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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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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的規定(試行)

  一、為加強機關紀律,規範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規定。

  二、秘書長請假1天,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准;副秘書長、機關各委辦室主任請假1天(指病、事假),須秘書長批准;請假2—3天,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准,並送秘書長處備案。

  三、機關各委辦室副主任(含正、副處級調研員)請假1—2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准,請假3天以上,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准,並送秘書長處備案。

  四、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請假1—3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准,請假4天以上,須常委會主管主任批准,並送機關黨委辦公室備案。

  五、請假的工作人員必須填寫《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請假、銷假單》,請假期滿後分別到秘書長處和機關黨委辦公室進行銷假,逾期按曠工處理。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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