊、發生衝突的,我們如何來梳理這種衝突?或者說誰來作為裁判者?在現代社會,國家或者說政府可以出面,它以法律為圭臬,所以人們的自由被劃定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如果一個人的“自由”突破了界限,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或者造成了對公眾必要的安全的威脅,他將成為法律懲罰的對象。但由於法律通常是由政府來執行的,人們對利維坦的不信任決定人們必須掌握立法權,同時用法律來馴服這個怪獸,發展至今日臻完善的現代法治基本上做到了這一點。但衝突並不是沒有,在安全與自由的面前,人們的任何傾向都意味着巨大的代價。

  在有着深厚自由主義傳統的美國,人們一般更為珍視自由。美國法律對程序價值或者說自然正義的珍愛,從“米蘭達警告”和“毒樹之果”等等美國特色的制度可見一斑;美國人對“寧可錯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理念,從辛普森案這一典型表現得淋漓盡致。然而,如果你追求陽光,你就躲不過身後的陰影,美國人在追求自由的時候,容忍了巨大的代價。代價留下的傷痛並不是可以忽視,美國各界對這一矛盾的思考和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事實上,建國兩百多年來,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不斷增長,而且每每戰爭、動亂或者其他災難出現的時候,政府權力擴張的步伐就邁出幾大步,南北戰爭、二戰等既是例子。

  最近,9.11恐怖事件的發生,使事情又在起變化。政府為反恐怖、保障國內安全,須有更大的作為,國會也已經通過了好幾個授權法案,加大了政府的一系列對自由來說構成很大限制的調查權。對這一切變化,美國人民用其創歷史記錄的高支持率表明了態度,而只有少數人表達了擔憂。對此,我們的問題是,這次對美國來說曠世未有過的恐怖災難是否引起了美國人對他們一直來孜孜追求的

  價值的顛覆性反思?是大眾因為猝然而來的衝擊暴露了人性固有的恐懼的弱點,還是那些所謂的“清醒的少數者”不知因時而化固守底線?相對來說,現代化的發展慣性似乎已經把人類推上了一條不歸路,我們無法抗拒潮流,但卻不能不反思現代化帶來到的負面影響——並且這個負面已經日益在我們面前表現得張狂。除了從上世紀的核蘑菇雲飄來的不散的陰影,恐怕最震撼人們靈魂的就是那飛向美國人驕傲的標誌和安全的象徵的世貿大廈和五角大樓的飛機了。但是,反思應當是多方面的,恐怖分子可以用他們的生命去表達他們對自己的自由的追求,固然是太過極端、太過殘忍了,可是,當多數人忽視了甚至是壓制了那些可憐的少數人的聲音的時候,弱者的極端反抗往往是不可思議的。以美國人為代表的致命的自負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沒有真正的、更為普適的自由,不可能去妄想什麼安全,航空母艦、隱性飛機、TMD和NMD保障不了絕對的安全。所以,在反思的時候,千萬不要忘了去追問我們人類——而不是某個國家、民族、階層或者團體——的靈魂最深處,我們到底需要什麼?

  參考書目:

  (1).穆勒:《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2).王哲:《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3).劉放桐等:《現代西方哲學》,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博登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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