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好人?
——讀《政法筆記》有感
前言
《政法筆記》是馮象在《讀書》雜誌上開設的專欄"政法筆記"文章合集,開設專欄的用意是"為中國的普通讀者寫一本書,談談新舊政法體制銜接轉型中的一些法律問題".因其目的如此,所以專業性太強的話題並沒有太多涉及。而是從一個個案例入手,關注和普通讀者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話題,諸如名譽權、肖像權、婚前財產公證等,層層剖析,解讀法律,闡明法理。
作者以平易近人的姿態思考生活中的法律問題,用冷靜的觀點看待法律實踐中的得失, 且其具有文學背景,文章中不乏文學典故與聖經故事,還有許多隱喻,言語優美並且幽默風趣,推理精巧並且絲絲入扣,發人深省。
其中《好律師能不能也是好人》一文讓我頗有感觸。讀完此文,我想到的是一個老話題:"律師該不該為壞人辯護?"
這個問題,隱藏了一個前提:對壞人的判定。其實,好壞之別,正如善惡之別,往往只在一念之間。所謂好人,未必不會做壞事,所謂壞人,未必不會做好事。因此,須將人與事分開而論,對事不對人。對律師而言,尤其如此,他們只需考慮事由,無關人品,好人還是壞人,說起來並無多少意義。進一步講,律師之為律師,正如法律人之為法律人,端在於他們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他們眼裡,沒有好與壞,只有合法與非法、無罪與有罪、輕罪與重罪等。也許,一個人平日口碑甚壞,訴諸法律,卻被宣判無罪,一個人平日口碑甚好,訴諸法律,卻被宣判有罪。這背後,則是道德與法律之別,兩者之間,楚河漢界涇渭分明,律師自然站在後者一邊。總而言之,壞人與否,不是律師應該考慮的問題。
再說辯護權。這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以好壞,甚至不以法庭宣判之後的罪與非罪為轉移。辯護權可以放棄,卻不可剝奪,無論基於什麼借口。"壞人"云云,毋寧是最拙劣的一個借口。不許壞人找律師,不免導致其抗辯力度的弱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George Sutherland有言:"沒有律師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無辜,也有定罪之險,因為他不了解證據規則,無法判斷指控成立與否,也不懂得如何做無罪辯護。"),使其距離好人遠了一步,距離罪人則近了一步,所造成的傷害,不只施與壞人,還將殃及好人。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樣,尊重壞人的權利,恰恰是保護好人權利的前提,因為如果壞人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護,那麼,權力的濫用終將降臨到好人頭上。當好人與壞人一同受害,正義便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反對、禁止律師為壞人辯護,除了對壞人及其行徑的深惡痛絕,還有一個原因,即害怕律師為壞人脫罪,幫助其減輕、逃離法律的懲罰。律師的職業倫理,要求其必須在合法性的範疇之下,使出渾身解數,窮盡一切手段,追求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假如當事人是一個好人,律師當可心安理得;假如當事人是一個壞人,律師則陷入兩難:明知當事人惡跡斑斑,還得努力為其脫罪。如此,作為律師,他是好律師;作為人,他還是好人嗎:為壞人脫罪,能好到哪裡去呢?《好律師能不能也是好人?》標題中的這兩個"好",意思不同。前者對應律師職業倫理,後者對應社會道德。當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之時,前者將凌駕於後者之上,"好律師"重於"好人".問題在於,此二者能否并行不悖,而非如魚與熊掌,不可得兼?
要走出這個困境就需要弄清楚,律師的作用是什麼。如馮象所云:"因為一切法律問題的最終解決,理論上都應通過當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之間‘平等對抗’的司法程序,所以律師的作用,歸根結蒂是程序性的,亦即非道德的。他出力為包括壞人在內的被告人辯護,罔顧受害人和公眾的利益,乃是法治為順利運作而必須負擔的成本。假如律師不這樣熱忱為客戶服務,任憑政府操縱司法,到頭來我們所有人的權利都會受到損害。……律師為壞人效勞,實際是履行他的體制角色。他辯護越是成功,那體制就越發健全,越讓人放心。"而且不用擔心,律師為壞人脫罪,使實體正義受損,因為在另一面,程序正義卻得到彌補,從整體來看,正義並未虧損,法治並未淪喪。
由此看來:為壞人脫罪的律師,未必就是壞人;反過來講,為壞人辯護,並不盡心儘力,反而偷奸耍滑,則未必就是好人,至少,他已經不是一個好律師。選擇、評價一位律師,首要考量其職業倫理,至於好人壞人,則在其次,甚至可忽略不計,這畢竟不是在選拔道德家。
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最後一點理由,正在於此:職業倫理。話說回來,為一個蒙冤的好人辯護需要技術、勇氣和職業倫理。相對的,為一個千夫所指的壞人辯護不是更需要技術、勇氣和職業倫理嗎?
結語
艾倫·德肖維茨有一段話,充分表明了律師的心聲:"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為之辯護的委託人可能會再次出去殺人,我也不打算對幫助這些謀殺犯開脫罪責表示歉意,或感到內疚。……我知道我會為受害者感到難過,但我不希望我會為自己的所作所為後悔,就像一個醫生治好一個病人,這個人後來殺了一個無辜的人是一樣的道理。"
對壞人之辯護權的保護與辯護律師的態度,不僅在考驗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還在考驗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