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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執行工作之我見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法律的權威來自法律的強制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執行力、強制力的。很多當事人在用盡其他方法追償不到自己合法權益時,希望到法院通過訴訟來使自己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在這裡我談一下自己粗淺的看法

  加強學習,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執行工作

  執行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着執行案件的質量與效率。因此,我們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執行工作,以黨風廉政建設為重點,認真學習貫徹十六大精神及相關法律知識,建立定期業務學習制度,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等進行重點學習,並認真領會貫通。在學習中要相互研究探討法律問題,交流審判經驗,不斷更新業務知識,努力提高執行法官的政治素質及業務水平,以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

  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院黨組的領導下,在人大的監督下,實行全方位的執行監督管理機制,增強執行透明度。在執行過程中,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在社會的監督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採取各種各樣行之有效、靈活、交通、快捷的執行方式提高執行效率。

  嚴格遵守執行程序

  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及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是判決能否得以執行的必備條件。對執行過程中的查封、扣押、委託拍賣都要按法定程序進行。

  加大執行力度,確保其他執行案件的順利執行

  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成隱匿財產的,由院長簽發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為查明被執行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可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詢問。被執行人主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如實提供其財產狀況,否則,視為妨礙訴訟行為,將受到強制措施的制裁。

  對下落不明、逃避、轉移、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案件的執行,要力爭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協助,充分調動社會輿論力量給被執行人施加社會壓力,或採取登報公告等各種渠道全面清查被執行人的下落情況及其財產情況。當被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產權不明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查清產權權屬。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這樣有利於節省人力物力、節省訴訟成本,方便快捷。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推出土地的,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

  對以金錢給復為內容的執行案件,可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以評估、拍賣、變賣的方式處理。在作出凍結、劃撥裁定時,應當將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訴訟費、執行費、、遲延履行利息、違約金或遲延履行違約金等其他法定費用一併計算在內,同時凍結、劃撥。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餘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應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對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執行案件,經過聽證合議庭合議和批准程序,該終結的就終結,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證書,避免案件久執不結。

  對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務的,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之規定: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可強制執行。

  對政府機關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不僅需要人大的監督指導,而且還需要與政府機關相互協調、相互配合。這樣,才能減少和緩解工作中有可能發生的矛盾,較好地解決工作中所面臨的實際困難,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我們只有不斷探索執行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才能徹底擺脫“執行難”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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