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責任制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質量管理工作,規範全體職工的質量工作行為,使考核和工作制度化,杜絕職責不清、工作不到位、考核不嚴、處罰不準確等現象的發生,從而達到提高產品質量的目的。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內部全體正式職工和臨時工。 3 考核辦法 質量部和/或公司決策層授權考核人員根據違規行為的情況、性質、對產品影響程度,對顧客的影響程度以及違規行為發生時的主客觀原因,把違規處罰程度分為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100元、50元六個等級。500元以上處罰由質量部報總經理辦公室審定,總經理批准,以專題通報公布。 4 具體內容 4.1 技術中心 4.1.1 產品設計室 a) 在產品設計中,由於結構、尺寸、技術參數等不合理,造成產品質量不可靠,滿足不了顧客的要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b) 對於新產品試製、設計技術人員要跟蹤到車間,負責驗證可靠性。如果在投放顧客50台(套)內,滿足不了顧客要求,技術人員負有跟蹤、驗證責任,對責任者要分別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c) 為滿足顧客對產品質量改進的要求,產品設計室必須及時補充、修改有關技術標準、圖紙、資料等。若因補充、修改不及時,影響產品質量或使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每出現一次,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d) 在對產品回用審批程序中,產品設計室對超出標準的數據內容,有權決定使用,但對其質量影響負責,若因審批不慎重,不正確而發生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e) 對在生產現場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原則上當天要給予答覆,提出處理方案,若工作不負責任,互相推諉致使發生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200元或300元以上處罰。 共9頁 第1頁 f) 在結構樹編製過程中,若出現錯誤,對產品質量造成影響,給予100元處罰。 4.1.2 工藝室 a) 產品的工藝、工裝、輔具等必須能滿足產品的質量要求,若因設計失誤造成生產加工裝配等環節中,使產品質量出現不合格,每發生一例,對責任者要分別給予100元處罰。 b) 工藝必須對主要的加工、操作、包裝等指導到位。若因漏缺工藝規定,出現產品質量損失,每發生一起,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c) 車間工藝員要嚴格監督工藝執行情況,若有明確工藝規定,長期不執行而得不到糾正,每發生一例,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d) 工藝管理人員應經常對車間工藝裝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於車間提出的技術問題,原則上當天要給予答覆,特殊情況三天內提出處理方案。若工作不負責任,互相推諉致使發生質量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對責任者給予200元或300元處罰。 e) 在編製各類工藝規程和技術標準中,必須編入相應的檢驗規程和檢驗標準,若因漏、缺檢驗規定,出現無章可循或發生質量損失,每發生一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或200元處罰。 4.1.3檢測實驗室 a) 計量員要按周期,對通用檢具進行檢定,保證計量準確、可靠,並要及時修理失准通用檢具;若出現一次(一把)按周期漏檢,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若出現因計量失誤造成產品質量事故,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b) 計量員要保證在用計量設備、儀器的完好。每年接受縣、市技術監督局的檢定,出現不合格,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若因責任心不夠,出現影響生產、檢驗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c) 要管理好計量標準、檔案、資料、台帳、原始記錄等。通用檢具要求總帳、分帳、卡物相符,總帳不得變更,設備、儀器要求帳物相符。若出現上述規定中的管理混亂,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造成損失,按損失價值的30%賠償。 d) 化驗、金相檢驗員要嚴格按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分析。若出現錯檢,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造成損失,按損失的30%給予賠償。 e) 化驗、金相檢驗員要努力為一線服務,在接到報檢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結果,若責任心不夠影響生產,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共9頁 第2頁 f) 化驗、金相檢驗員要管理好原始記錄和存樣,以備複查。若出現一次記錄,存檔混亂、遺失,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g) 計量、化驗、金相人員,要管理好自己所用的材料。對於試劑、藥品、配件、器具的使用,要提前兩個月報出需用計劃。若因計劃不夠,造成影響檢驗,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1.4 標準化資料室 a) 對新產品的產品圖紙,工藝圖紙要及時進行標準化審查,若因審查不仔細或延誤時間,造成影響的,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b) 試製和成熟產品的工藝、工模夾具圖紙以及技術更改通知單等,發放要及時,若因發放不及時或錯、漏發,造成影響的,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按損失額30%賠償。 c) 要做好公司產品標準、驗收標準、產品說明書、包裝標準等資料的保密工作,若因管理不當,造成泄密的,對責任者給予500元以上處罰。 d) 要妥善管理圖書、期刊等資料,若有遺失或損壞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1.5 其他人員 a) 技術中心內部日常管理,對外協調聯繫人員要搞好中心辦公室衛生、會議組織、績效考核等事務性工作,若因工作責任心不夠,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責任者100元以上處罰。 b) 網絡管理人員要妥善管理微機信息庫資料,進行分類備份;防止網絡出現故障,並要有防錯措施。若因工作責任心不夠,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責任者100元以上處罰。 c) 新產品試裝人員要及時將試裝情況反饋產品設計人員,若因工作責任心不夠,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責任者100元以上處罰。 4.2 質量部 a) 秉公執章、嚴肅認真、作風正派、辦事公正是質管人員的職業道德。違背上述職業規範的行為,一次給予責任者300元以上處罰。 b) 質管員要認真貫徹執行檢驗標準及各種檢驗指導書,如有擅自違背標準或違背檢驗程序的行為,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c) 質管員要有高度責任感,不出差錯,若沒有盡到驗證責任,發生質量問題,無論問題發生在加工、裝配工序,還是發生在用戶,只要從數量上達到5%,或者從數量上不 共9頁 第3頁 足5%但直接損失超過千元,均屬於錯檢、漏檢事故,經濟損失千元以下的給予責任者200元級以下處罰。經濟損失千元以者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d) 驗證工作要做到準確、及時,工序檢驗隨時檢查,在報檢三日內要出具檢驗結果,若因檢驗不及時影響生產或因檢驗不及時出現不合格,給予責任者100元處罰。 e) 質管人員要做好檢驗狀態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轄區檢驗的合格、待檢、檢后待處理、不合格要及時督促操作工做好標記和隔離,並做好質量跟蹤、負責到底,若因質量責任心不夠,出現上述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f) 對於首批供貨的外協外購件,驗證時必須得到分承包方的ISIR(樣件檢驗)報告,確保質量審核可靠。違反上述規定,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g) 外檢員要對責任內的配套廠,做好每批次驗證產品的標記記錄,使產品質量有追溯性。上述規定管理混亂,造成質量責任無法追溯情況,對責任給予200元處罰。 h) 質管人員要嚴格做好抽查記錄,使質量憑證能夠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若出現沒有記錄、沒有歸檔、沒有保管,沒有保管到期限等情況,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i) 質量部要對責任內的配套廠建立質量檔案、記錄主要配套件的批次情況、不合格情況及不合格原因。並做好質量信息反饋記錄,缺少一個廠商的質量檔案,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 物資採購部 4.3.1 採購物資必須堅持定點採購的審批原則,未經審批亂採購,對於責任者給予處罰;未經審批亂採購,造成損失,按損失價值的30%給予處罰。 4.3.2 採購員採購物資,凡是用於重型橋、懸架橋等產品上的,必須及時報檢。對於不報檢者,一次給予200元處法,造成經濟損失,按損失額的30%給予處罰。進貨物資進公司后,必須在四小時內報檢,生產急需立即報檢,對於首批供貨的廠家、品種須向質量部說明;報檢時要求準確定明廠商、名稱、型號、數量。若因報檢不及時、不準確,出現混亂引起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3.3 對於報檢物資,辦理財務入帳時,必須依憑配套件報驗單。對弄虛作假者,一次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3.4 採購物資進公司,必須具備質量證明,如合格證或相應的檢驗資料(檢驗單、材質單、探傷單等)。 4.3.5 對於外協、外購不合格產品,本市區的要在30天內退出庫房。違反上述規定,每 共9頁 第4頁 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3.6 物資採購人員對於配套件的技術修改通知要及時送達配套廠商。本市區內的要在三日內送達;本市區外的要求在七日內送達,違反上述規定,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3.7 對於有明確材質要求的外購件,如有特殊情況,配套廠要改用材料,物資採購部必須事先向技術部門提出代用材料申請。不經申請審批,採購代用材料配套件,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8 配套件經檢驗不合格,由於生產急需用件,需修復后使用,須向質量部提出書面回用申請。由質管員填報不合格項次情況,質量部部長簽字,然後由申請部門提請技術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對於不執行審批回用程序,每出一次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9 在檢驗過程和生產過程中,發現並退回倉庫的個別外協外購件不合格品,責任部門要及時退回配套廠。要求每季度清理一次,若出現超季度存放,沒有向配套廠退換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3.10 採購部門有責任向服務組提供必須的三包備件。對於服務組提出的三包備件計劃,最多30天內要提供備件。達不到上述要求,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11 進貨物資在顧客中出現質量問題,我方決定要求配套廠前往顧客三包服務時,採購部門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內指定配套廠執行我方決定。沒有完成上述要求,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12 採購部門要建立配套廠商的檔案,存有供貨能力綜合調查表、合格分承包方名單、配套件採購(定做)合同等,(質量保證協議書由質量部存檔、零部件採購技術協議由標準化資料室存檔,服務協議由營銷公司服務組存檔。)缺少一個廠商的檔案,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3.13 採購部門應有重要進貨物資的使用質量信息反饋記錄和統計分析資料,缺少一個廠商的記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4 營銷公司 4.4.1 營銷公司對於銷售計劃,必須明確用戶的技術、質量要求。如果因要求不明確,出現生產產品滿足不了顧客,造成損失,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並承擔損失額的30%的賠償責任。 4.4.2 雨雪天發橋,運輸必須有防雨雪措施,否則營銷公司拒絕發貨。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共9頁 第5頁 4.4.3 營銷公司要建立發橋台帳,記錄每批發出廠家、數量、型號、生產日期。違反上述規定,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4.4 售後服務人員對責任範圍內的質量問題要積極、及時搞好服務。若因服務工作不主動、不及時,受到顧客投訴,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的處罰。 4.4.5 售後服務人員要及時反饋質量信息,對於重要的質量問題,要完整反饋以下內容;生產日期、左右位置、零部件特徵、比例、原因分析、工位號等。如果反饋信息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而影響公司處理質量問題,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4.6 售後服務人員為誇大自己的工作量,弄虛作假,誇大質量問題,給公司造成混亂,一經查實,對責任者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5倉庫 4.5.1 自製半成品件、成品件及外協外購件,必須堅持憑檢驗合格單入庫的原則,沒有檢驗合格單堅決不得投用。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5.2 入庫產品,因需要改型、改制、返修出庫的,如果重新返回倉庫,必須依憑檢驗合格單。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5.3 嚴格執行不合格品隔離制度,不合格品在退出倉庫前,必須掛牌提示,提示牌應標明名稱、型號、數量、廠商、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5.4 入庫合格產品,因在加工、裝配或者顧客中發現質量問題,質量部書面報有關部門,進行善後處理和追究有關責任。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5.5 庫內物資應定期保養,擺放整齊,以保證不鏽蝕、不霉變、不損壞。違反上述規定,出現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50元以上處罰。 4.5.6 庫內物資應嚴格執行“分批存放”、“先進先出”的投放原則,特別是橡膠件,避免貨物超期積壓造成質量隱患。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5.7 對於軸承、齒輪、扭桿等配對件,必須十分嚴格按投放一個批量保持一個廠商的原則,並要向車間領料員說明,防止混裝造成質量問題。如果出現庫存件一個廠商不夠一個批量,必須通知物資採購部和質量部,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4.5.8 倉庫保管員投發料中,出現規格、型號的錯誤,以及不合格的混入,均屬錯發、混 共9頁 第6頁 發。出現上述問題,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在加工、裝配中發現的個別不合格品(應有標識),經責任質管員出具檢驗證明的,保管員應予以退換,將其存入不合格品區。並通過生產部門或外協購部門及時處理。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5.9 為使產品質量有追溯性,外協外購件投發必須建立原始記錄,即記錄每批次投發料的產品廠商,以備查證。因沒有記錄,造成混亂或損失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5.10 保管員要妥善保管檢驗單等質量原始憑證,保管期三年,以備查證。保管不善,無據可查,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5.11 成品庫內車橋要妥善保管,防止磕碰損壞和鏽蝕,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5.12 車橋成品必須憑檢驗單入庫,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車橋出入庫時要輕抬輕放,倉庫保管員對野蠻裝卸行為要堅決制止,若視而不見,對責任者給予50元以上處罰。 4.6 製造部 4.6.1 要依照工藝路線和工藝條件進行生產作業計劃和組織,未經技術部門批准,在不具備工藝路線和工藝條件下組織生產,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造成質量事故,按損失額的30%賠償。 4.6.2 搞好現場質量,工位器具、物料擺放有序,是質量保證的需要,由於現場質量不善,出現質量問題,除追究生產車間的責任外,對生產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的處罰。 4.6.3 要保證工裝、模具完好,使工裝、模具能夠滿足產品的質量要求。出現問題要及時進行修正。如因工裝、模具出現質量問題,並得不到及時修正,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4.6.4 要管理監督文明生產,堅決制止“野蠻加工、野蠻裝配、野蠻轉序、野蠻裝卸”行為,發生以上行為,除追究責任者外,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6.5 從倉庫向車間轉序,必須準確,如果沒有經過保管員認證,發生物料錯誤,如型號不對等,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按損失額的30%賠償。 4.6.6 車間之間的轉序必須準確,如果沒有經保管員認證,發生物料錯誤或者未完工檢驗,如型號不對,或缺序或沒檢驗,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按損失額的30%賠償。 共9頁 第7頁 4.7 生產車間 4.7.1 車間操作者必須嚴格按工藝進行加工、裝配,不準偷工減序,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4.7.2 操作者要嚴格執行自檢步驟,防止不合格品生產,由於自己漏檢、錯檢,發生嚴重失職,造成不合格品,超出額定數額,責任者要賠償材料損失、工時損失、其它間接損失總額的50%。 4.7.3 操作者要文明生產,嚴禁野蠻操作。工件在加工、裝配、轉序過程中輕拿輕放、擺放有序、避免磕碰。違反上述規定,每人次給予50元以上處罰;造成工件損失,責任者要100%承擔。 4.7.4 下道工序應對上道工序產品的質量進行必要的檢查,防止不合格品造成新的損失,若未經檢查或發現問題仍流入下道工序,發生質量問題,本操作工序負有連帶責任,同時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的處罰。 4.7.5 操作者在加工、裝配中,發現原材料或外協件存在質量問題,操作工應負有連帶責任,同時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7.6 操作者在對本崗位產生的不合格品要主動報告,交由質管員進行處置。若對本崗位產生的不合格品故意進行混入、隱藏等,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的處罰。 4.7.7 操作者對後面工序提出的質量反饋,要積極作出反應,認真進行服務和改進,如果不能對自己的工作質量負責,推脫、拖延等,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7.8 操作者要堅決防止重複質量問題的出現,對於本崗位曾經出現過或質管員已指出的質量問題,要堅決杜絕。若發生此類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加倍處罰。 4.7.9 操作者要認真接受工藝員、質管員的指導和檢查,不得有歪曲、刁難行為,對於有不同意見,可報告主管部門領導解決。若對工藝員、質管員有打罵行為,除給予100元以上處罰外,給予下崗處理。 4.7.10 操作者領用的計量器具,要按周期接受計量室的檢定。若在接到檢定通知十日內不送檢,按拒檢處理,對責任者給予50元處罰。 4.7.11 各車間要健全質量原始記錄。對於主要的加工、裝配工序,必須有操作者的工位號;並要求每日有各崗位的操作記錄。若出現質量問題,車間落實不到操作者,對車間管理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4.7.12 總裝車間工段長要及時、準確記錄《總成試車記錄》,使產品質量有追溯性。上述規定執行不嚴,造成質量責任無法追溯情況,對工段長給予200元處罰。 共9頁 第8頁 4.7.13 在對各生產車間的工藝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對末位車間主任給予50元處罰。 4.8 其它部門 4.8.1 其它部門人員質量責任按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違規者處罰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4.8.2 各部門的第一負責人為質量第一責任者,按其負責部門的質量違規行為處罰,其領導責任,報請總經理追究。 4.8.3 本月內考核同一問題重複出現兩次,給予責任者下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