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員工廉潔自律若干規定 為貫徹集團公司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落實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公司廉政建設,高標準、高質量把北湖商業街建設好,特對公司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作如下規定: 一、 不準收受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及時向組織說明並上交。 二、 不準接受可能對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有影響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三、 不準在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有關票據。 四、 不準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中介費、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 五、 不準在工程招、投標中徇私舞弊。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堅持集體研究和公開監督制度。 六、 未經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不準個人私自作出承諾。 七、 不準用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不準違反接待規定進行公關接待和業務接待。 八、 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便利與優惠條件。 九、 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司財物。