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基層統計工作之我見
所謂基層統計工作是指縣級及其以下鄉鎮、村、組(社),從事統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利用科學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關於社會經濟現象數量資料的工作的總稱。統計是國家宏觀決策的參謀和助手。統計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整個國經濟健康運行的主要監測手段,是整個國民經濟社會的主要信息渠道,統計數據反映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情況。準確、全面、及時、系統的統計數據,是各級黨委政府在進行科學決策和管理,制定宏觀調控措施,做出科學、合理、正確決策的必要依據。準確及時是統計工作的生命,實事求是是統計工作的核心。基層單位的統計工作是整個宏觀統計的源頭,是整個統計工作的起點,要確保統計信息的質量,必需重視基層,夯實基層,才能使整個國民經濟保持,協調、穩定、快速、健康發展。本文結合漾濞的實際,對統計工作作粗淺的探討。統計工作是國民經濟社會的基礎工作.一、漾濞縣基層統計工作的現狀
漾濞縣位於雲南省大理州中部,點蒼山之西,是個典型的山區農業縣。由於機構改革,漾濞縣統計局於2005年4月歸口於漾濞縣發展與改革局下的一個正科級單位。現有總人數10人,專業崗位有15個,有6人肩負着專業崗位工作。全縣有11個鄉(鎮),各鄉(鎮)僅有1個統計員崗位。近年來,統計部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雲南省統計管理條例》、《雲南省統計法實施細則》,為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發揮了參謀助手作用。使全縣統計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實現了各項指標年年有突破,一年上一個新台階。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着諸多的困難和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統計指標體系滯后,缺少應變對策,難以適應當地政府部門的需要
目前,統計指標主要是為了滿足開展全面調查的需要而設置的,下級實施業務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為主,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相關指標。由於整體統計制度中全面指標相對滯后,而普查和抽樣調查方案設計初衷就是為高層服務,因此,國家統計局在制定基本統計調查時主要考慮自身開發統計數據結果的需要,忽視了基層黨委政府部門的需要,使得基層地方政府對部分統計數據難以進行開發利用,而地方政府需要掌握的指標,基礎統計部門又難以準確去統計和反映。與之相對,即時基層統計部門為加強服務職能要制定本地區統計調查計劃卻又受到基層統計人員整體素質,辦公設備條件,特別是經費不足的制約。目前較為突出的有:一是從上世紀80年代發展起來的鄉鎮企業到黨的十六大提出的發展非公經濟,是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但非公經濟統計出現一系列困難。如:三大行業中對非公經濟的劃分困難,特別是股份合作,聯營企業的經濟劃分;部分私營企業實行家族式管理、財政制度不健全,一些個體私營企業的統計調查,業主在稅務面前所上報數據和向上爭取資金所報的數據出入較大,向當地黨政領導彙報和統計報表不一致。而當統計部門向業務進行核實時,企業業主卻不予理解,還會向當地黨委、政府反映統計對非公經濟不支持。這一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給統計工作帶來非常大的困難。二是農業統計中反映當地種植業主結構調整及農民增收的一些重要經濟指標在價格上有出入。如:漾濞縣的大蒜種植,其價格實際在1550元/噸以上,不能將其視為綜合類蔬菜種植,按價格320元來計算產值。
2、領導不重視,統計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比較嚴重
部分領導普遍認為:統計不是直接的經濟管理部門,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也就是沒有物質產出,所以統計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可以不要。特別在基層部門,統計人員往往抽調到其它各部門,在完成各項中心工作之後,才來完成統計工作,這樣就嚴重影響了統計工作不能正常開展。
3、向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與向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統計資料重視不夠程度之間的矛盾
近年來,由於統計數字是考核各級領導幹部政績,促進工作的同時,不得不看到對數字的負面效應。“數字出宮”,“宮出數字”的現象屢見不鮮,數字跟着計劃走,年初計劃有多大,年底完成就有多好。甚至個別地方出現領導直接干預,多報或瞞報,篡改統計數據,造成統計信息失真。
4、《統計法》的違法處罰不明確,依法治統力度不夠
由於歷史的原因,經濟和文化比較落後的地方,勞動者素質也相對較差。目前新《統計法》,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不夠具體,對遲報、瞞報、拒報等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明確的限額,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又由於諸多因素的干擾,案件查辦難落實,影響了統計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這樣,難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所以,有人戲稱“統計法”是“豆腐法”。
二、漾濞縣基層統計工作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漾濞縣的統計工作,在各級統計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認真貫徹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為各級黨委政府提供了必要的決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